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应由被告人方对其独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因如下对于犯罪的些要素而言,往往无法用直接证据证明,这就决定了被告人必须对这些要素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些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对于犯罪的些要素而言,被告人较控方存在信息上的优势,这时由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显然更公平合理。对于些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却又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来说,如果是对被告人有利,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更合理可行。对于些程序性事实,如控方是否非法取证刑讯逼供,被告人也应当承担相应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控方存在违法程序的行为,控方则应对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控方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进行证明之后......”。
2、“.....对于那些应有辩方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在辩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后,最终反驳的责任仍然属于控方。只有那些控方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而辩方有可能证明的事实才应由辩方负举证责任。在封建时代,般采用纠问式诉讼制度,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罪,法官便认定其有罪。此时的举证责任更多的由被告人承担。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刑事诉讼制度在很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证据制度上个主要的体现就是废除了有罪推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该由控方承担。刑事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含义般情况下,空方负责指控犯罪的法定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这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但这只是刑事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3、“.....如果味僵化的强调和适用般原则,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仅浪费司法资源,甚至会掩盖事实真相放纵犯罪。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惩治犯罪,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应负有定的举证责任。我国关于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立法与实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根据无罪推定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表明从整体上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专属于控方的概念。但这不排除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负有的举证责任,这在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均有规定......”。
4、“.....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该条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代表。在这类案件中,为了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不能证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即推定这些财产为非法所得。另外,此处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还考虑到了举证方便的原因。若被告人的财产确实来源于非法渠道,那么让控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也是比较困难的。在这个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中,本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公诉方也不是完全没有举证责任,而是承担了证明被告人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初始证明责任,只要证明了差额巨大,控诉方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其余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承担。在封建时代,般采用纠问式诉讼制度,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罪......”。
5、“.....此时的举证责任更多的由被告人承担。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刑事诉讼制度在很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证据制度上个主要的体现就是废除了有罪推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该由控方承担。刑事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含义般情况下,空方负责指控犯罪的法定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这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但这只是刑事责任分配的般原则,并不能因此否定特殊原则在些特殊情况下的应用的合理性。如果味僵化的强调和适用般原则,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仅浪费司法资源,甚至会掩盖事实真相放纵犯罪。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惩治犯罪,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应负有定的举证责任......”。
6、“.....,原因如下对于犯罪的些要素而言,往往无法用直接证据证明,这就决定了被告人必须对这些要素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些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对于犯罪的些要素而言,被告人较控方存在信息上的优势,这时由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显然更公平合理。对于些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却又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来说,如果是对被告人有利,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更合理可行。对于些程序性事实,如控方是否非法取证刑讯逼供,被告人也应当承担相应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控方存在违法程序的行为,控方则应对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控方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进行证明之后,辩方才需要对法定的应由其证明的部分辩护事实进行证明。对于那些应有辩方负举证责任的事实......”。
7、“.....最终反驳的责任仍然属于控方。只有那些控方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而辩方有可能证明的事实才应由辩方负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探析论文原稿。,被告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牛津法律大辞典称在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些特定行为可由定事实推定有罪,并赋予被告人身边无罪的义务。此时被告人的申辩是项诉讼义务而非权利。我国法律对推定已有所规定,如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时也正在持有型犯罪中逐渐实行主观方面举证责任的倒置。,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些案件事实只可能有被告人人知晓,此时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控诉方,显然不合理也不可行。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及证据距离举证难易的考虑,理应由被告人方对其独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8、“.....明确由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的只有两类犯罪,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型犯罪,就其他情况,法律司法实践上并未得到承认。这使得当类特殊案件确实需要使用此类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时,因缺少法律规定而无法进行,从而放纵犯罪。可见我国的被告人举证责任制度仍存在众多有待完善的缺陷。对于被告人举证制度的完善,既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实际情况,又要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关于被告人举证责任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进行规定。具体而言,被告人对于以下几类事实应当承担定的举证责任。刑事审判中的抗辩是被告人的项权利,在有些情况下,被告人针对控方的控诉提出了可以影响定罪量刑或罪行轻重的新主张,然而这事实并未被控方所掌握,对此情况,被告人就需要对自己提出的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9、“.....摘要刑事举证责任的承担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负担是刑事举证责任分担的般规则,但是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在特定的条件下,还存在刑事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理论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被告人举证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并着重剖析了几类应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关键词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被告人承担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刑事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分配的般原则举证责任,是要求当事人提交足够的证据,以使本方主张的事实成为法庭上陪审团审议的争议问题,进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决定,故又称证据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或推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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