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即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作出了承诺。而且在这种类型中存在着这样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过程中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商品供应商已经在交易技术平台明确展示和具体标明了出售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作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买卖合同成立。在线交易买卖合同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通过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致,并且采用由交易平台提供的专门电子程序才能进行合同的修改。因此,传统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撤消效力待定的规则对此并不适用。在线交易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线订立合同后,在线下现实空间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卖方违约,如未按合同中承诺的期限交付商品实际交易的商品与在线展示的商品不相符或商品质量有问题,甚至根本不将商品寄出以骗取钱款等行为。买方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如拒绝付款等。因为在线交易的买卖合同是在虚拟空间中成立的......”。
2、“.....是很难具体约定和审查的,这就很容易引起纠纷。在线交易合同属于商品买卖合同,其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专门立法,建设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因为在线交易合同的本质是商品买卖合同,所以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参考文献任益倩电子商务合同诉讼管辖理论评介河北法学上海信息化办公室国内外信息化政策法规选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张霖网络拍卖的法律探析及立法思考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赵玲浅议在线仲裁的法律问题北京仲裁王微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重庆工学院学报齐爱民,徐亮交易模式法原理与实务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确立在线信息披露规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先契约义务在理论上,合同的缔约方存在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为先契约义务,或称合同前义务,是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相互照顾相互保护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3、“.....合同成立之前,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特殊关系的民事主体变成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主体,需要有个逐步接触和了解的过程。先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用的确认和保护。信息披露可以说是先合同义务的种。在交易中,信息披露对交易的成败起着关键的作用。在线交易合同的行为制度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原稿。手商品信息披露问题手商品信息披露是在线交易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现行法律对于商品信息披露或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是针对新商品的,基本不适用于手商品交易。这是因为,手商品是非标准化的,即使在现实生活的面对面手交易发,寻找与这种交易过程的契合点,达到了比较好的互动。手商品信息披露问题手商品信息披露是在线交易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现行法律对于商品信息披露或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是针对新商品的,基本不适用于手商品交易。这是因为,手商品是非标准化的,即使在现实生活的面对面手交易中,出现纠纷也很难解决。何况在网上,购买人完全依赖于出卖人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图片进行交易,难以实地验货,因此发生的纠纷的可能性更高。但是手交易在网络中比在现实生活中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只能因势利导,根据手交易的特点......”。
4、“.....例如,手货必须标明已经使用的时间性能完好程度外观破损或完好程度等。这方面可以由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具体规定。买家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是中国市场的培育期,出于网站推广的需要,的交易服务网站只要求卖家提供相关的身份登记,而对买家只要求注册个虚拟的会员名即可参与交易。目前,交易中卖家出售商品的方式般分为两类口价和拍卖。许多恶意买家在口价的商品交易中拍下不买或者在拍卖中恶意竞价,即使得标成功也不履行付款的义务,导致了卖家和善意买家交易机会的丧失,也扰乱了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目前,卖家对这些恶意的行为只能向网站管理者进行投诉,而交易网站管理者对此最严厉的处理也只能是封杀这些恶意买家的会员名,效果并不理想。任何从事交易的当事人都必须公示自己的身份,这是交易相对人信赖的基础,也是法律的要求。虽然卖家在交易中承担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买家在交易成功前公布自己最基本的个人信息是起码的要求。目前,买家只需要注册为网站的用户即可即用户可以输入与已经存在的用户名不致的任意用户名申请为网站用户,而不需要任何身份认证过程,这导致了以上这些问题的发生......”。
5、“.....加强在线交易主体的公示管制。在线合同的订立及其法律适用在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上就物品达成买卖协议时,标志着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买卖双方交易这个物品所提供的服务结束,即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已履行完和买卖各方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其和买卖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买卖协议的达成而结束。买卖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他们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履行,包括线下利用传统支付手段付款和在线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在线支付系统付款。个完整的交易中存在着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各方间的交易服务合同和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如下,卖方在在线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发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会员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6、“.....合作社的改制,具有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组织的缺失,广大农户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深化改革可以在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占有主体地位。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有主体地位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有主体地位的必要性供销合作社是我国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它的主体是农民,熟悉成员的具体情况,作为农民自发成立的组织,是唯能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并为广大农民所信赖的集体。它从诞生的第天起就是为了解决小农经济组织散漫,难以满足市场经济需求现状的。它用合作社制度把广大农民团结起来,避免由于个体农民实力弱小在商品经济环境中受到不公平待遇,避免其自发盲目性,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以服务农民为要旨。在农村,供销合作社随处可见,知名度很高。当前供销社经营触角和服务领域已经覆盖了以上的行政村和以上的乡镇,是我国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服务功能最健全的贴近农的服务组织。同时,供销合作社与政府具有天然联系。中央相关文件对此有准确定性,称供销合作社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由于生产的分散和自然化......”。
7、“.....无法落实。供销社作为已经建成的具有相当历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可以选择将政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户的有效媒介。同时供销社经过十多年发展,已成为很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截至年月末,全国供销系统拥有资产额亿元,具备了抗风险能力。因此将供销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新主体,是具备条件的,也是时代赋予供销社的任务,它将有可能使农民得到真正的金融自主权。不久前出台的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在推动供销合作社确立农村合作金融领域主体地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从政策层面对供销社在资金互助合作互助合作保险中小型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等种形式基层金融探索权给予保证。随着理论探索深入,很多地区进行了尝试,取得的实践经验丰富了理论知识,对供销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例如,通过运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现只有同时满足项要求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和社区性,才能确保农民作为社员在合作社里的发言权,实现合作金融自主权回归农民,体现供销合作社领办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时所追求的服务农民,不以盈利为目的......”。
8、“.....提升当地金融服务质量的初衷。同时,由于供销社作为全国性组织可以提供跨地区服务。因此,这类基础金融机构很受当地群众欢迎,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以江苏省为例,资金互助合作社从无到有,短短两年时间,已发展近家,极大地缓解了当地农民贷款难的情况,获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肯定。但供销社自身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供销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就站不牢。具体包括供销社综合服务实力不强,与农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各层之间联系松散,体制也没有完全理顺。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止时间结束,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即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作出了承诺。而且在这种类型中存在着这样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过程中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商品供应商已经在交易技术平台明确展示和具体标明了出售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作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买卖合同成立......”。
9、“.....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通过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致,并且采用由交易平台提供的专门电子程序才能进行合同的修改。因此,传统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撤消效力待定的规则对此并不适用。在线交易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线订立合同后,在线下现实空间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卖方违约,如未按合同中承诺的期限交付商品实际交易的商品与在线展示的商品不相符或商品质量有问题,甚至根本不将商品寄出以骗取钱款等行为。买方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如拒绝付款等。因为在线交易的买卖合同是在虚拟空间中成立的,所以有关商品的具体情况,是很难具体约定和审查的,这就很容易引起纠纷。在线交易合同属于商品买卖合同,其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专门立法,建设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因为在线交易合同的本质是商品买卖合同,所以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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