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大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工作,其中涵盖校园欺凌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有学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治理,我国可以借鉴美日等国家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立法的经验,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本就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规制范畴且我国本就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框架,在该框架中添加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即可其次,基于维持法律体系的完整和有序性的考虑,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治理问题应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本身着手,无需进行专项立法最后,美日等国家与我国的文化教育背景不同且我国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故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进行专项立法还需要进步考虑。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成为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首要任务......”。
2、“.....明确政府学校等各方的责任,适当引入社会力量,重点加强对被欺凌者的后续安抚工作,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制度衔接。刑法角度下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治理。刑法领域内对该问题的争论聚焦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与否。依照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项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多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抢劫罪等犯罪,但因欺凌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认定其刑事责任第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也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在本质上起到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者的矫治作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使刑法在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成了真空地带。有学者认为......”。
3、“.....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故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迅速发展确实带来弊端,但未成年人的观尚未成型,且我国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刀切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难以实现个案正义。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大多不构成犯罪且刑法要坚守法律治理最后道防线的地位,故在此问题上应持谨慎态度。我国刑事立法可借鉴国外恶意年龄补足原则,即虽然校园欺凌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但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可推定行为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未成年校园欺凌者存在恶意,在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之下认定刑事责任,以此来预防并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结语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其治理也是学校政府等的共同责任。法律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也应发挥其应有作用......”。
4、“.....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构建完善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参考文献申素平,贾楠法治视角下的校园欺凌概念探析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王志祥,王艺丹校园欺凌问题的刑法治理探析研究综述,胡增瑞校园欺凌行为的刑法规制青少年犯罪问题,。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法律规制路径探析论文原稿。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路径探析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校园欺凌法律防治体系,尽管学界近几年对校园欺凌的研究成果颇丰,却未对其行为主体及行为方式等形成统的意见,笔者认为,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规制可先探寻法律层面的解决路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及其与刑法的制度衔接。校园欺凌的内涵界定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不可概而言,两者在主体受害人及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我国发生频率较高的校园暴力类型主要有种......”。
5、“.....从主体和受害人方面来看,校园暴力的双方除师生外还包括校外人员校园欺凌的主体和受害人都为学生。从行为方式角度看,校园暴力更偏向于肢体冲突而校园欺凌除肢体冲突外,还有言语非言语或网络等带来的精神压迫,带来的危害也有可能是伴随受害人生的精神创伤。校园暴力的外延大于校园欺凌,故应对校园欺凌作狭义解释。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路径探析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校园欺凌法律防治体系,尽管学界近几年对校园欺凌的研究成果颇丰,却未对其行为主体及行为方式等形成统的意见,笔者认为,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规制可先探寻法律层面的解决路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及其与刑法的制度衔接。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有学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治理,我国可以借鉴美日等国家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立法的经验,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
6、“.....在该框架中添加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即可其次,基于维持法律体系的完整和有序性的考虑,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治理问题应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本身着手,无需进行专项立法最后,美日等国家与我国的文化教育背景不同且我国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故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进行专项立法还需要进步考虑。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成为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首要任务,即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计套完善且可操作的校园欺凌预防惩戒及教育矫治制度,明确政府学校等各方的责任,适当引入社会力量,重点加强对被欺凌者的后续安抚工作,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制度衔接。刑法角度下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治理。刑法领域内对该问题的争论聚焦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与否。依照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
7、“.....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多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抢劫罪等犯罪,但因欺凌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认定其刑事责任第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也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在本质上起到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者的矫治作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使刑法在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成了真空地带。有学者认为,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使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得更早,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故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迅速发展确实带来弊端,但未成年人的观尚未成型,且我国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刀切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难以实现个案正义。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
8、“.....故在此问题上应持谨慎态度。我国刑事立法可借鉴国外恶意年龄补足原则,即虽然校园欺凌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但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可推定行为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未成年校园欺凌者存在恶意,在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之下认定刑事责任,以此来预防并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结语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其治理也是学校政府等的共同责任。法律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也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治理还需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构建完善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参考文献申素平,贾楠法治视角下的校园欺凌概念探析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王志祥,王艺丹校园欺凌问题的刑法治理探析研究综述,胡增瑞校园欺凌行为的刑法规制青少年犯罪问题,......”。
9、“.....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治理现状及困境年月,国家机关出台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这是我国国家机关第次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使用校园欺凌词,通知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年月,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年月,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出台,方案细化了通知的内容,对校园欺凌发生的范围主体行为人主观心理行为方式次数及后果等方面作出进步规定年,全国人大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工作,其中涵盖校园欺凌问题。综上所述,本文所指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为在中小学校园内及合理校外范围未成年学生间,加害者以肢体语言或网络为媒介对受害者进行偶发性或持续性的身体精神上的压迫欺侮,使受害者遭受身体精神痛苦或财产损失的行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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