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果严重,并且涉案主体众多。确立高空坠物侵权责任首先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同时也可以提高业主的安全注意意思,将危险防范于未然。另外,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部分人群也就获得了监督他人的激励和名义权利。豔这样就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针对高空侵权案而言,确定何种归责原则,对于解决此类侵权案来说,是首要且至关重要的。笔者就针对司法事务中的处理规则展开。就非供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致人损害,使无法证明无加害行为的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不论从损害承担预防损害效率和公平等观点,都是明智的决定然而供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使无法证明无加害行为的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
2、“.....都无法得到肯定的答案。豏否定说反对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在国家福利尚不能达到对任何损害都予以救济的层次时,原则上公民须自负所受的损害,除非他人具有可归责性,从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实现损害的移转。豐这样还会诱发道德风险,难以惩恶,导致邻里间互相猜疑,关系紧张。也有观点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法并非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惟途径,从制度架构的层面上说,完全还可以通过意外事故保险等其他补救方法而解决。豑高空坠物侵权行为之理性分析确立高空坠物侵权行为之正当性法谚有云物件等于人的手臂之延长。作为种侵权行为,建筑物及其搁臵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行为具有悠久的历史,古罗马法规定了抛掷或倒泼责任和摆放或悬挂物责任两种责任形式,豒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也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豓针对前述学理之争,笔者首先是肯定高空坠物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性的......”。
3、“.....公平责任仅适用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形,那么在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中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存在逻辑和解释上的困难是可以肯定的。然而,在法律与社会实际效果正负面效应比例的对比来看,该原则有其合理之处。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公平责任的法律价值就在于它可以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调整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态和利益关系。从另外个角度考虑,其实高空坠物背后是影响着公共安全社会利益和坠物者个人利益之间的权衡问题,这在立法方面有个价值判断。在现有技术都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时候,法律运用公平分摊原则,维护的是种公共的利益,也是个小区的共同利益。反过来亦是回哺到个人利益身上。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在讨论责任主体之前,笔者想首先引入自己对待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上认同的个原则,即衡平责任......”。
4、“.....它贯穿于西方法制史和司法实践的进程,在我国,属于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的课题。豕衡平的概括含义是指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使处罚过于严峻而公正地分配财产或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诉时,有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利。豖公平和衡平不可混淆,公平是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种价值,而衡平则是获取和实现这种价值的手段。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方法。诚如亚里士多德所云要使事物符合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个中庸的权衡。豗依此,我们便来讨论笔者认为受害人自身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这也即般侵权法原理中的自己责任原则。高空坠物的不确定性就好比行为人自己不慎跌倒受伤样,不可预见,对此天灾人祸受害人有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必要。否则,所有损失都可以依侵权法得到弥补,会给受害人太过安全的感觉,并不能实现利益平衡......”。
5、“.....但考虑到受害的弱势地位,法官应该权衡利益,不能使受害人负担过重,违背法的基本价值。在司法实务中相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似乎成为主流,笔者也并不否认。笔者认为,业主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于其责任,在横平责任的基础上,应该适当减少赔偿力较弱的住户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味的要求住户分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更有违利益均衡的要求。对于住户的确认,般情况下,应该依据受害人的方位抛掷物的类型建筑物的状况损害事实的发生等具体情况理性确定抛掷物危险来源的可能范围。然而,住户的外延究竟是所有人占有人租赁人还是临时占有人古罗马法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房屋的居住者,包括所有人,用益权人或承租人等日耳曼法规定,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所有人和占有人这种立法例在日本德国和意大利民法中得到了延续在英美法上,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占有人......”。
6、“.....并有权允许和禁止他人进入,因此也有义务承担建筑物致害责任。可以看到,尽管各国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规定不,但是对于将所有人作为责任主体的做法都是致的。笔者赞同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都可以成为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主体。这里的实际占有人包括切以各种原因占有建筑物的人,不管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因为现今,对物的使用,他主占有已是常态,在物己经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和控制时,仍然要求受害人仅仅向所有人请求赔偿,不仅不利于加强实际控制人对危险的管理和防范,也不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当然,责任主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者进行追偿。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对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般而言,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责任是欠缺法律依据的。第,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基于对建筑物所有权产生的义务不应当在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内。第......”。
7、“.....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中,如果代理行为对第人造成损害,除因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高空坠物的行为双方是业主与受害人,该法律关系并不涉及物业方。但是,如果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相关的责任,如建筑物下的防护措施危险提示义务购买公共责任险等,并且物业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中收取了住户的物业管理费用,特别是治安费,那物业公司就有不可推却的责任。结语法律包含了安全价值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等。在高空坠物案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如果主张可能行为人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笔者认为,以衡平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的平衡和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8、“.....使无法证明无加害行为的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不论从损害承担预防损害效率和公平等观点,都是明智的决定然而供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使无法证明无加害行为的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从损害承担预防损害效率和公平等观点,都无法得到肯定的答案。豏否定说反对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在国家福利尚不能达到对任何损害都予以救济的层次时,原则上公民须自负所受的损害,除非他人具有可归责性,从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实现损害的移转。豐这样还会诱发道德风险,难以惩恶,导致邻里间互相猜疑,关系紧张。也有观点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法并非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惟途径,从制度架构的层面上说,完全还可以通过意外事故保险等其他补救方法而解决......”。
9、“.....作为种侵权行为,建筑物及其搁臵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行为具有悠久的历史,古罗马法规定了抛掷或倒泼责任和摆放或悬挂物责任两种责任形式,豒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也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豓针对前述学理之争,笔者首先是肯定高空坠物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性的。确立高空坠物侵权责任首先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同时也可以提高业主的安全注意意思,将危险防范于未然。另外,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部分人群也就获得了监督他人的激励和名义权利。豔这样就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针对高空侵权案而言,确定何种归责原则,对于解决此类侵权案来说,是首要且至关重要的。笔者就针对司法事务中的处理规则展开。笔者认为,抛掷物的提法更侧重于凸显人为的故意因素,而我们所讨论的物体既有可能是人为抛掷物,也有可能是搁臵物,悬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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