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标准抽象化对于证据标准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对重要证据的认定进行了抽象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于重要证据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说明。年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统反壟断执法工作,其于年月日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中关于重要证据的规定相较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无变化,这种相对于抽象的规定增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裁量权,使申请者对于宽恕制度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对申请后果形成合理预期,对于垄断协议主体积极适用宽恕制度造成阻碍。关键词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适用条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宽恕制度实施现状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引入宽恕制度......”。
2、“.....为了使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机构查处垄断协议中发挥重要作用,相关执法机关相继公布系列相关文件,进步明确宽恕制度的实施细则,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宽恕制度在适用条件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多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模式弱化了执法机构权威,宽恕制度适用条件的不完善使宽恕制度难以对查处垄断协议以及威慑垄断协议形成产生有效作用等这些问题直以来是学界所探讨的关键。随着年国家机构改革,由原来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元反垄断执法格局变更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行使反垄断执法权,这种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增强执法机构权威提高执法效率,更有利于宽恕制度的实施......”。
3、“.....我国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的具体问题适用主体的范围较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宽恕制度的申请主体规定为经营者,反垄断法中将经营者定义为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排除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业协会适用宽恕制度的情况。首先,对于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这类的个人来说,他们作为企业的实际操控者,垄断协议的实施离不开这些操控者的执行,而垄断协议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却由公司承担。再加上这些实际公司操控者更会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而排斥协助企业申请宽恕待遇,企业宽恕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其次,对于行业协会是否适用宽恕制度的问题,反垄断法第条第款规定了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的不利后果......”。
4、“.....因此在公司宽恕制度及个人宽恕制度中对其主体资格的范围进行了完善。关键词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适用条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宽恕制度实施现状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引入宽恕制度,但是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宽恕制度对于打击垄断协议威慑垄断协议成员的作用有所弱化。为了使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机构查处垄断协议中发挥重要作用,相关执法机关相继公布系列相关文件,进步明确宽恕制度的实施细则,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宽恕制度在适用条件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多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模式弱化了执法机构权威......”。
5、“.....随着年国家机构改革,由原来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元反垄断执法格局变更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行使反垄断执法权,这种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增强执法机构权威提高执法效率,更有利于宽恕制度的实施。本文主要从适用主体的范围适用的证据标准以及申请人的行为条件等个方面对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我国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的具体问题适用主体的范围较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宽恕制度的申请主体规定为经营者,反垄断法中将经营者定义为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排除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业协会适用宽恕制度的情况。首先,对于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这类的个人来说......”。
6、“.....垄断协议的实施离不开这些操控者的执行,而垄断协议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却由公司承担。再加上这些实际公司操控者更会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而排斥协助企业申请宽恕待遇,企业宽恕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其次,对于行业协会是否适用宽恕制度的问题,反垄断法第条第款规定了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的不利后果,只规定责任而不将其纳入申请宽恕的主体范围不易调动行业协会配合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的积极性我国宽恕制度适用条件的相关问题探析论文原稿。证据标准抽象化对于证据标准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对重要证据的认定进行了抽象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于重要证据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说明。年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统反壟断执法工作......”。
7、“.....这种相对于抽象的规定增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裁量权,使申请者对于宽恕制度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对申请后果形成合理预期,对于垄断协议主体积极适用宽恕制度造成阻碍我国宽恕制度适用条件的相关问题探析论文原稿。第个时期是年发布的宽恕通知,对于证据种类进行详细而清晰的列举,进步限制反垄断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使申请者对于证据标准更具有确定性以及可预期性。从欧盟对证据标准完善的过程来看,其逐渐摒弃抽象的证据标准。从上文中我国宽恕制度对于证据标准的抽象化问题来看,具体明晰的证据标准不仅可以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申请者对于宽恕申请的可预期性,对于宽恕制度的有效实施有明显效果......”。
8、“.....明确证据标准以欧盟为例,欧盟对于证据标准的规定经历了个时期,第个时期是年宽恕通知规定的对于证据信息采取决定性标准,这种抽象的证据标准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更高,申请者对于证据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缺乏可预期性,使其减少了申请宽恕的积极性第个时期是年发布的宽恕通知,摒弃了年的证据标准,根据申请时间将证据标准划分为两种情况,是在委员会尚未调查之前申请,其证据标准是能够使其进行突然调查。是在委员会已经开始着手调查但还缺少充分的证据来认定协议垄断行为之时,其证据标准是第个申请者必须提交的证据,是在委员会看来能够使其判定触犯共同体条约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申请者主动与执法机构合作义务方面......”。
9、“.....因此在申请者义务方面对申请者做出了更高的要求欧盟随着对证据标准的具体化改革,证据门槛逐渐降低,由此产生的些弊端,通过对加强申请者或合作的义务来进行弥补。从以上国家在行为条件方面的规范来看,无论是否设置较低的证据门槛还是不设置证据门槛,都会通过设置加强宽恕申请者的合作义务来适用宽恕制度。因此我国在行为条件方面,无论对证据标准采取低门槛还是无门槛的设置,都应加强申请者与执法机构合作的义务。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王汝皓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主体资格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时建中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完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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