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中,依我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单位,但广告发布者只能是单位。第,广告经营者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我国现行广告法第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由此可见,要从事广告业务活动,成为广告经营者必要具备两个条件,其,该公司或个人必须要具有从事广告业务的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从事经营广告业务。第,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既有被动性,又有主动性。在个完整的广告活动中,广告经营者通常是在接受广告主的委托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之后,才为其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方面的服务。因此,相对于广告主而言,在广告活动中具有定的被动性。但当签订了委托合同之后,广告经营者就非常活跃起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2、“.....充分体现了其在广告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依据广告法第条的规定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就是广告业从业单位或者人员,他们是广告业的主体,较多地参与广告活动。在把握广告经营者的含义时要明确有以下几点第,广告经营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广告经营者通常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手法为广告主设计制作能够表达其意愿的广告,达到广告主所要求的效果。尤其是当广告经营者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时候,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其成立必备的条件之。第,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行为具有单性。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只能从事种行为,就是发布广告的行为。因此,广告发布者通常的情况般不会单独成为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只能与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串通,或者兼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的身份成为虚假广告的主体。第......”。
3、“.....依据我国现行广告法第的规定,成立广告发布者应具备两个条件其,应当成立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如果没有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发布了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的罪名定罪处罚。虚假广告罪的主体研究论文原稿。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依据广告法第条的规定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就是广告业从业单位或者人员,他们是广告业的主体,较多地参与广告活动。在把握广告经营者的含义时要明确有以下几点第,广告经营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广告经营者通常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手法为广告主设计制作能够表达其意愿的广告,达到广告主所要求的效果。尤其是当广告经营者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时候......”。
4、“.....第,广告经营者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我国现行广告法第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由此可见,要从事广告业务活动,成为广告经营者必要具备两个条件,其,该公司或个人必须要具有从事广告业务的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从事经营广告业务。第,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既有被动性,又有主动性。在个完整的广告活动中,广告经营者通常是在接受广告主的委托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之后,才为其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方面的服务。因此,相对于广告主而言,在广告活动中具有定的被动性。但当签订了委托合同之后,广告经营者就非常活跃起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量把广告设计制作得最好。充分体现了其在广告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摘要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在理论上争议较大......”。
5、“.....论述了本罪主体的立法规定,即分析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认定和特征,同时针对立法的缺陷,提出了增加广告代言人作为本罪主体的观点。关键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立法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条以及第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且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其中,依我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单位,但广告发布者只能是单位。虚假广告罪的主体研究论文原稿。但否定说完全否定其立法的价值也是的,因此,本文在赞成肯定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对其修正的观点。认为应当在刑法第条表达中,增加广告代言人,即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后增加广告代言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也就是提倡修正说。理由是第......”。
6、“.....而在本罪中的广告主从我国广告法现有的规定来看,获取广告主的资格,并没有设有任何条件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能都是潜在的广告主,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广告主。这就好像任何人就是潜在的盗窃者抢劫者样。没有必要特别说明盗窃罪的主体是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人即盗窃者,抢劫罪的主体是实施了抢劫行为的抢劫者。否定说者认为没有必要,但真的就没有必要,毫无意义吗其实不然,我们在上文中论述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特征时,依据现行广告法的规定,成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要符合条件的其条件在上文中已经论述了,不符合其条件,就不能成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就不可能成为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但是如果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中只规定本罪的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就显得非常荒谬,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必须把广告主也列入立法中。第......”。
7、“.....漏掉了广告代言人会放纵了犯罪,使部分犯罪分子逃避了刑罚的制裁,不能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本意。设立虚假广告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对广告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本罪的主体就达不到这目的。比如,当今流行的名人广告,其名人就是广告代言人。名人广告就是有知名人士出面推荐产品或为产品优点佐证的广告,它是证人广告的种,名人就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而知名人士是指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对社会公众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主要包括政治名人,比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宗教领袖文化娱乐方面的名人,比如著名歌星著名演员体育明星著名主持人等。由于这些人物具有较大的知名度,有的歌星影星还是不少青少年崇拜的偶像,具有定的威望和影响他人的能力。正是因为这些名人有般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性,往往也是公众和传媒关注的焦点......”。
8、“.....而有的名人由于在金钱的驱动下,缺乏道义责任感。出于有钱就要赚的动机,往往对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也拍到底。按现行的刑法又不能单独定为虚假广告罪,因为,名人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其实质是产品或服务的推荐者,广告的代言人。在司法实践中,般把这些名人作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中从犯来处罚,而名人的这种宣传虚假广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亚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把他们作为共犯从轻处罚,这就有放纵犯罪之嫌。增加广告代言人作为本罪的主体就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严惩犯罪。第,增加广告代言人,扩大本罪主体的范围。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广告法第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还包括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此处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就是扮演了广告产品推荐者的角色,起推荐产品的作用。虽然广告法是经济法的范畴,其规定的责任绝大部分都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是可以通过修改广告法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第,西方国家立法经验的借鉴。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来看,也没有把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仅限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比如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合伙人公司传播或导致传播虚假广告的,均属非法。如果虚假广告的结果有害于健康的,将处以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不超过个月的监禁,或者并罚。如果被处罚者再犯的,将处以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并罚。又如西班牙刑法典第条的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或服务的报价或广告中对其缺陷进行扭曲介绍或者进行不真实表示,其行为可能对消费这者造成严重或明显的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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