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恒生公司与橡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执行情况支持了这观点。基于上述法规规定以及提高执行效率方面的考虑,法院执行机构主动援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加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合规适用。过债权人的申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至条分别规定了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以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人公司的股东等各种情况下,股东在有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通过债权人申请在执行阶段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比较明确的司法解释。公司解散破产程序公司的解散破产程序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他们是公司终止前债权人对债权追索的最后关键环节。在此阶段,通过解散清算破产清算偿还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2、“.....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阶段,如果因公司股东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如预期获得赔偿,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由于公司股东等其他人员怠于行使清算义务或恶意转移财产使公司空壳化财产混同,造成债权人无法通过解散清算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则公司股东根据其积极或消极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在公司解散清算阶段,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在此阶段,适用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在形成的既有之债中产生。在公司解散阶段,公司注销前,公司法人尚在存续状态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已经终止。在公司法尚在存续阶段否认法人人格,追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是比较明确地的否认法人人格的适用在公司法人终止后,追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是对债权人权益的补充救济。因此,根上述相关项规定,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解散阶段......”。
3、“.....根据公司法第条规定,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相关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两种行为方面否认了法人独立地位,要求股东等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阶段,仅有管理人有权就股东等相关人员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提起诉讼。这条规定指出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完结的阶段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不被支持。适用方式。破产清算程序不同于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以及公司解散程序,上述程序阶段,债权人或法院执行机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民事裁定适用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但在公司破产阶段,公司的经营行为已经受到严格限制,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主要以管理人提起诉讼的形式完成。然而,在规定中仅对因出资问题引发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了规定......”。
4、“.....在浙江锅炉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中,申请破产的锅炉公司与其股东存在财产混同现象,办案法院通过法律相关规定和类推适用原则,适用了该制度。可见,债权人在破产清算阶段还是可以通过管理人适当的行使管理责任以追加股东作为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挽回损失。结语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必将随着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和广大学者的深入研究不断进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现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必将愈发完善,通过立法和司法的相互融合逐渐形成互补的法律网,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形成有力支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程序探析论文原稿。是在法院执行程序过程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采取了恶意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行为,导致公司空壳化,使公司法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无财产可执行或者明显减少资产,执行申请人......”。
5、“.....债务人主动采取行动,是种积极的对抗执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有必要在执行阶段主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是否在执行阶段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逐渐明晰的过程在民事执行程序,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表现就是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和民法总则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基本规定这条法规是我国现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其中,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略有不同。同公司法相比,民法总则限定了主体为营利法人,排除了非营利法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增加了其他企业法人的设定。其次,民法总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者为出资人。但无论是在学理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公司股东与营利法人的出资人都不是等同概念......”。
6、“.....是般法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本文以公司法为基本视角来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况。是在法院执行程序过程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采取了恶意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行为,导致公司空壳化,使公司法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无财产可执行或者明显减少资产,执行申请人,即债权人无法通过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规定实现债权。债务人主动采取行动,是种积极的对抗执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有必要在执行阶段主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是否在执行阶段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逐渐明晰的过程在民事执行程序,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表现就是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此项规定现行有效,其条文依据民事诉讼法分别在年年做了相应修改......”。
7、“.....实践参考意义有限。但此项规定明确了法院的执行机构有权利办理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如果公司股东采取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執行法院可以依据此项规定追加此股东为被执行人。年恒生公司与橡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执行情况支持了这观点。基于上述法规规定以及提高执行效率方面的考虑,法院执行机构主动援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加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合规适用。过债权人的申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至条分别规定了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以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人公司的股东等各种情况下,股东在有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
8、“.....公司解散破产程序公司的解散破产程序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他们是公司终止前债权人对债权追索的最后关键环节。在此阶段,通过解散清算破产清算偿还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后的救济。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阶段,如果因公司股东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如预期获得赔偿,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由于公司股东等其他人员怠于行使清算义务或恶意转移财产使公司空壳化财产混同,造成债权人无法通过解散清算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则公司股东根据其积极或消极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在公司解散清算阶段,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在此阶段,适用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在形成的既有之债中产生。在公司解散阶段,公司注销前,公司法人尚在存续状态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已经终止。在公司法尚在存续阶段否认法人人格,追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9、“.....追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是对债权人权益的补充救济。因此,根上述相关项规定,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解散阶段,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书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作为债权人来实现债权。根据公司法第条规定,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相关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两种行为方面否认了法人独立地位,要求股东等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阶段,仅有管理人有权就股东等相关人员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提起诉讼。这条规定指出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完结的阶段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不被支持。适用方式。破产清算程序不同于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以及公司解散程序,上述程序阶段......”。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