1、“.....利益平衡原则指的是授予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的权利必须适当,要保持与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保持利益平衡是任何法律制度的使命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也不例外。民间文学艺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它体现的是全人类共同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独占者。我国在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时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有必要作出些特殊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正当利用,避免形成族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在具体保护模式选择的问题上,从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存在争议的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仅是具体保护路径之别。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
2、“.....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特殊权利保护制度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选择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选择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相对于版权客体的特殊性,这也正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之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州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入选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有民间文学苗族古歌苗族刻道音乐侗族大歌侗族琵琶歌铜鼓十调舞蹈芦笙舞木鼓舞戏剧花灯戏侗戏布依戏彝族撮泰吉安顺地戏石阡木偶戏曲艺布依族音坐唱美术苗绣......”。
3、“.....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因循现有的国家立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主要有综合保护机制,即采取法律制度政策体系自发保护商业团体介入等方式的结合。民事保护制度。民事保护中主要是对无形文化遗产提供者给予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保护。这包括设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中心公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录建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数据库确定民间艺人名单等。建立新的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机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受益人持有者提供类似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改造完善和扩张提供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原稿。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应受期限限制。伯尔尼公约和协定,国内外的版权制度均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作品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受版权法保护......”。
4、“.....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并不存在对立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是社区的文化,是民族的文化,是人民的文化。即便是在个族群已经式微乃至于消失之后,也不容许使用该族群传统文化的人对这种传统文化有任何歪曲或者任意利用。这不仅是出于对该族群的尊重,更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尊重。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法保护模式的制度设计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只能采用独立的特别法保护模式,可以将这种特别法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在此就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个初步的设想。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州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5、“.....水族马尾绣手工技艺苗族蜡染技艺苗寨吊脚楼营造技艺苗族芦笙制作技艺苗族银饰锻制技艺茅台酒酿制技艺皮纸制作技艺民俗苗族鼓藏节水族端节布依族查白歌节苗族姊妹节侗族萨玛节仡佬族毛龙节水书习俗。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因循现有的国家立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主要有综合保护机制,即采取法律制度政策体系自发保护商业团体介入等方式的结合。民事保护制度。民事保护中主要是对无形文化遗产提供者给予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保护。这包括设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中心公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录建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数据库确定民间艺人名单等。建立新的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机制......”。
6、“.....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原稿。在具体保护模式选择的问题上,从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存在争议的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仅是具体保护路径之别。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特殊权利保护制度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选择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选择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相对于版权客体的特殊性,这也正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之所在。保障族群正当利益原则。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过程中......”。
7、“.....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所有立法意图,最终只能通过对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的正当利益的保护来实现。族群的正当利益至少应当包括族群内部对本族群所保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各种使用相关精神权利的实现他人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时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等。族群正当利益的实现关系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切实保护,应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原则之。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指的是授予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的权利必须适当,要保持与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保持利益平衡是任何法律制度的使命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也不例外。民间文学艺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它体现的是全人类共同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独占者。我国在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时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有必要作出些特殊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正当利用,避免形成族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尊重和体现族群意愿原则......”。
8、“.....充分了解各不同族群的文化保护现状和实际需要,并将这些意见在法律制度中予以完全体现至关重要。族群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实际保有者,也必然是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他们对各自所保有的传统文化的法律需求认识最为深刻。只有从他们的意愿出发所构建的法律制度才可能是有实效的。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维持传承和发展原则。这原则也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这是因为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文明中的瑰宝,历经数千年仍散发着无穷魅力,让这些人类的无价宝藏永远流传下去是全人类的共同心愿。另方面,在立法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对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促进。发展是文化的本质属性之,民间文学艺术之所以能够散发出独特的魅力,就在于它经过了人们在漫长的历史中持续不断的创新。相应的,附着于民间文学艺术之上的私权因素较少,单纯依靠私法手段保护难以实现维持传承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
9、“.....还必须有政府规范而有效的行政指导与协调。基于公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性,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中应当首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的地位与职责,如行政机关有责任宣传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常识,确定实践中行使权利的机构其次,可以列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实施行政保护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措施,将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落到实处再次,还应当明确侵犯民间文学艺术权益的法律责任以及权利主体可以采用的权利保护措施等。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应是融公法和私法于体多种保护手段相互配合的综合性法律。基本制度架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应由系列完整反映民间文学艺术这特殊客体的保护需求的制度构成。首先,应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准确的定义,明确保护范围。其次,在权利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等方面作详尽而合乎实际的规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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