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现行的立法结构中,虽对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但对前者而言,并未明确区分当事人双方动产千和第方动产物权,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存在定不足。关于涉外物权法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探讨论文原稿。所谓物权即可理解为是人对物进行管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男,河北武安人,硕士研究生,河北和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根据百度百科的相关释义,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3、“.....男,河北武安人,硕士研究生,河北和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所谓物权即可理解为是人对物进行管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之相关规定,明确了明示的法律选择,而只承认种情形下的默示,其适用效力未有充分发挥出来。同时......”。
4、“.....在法律选择时间的规定上亦存在定缺陷,剥夺了当事人从审辩论终结到判决宣告期间的法律选择权,较之国际通行有明显不同。另外,涉外无签发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属性及内在精神,决定了其只适用于处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物权关系,而不能对抗第人意愿,当然如若其认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选择则排除。在我国现行的立法结构中......”。
5、“.....但对前者而言,并未明确区分当事人双方动产千和第方动产物权,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存在定不足。关于涉外物权法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探讨论文原稿。涉外物权法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现状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物权关系亦是不断变化,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例外,国际社会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实践日臻丰富......”。
6、“.....其中不少经验值得学习借鉴。客观维度上讲,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物权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为动产的适用,尤其是随着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取得了巨大成效,但现行规定中尚存些许方面的不足,其法律功能亟待进步释放。强化限制如上所述,涉外物权法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是自由与限制并行的,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
7、“.....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为进步拓展涉外物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将私法自治的理念贯彻到底,除了选择主体国内公共秩序等限制外,还需从适用范围及不的对抗第人等方面进行完善建设。具体而言,针对我国涉外物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过宽的现象,需结合实际情况,将之框定在动产物权的任意性规则之内,对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进行科学划分......”。
8、“.....在此过程中,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初衷考量,该原则在涉外物权法中的适用,仅限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终止,而需以物之所在地原则调整物权的种类内容及保护等项目。与此同时,在涉外物权法适用当中,第人的介入终止了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债权管理,原本的物权关系对世性属性得以恢复,应当适用物之所在地原则。因此,涉外物权法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9、“.....保障交易秩序的立法意志。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如若第人明确同意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的适用法律,则适用该法律。如此,在更为严谨的涉外物权法适用环境下,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价值将会得到进步释放。涉外物权法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现状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物权关系亦是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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