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在离婚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事实的情况下,为了尽量减少离婚这事件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关爱其身心成长,应该将未成年人利益的利益最大化,即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完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而这种完善的家庭监护制度,单靠孩子的父母难以完成,这就需要借助社会和公权力的力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形成有效保护。这里的父方或母方不应只是孩子的父或母......”。
2、“.....以及父母离婚前与孩子生活密切的父方或母方的亲属。探望权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论文原稿。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客体或者说对象都是未成年子女,作为相对而又相辅相成互负义务的权利,互相监督而又互相协助,起形成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共同担负着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现行的婚姻法在监督责任主体或权利主体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这方面有待完善。本文认为,应设立针对监护主体的监督方......”。
3、“.....或称监护监督。对于探望权方,不因其未直接抚养子女而免除其监护责任。由于探望权方不是长期和子女生活在起,而是间断性或短暂性的探访探视和会面交往,探望可以理解为间断性监护同时,探望权方通过行使探望权,可以了解直接抚养方是否有虐待子女监护不力或不作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主体责任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形成对直接抚养权主体监护责任的监督,因而探望权也是种监护监督权......”。
4、“.....而探望权方又有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探望权方有权请求变更对子女的直接抚养,即享有变更直接抚养请求权,法律应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探望权主体与直接抚养权主体地位发生变更,原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发生变更。直接抚养,可以理解为持续性监护。直接抚养权方在探望权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时,得以请求终止探望,直到探望权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因素消失......”。
5、“.....所谓爱情不再,父母子女亲情和责任在。在父母离婚不可避免的前提下,个完善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应该是这样个闭环,如图所示以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以探望权主体和直接抚养权主体的监护为环绕,在法律的规制下,根据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探望权主体和直接抚养权主体互相监督互相协助,在定条件下又互相转换,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尽量减少离婚这事件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身心伤害,关爱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6、“.....金玉珍主编亲属与继承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现行版第十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第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这里的父方或母方不应只是孩子的父或母,也应该包括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以及父母离婚前与孩子生活密切的父方或母方的亲属。探望权作为离婚当事方行使其对子女监护权利和义务,作为对子女身心伤害的种补救,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有其法理依据......”。
7、“.....解除婚约,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的伤害是无可估量的。而在离婚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事实的情况下,为了尽量减少离婚这事件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关爱其身心成长,应该将未成年人利益的利益最大化,即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完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而这种完善的家庭监护制度,单靠孩子的父母难以完成,这就需要借助社会和公权力的力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形成有效保护。探望权......”。
8、“.....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应该明确的是,本文中的探望权是在特定语境或者说特定前提下,即夫妻离婚后其中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对应,起形成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关键词监护监督权主动型探望权被动型探望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合法夫妻感情破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又称离婚。夫妻协议或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9、“.....婚姻法第十条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权利和义务的行使,通过直接抚养和探望两种形式来完成。夫妻离婚,对父方或母方,即取得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或探望权。探望权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论文原稿。婚姻法第十条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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