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有利于防止利益保护,促进利益公开。独立的信息委员会由专家和不同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能克服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的信息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的弊端,克服部门利益的驱动,平衡不同部门的利益冲突,做出更客观的决定。是体现具有专业知识的特点。信息委员会由专家和行政官员组成,结合了专家和行政官员的优势,对信息审查会更加科学严格。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现有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是否可以考虑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增设种独立的信息委员会机制,完善行政救济的程序,以期更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2、“.....是行政裁判所的种。裁判所是独立的裁判机关,程序简单,并且成员多数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利于解决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收费也相对低廉。美英日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相同之处体现了共同的价值理念近半个世纪以来,只要实施起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家,都纷纷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中体现了人民主权信息自由权救济权等权利的价值理念。日本的信息委员会设置在总理府内,其组成成员经国会同意后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独立信息专员独立的信息专员的典型是英国。英国的信息专员是由年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数据保护专员易名而来......”。
3、“.....就可以向信息专员提出申请,请求信息专员对公共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是否符合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做出决定。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立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家大都注重将救济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美国年出台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当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文件时,法院可应原告的要求发出有关公开信息的令状,消除行政官员在信息披露上的抵制。英国年制定信息公开法,年正式建立起救济制度。日本也于年正式颁布信息公开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4、“.....因此是司法救济的必要的前置程序。美国是个高度重视司法审查的国家,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隐私权法都明确规定司法救济制度,在认为知情权或个人的隐私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在穷尽了行政救济后,最终申请人可以向其居住的联邦基层法院文件所在地的联邦基层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提起司法审查。英国和日本也同样遵循这两项原则。日本的信息委员会设置在总理府内,其组成成员经国会同意后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独立信息专员独立的信息专员的典型是英国。英国的信息专员是由年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数据保护专员易名而来......”。
5、“.....就可以向信息专员提出申请,请求信息专员对公共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是否符合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做出决定。美英日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比较研究论文原稿。信息裁判所英国的信息裁判所是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准司法性裁判机构,是行政裁判所的种。裁判所是独立的裁判机关,程序简单,并且成员多数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利于解决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收费也相对低廉。美英日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相同之处体现了共同的价值理念近半个世纪以来,只要实施起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家,都纷纷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中体现了人民主权信息自由权救济权等权利的价值理念......”。
6、“.....具体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如要切实起到作用,就必须在救济机构中确立公开和负责的政府机关文化。在法治社会,首先就应该从立法上确立这种公开的理念,以期逐渐影响目前的政府保密文化。只有所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公职人员都能够充分理解政府信息法的目的和理念,都能够在更为广泛的宪法架构下解读法律的作用,国家机关才有可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精神行事,切实保障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引入信息审查委员会设立独立的信息审查委员会的价值有两点,是有利于防止利益保护,促进利益公开。独立的信息委员会由专家和不同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
7、“.....克服部门利益的驱动,平衡不同部门的利益冲突,做出更客观的决定。是体现具有专业知识的特点。信息委员会由专家和行政官员组成,结合了专家和行政官员的优势,对信息审查会更加科学严格。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现有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是否可以考虑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增设种独立的信息委员会机制,完善行政救济的程序,以期更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救济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不同美国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最终申请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救济后,才可以向其居住的联邦基层法院文件所在地的联邦基层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提起司法审查......”。
8、“.....其价值体现在争议进入信息裁判所的准司法程序之前,最大限度的通过非司法性的程序解决争议。日本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且,日本在行政复议之前还设立了行政公开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和协调行政公开中的分歧与争议,指导监督法律制度的实行等。但行政公开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并非向法院上诉的必要条件。美英日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对我国的启示在救济机构中确立信息公开的理念文化为体制之母,制度要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必须依靠文化的支持。美英日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比较研究论文原稿。摘要世界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中,美英日国的法律救济具有代表性意义。同时......”。
9、“.....在救济手段的具体设计方面又各有特色。借鉴这国法律救济的成功经验,对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有重要意义和启示作用。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公开政府信息越来越成为世界性趋势,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救济制度以确保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免受侵害,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矫正和补救,成为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重点规定的内容。美国英国和日本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在世界各国制定的救济制度中,具有代表意义。本文将以美国英国和日本国为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情况进行介绍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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