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解决了公职人员违反党章党纪与宪法的难题,对净化党内环境及保护国家资产等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监察法关于职务犯罪职能管辖方面规章制度的逻辑性并不科学合理,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伴随着其滥用权力及违规操作,加剧了职能管辖范围的模糊性与混乱性。职能管辖还包括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数罪共同犯罪等案件的管辖,需要明确监察委公安机关等部门在案件侦查处理中的管辖权,避免管辖争议。其中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负责调查严重职务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在其中扮演协助的角色,根据监察委管辖来明确不同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但由于当前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复杂,削弱了其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指导与约束作用。例如,许多社会黑恶势力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极有可能会对当地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进行权钱交易......”。
2、“.....但是受监察人员缺少侦查经验监察部门职责范围有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基本无法完成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侦查任务。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坚持以主罪为主的基本原则来划定职能管辖,根据其主要罪责的性质来确定主要负责该案件的侦查部门,关联案件的办案机关进行协助,提高了司法办案的科学合理性与实践性。创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强制措施衔接模式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对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刑事诉讼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而监察法规定即使掌握被调查对象违法乱纪的证据,也需要进步步调查取证,可以将其隔离或限制活动。监察部门在将职务犯罪案件移交给检察部门的同时也意味着措施从留置到拘留的转变,人民检察院在拘留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
3、“.....同时,监察法中明确提出监察机关自主决定留置措施,检察机关拥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公安机关拥有逮捕的执行权,而监察机关则没有此权力。检察机关收到案件时意味着留置程序的解除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拘留措施取代了留置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初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开始就可以找律师,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流,而监察法则没有对律师介入时间及介入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创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调查措施衔接模式监察法中提及的调查措施主要包括询问搜查查封等,职务犯罪以调查为主,刑事案件以侦查为主。监察法调查措施较为简单,只是确定了调查过程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对调查措施内容进行详细明确的解说,而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措施则较为详细明确和完备......”。
4、“.....并不认可和不能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但是刑事案件证据要求与标准是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内容规定的,监察法也没有明确要求监察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来搜集证据,调查力度也弱于侦查力度,根本无法实现两者证据标准的完全统,因此,应要求监察人员遵循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定,缓解两种法律之间的冲突。例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根据工作需求申请公安机关的协助与配合,其决定通缉令限制出入境以及留置措施的内容,公安机关则具体执行,监察机关以监察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则是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但是公安机关在配合监察部门工作时应参照监察法,发挥其侦查优势,实现监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有效配合。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问题探究论文原稿。结论正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模式的弊端......”。
5、“.....通过解决两者在强制措施调查方式立案标准等衔接难题来缓解两者的冲突,为扩大两者对构建法治社会的促进作用奠定基础。参考文献胡勇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法治研究,刘艳红,夏伟法治反腐视域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路径武汉大学学报,熊秋红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创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调查措施衔接模式监察法中提及的调查措施主要包括询问搜查查封等,职务犯罪以调查为主,刑事案件以侦查为主。监察法调查措施较为简单,只是确定了调查过程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对调查措施内容进行详细明确的解说,而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措施则较为详细明确和完备。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所获得职务犯罪行为相关证据的要求应与刑事案件的相同,并不认可和不能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但是刑事案件证据要求与标准是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内容规定的......”。
6、“.....调查力度也弱于侦查力度,根本无法实现两者证据标准的完全统,因此,应要求监察人员遵循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定,缓解两种法律之间的冲突。例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根据工作需求申请公安机关的协助与配合,其决定通缉令限制出入境以及留置措施的内容,公安机关则具体执行,监察机关以监察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则是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但是公安机关在配合监察部门工作时应参照监察法,发挥其侦查优势,实现监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有效配合。创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强制措施衔接模式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对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刑事诉讼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而监察法规定即使掌握被调查对象违法乱纪的证据,也需要进步步调查取证,可以将其隔离或限制活动......”。
7、“.....人民检察院在拘留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这也意味着案件中的犯罪公职人员法律程序实现了从监察程序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转变。同时,监察法中明确提出监察机关自主决定留置措施,检察机关拥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公安机关拥有逮捕的执行权,而监察机关则没有此权力。检察机关收到案件时意味着留置程序的解除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拘留措施取代了留置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初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开始就可以找律师,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流,而监察法则没有对律师介入时间及介入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创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案件管辖衔接模式确定管辖范围是监察部门明确与履行自身职责的基础,管辖范围并非单指地域划分,还包含了机关部门办案权限等等级划分......”。
8、“.....监察法则要求监察委来处理职务犯罪,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在职能地域级别等多个管辖方面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其中职能管辖方面衔接问题主要是指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委有权对贪污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高了职务違法犯罪案件职能管辖的明确性与法律性,共同解决了公职人员违反党章党纪与宪法的难题,对净化党内环境及保护国家资产等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监察法关于职务犯罪职能管辖方面规章制度的逻辑性并不科学合理,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伴随着其滥用权力及违规操作,加剧了职能管辖范围的模糊性与混乱性。职能管辖还包括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数罪共同犯罪等案件的管辖,需要明确监察委公安机关等部门在案件侦查处理中的管辖权,避免管辖争议。其中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负责调查严重职务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在其中扮演协助的角色......”。
9、“.....但由于当前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复杂,削弱了其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指导与约束作用。例如,许多社会黑恶势力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极有可能会对当地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监察部门在调查职务犯罪行为过程中必然会牵扯到社会黑恶势力的其他犯罪行为,但是受监察人员缺少侦查经验监察部门职责范围有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基本无法完成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侦查任务。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坚持以主罪为主的基本原则来划定职能管辖,根据其主要罪责的性质来确定主要负责该案件的侦查部门,关联案件的办案机关进行协助,提高了司法办案的科学合理性与实践性。改革创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模式是提高国家监察体制统权威性与科学高效性的主要手段,也是加快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职能转变速度与简化立案流程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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