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来,我国制定的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有第,年月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年月起施行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年月日起施行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但是这些立法都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而且均只针对特定产品,适用范围很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预计将会在年生效。针对以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不足,并结合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笔者现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进步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原稿......”。
2、“.....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也在加速。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并于年月日下午举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听证会。摘要震惊全国的鹿奶粉事件让我们再次审视了建立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分部分,主要从缺陷产品的概念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以及对这制度的完善部分进行了讨论,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召回制度有所助益。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有关概念缺陷产品的界定产品被召回,首先该产品定有缺陷,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必备条件,也是产品被召回的前提条件。国内外关于缺陷产品定义各有侧重不尽相同......”。
3、“.....大多数国家更倾向于把缺陷产品定义为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随着鹿奶粉事件的不断升级,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也在加速。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并于年月日下午举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听证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原稿。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预计将会在年生效。针对以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不足,并结合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笔者现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进步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看出,这些定义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去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其基本含义是致的。通过对国内外缺陷产品召回定义比较......”。
4、“.....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的存在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数量产品,通过发布公告和采取维修更换回收退赔等具体方式消除缺陷产品危害的制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部完整的针对各种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近年来,我国制定的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有第,年月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年月起施行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年月日起施行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但是这些立法都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而且均只针对特定产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缺陷的认定采用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优先适用强制性标准。但是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对缺陷产品的定义为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可见新的定义采用了不合理危险的标准......”。
6、“.....扩大了缺陷产品的认定范围。这样就能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有许多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召回的定义为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中的规定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
7、“.....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原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是经营者保障产品安全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8、“.....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我国目前的关于缺陷产品制度的直接立法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这些都属于部门规章。还有些地方性的立法,如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第次规定了召回制度。但总体来说这些立法层次过低,权威性不高,而且适用范围偏窄,使得难以真正的发挥效力,立法上的不完善也使得有些管理工作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无法开展。制定统的立法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优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条的规定......”。
9、“.....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缺陷的认定采用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优先适用强制性标准。但是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对缺陷产品的定义为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可见新的定义采用了不合理危险的标准,纠正了原先的在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仍然存在不合理危险情况下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定,扩大了缺陷产品的认定范围。这样就能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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