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取得消息的渠道胜于人民法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完全可以作为送达人存在,方面,增加了送達人员,对目前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有缓解作用,节省司法资源,另方面有利于提高送达成效,避免因送达不到位产生的各类风险。目前,个别地方人民法院要求在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上必须注明管理人对债务人的送达通知记录,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从公正公平查清事实的角度看,是种有益的尝试。债务人的受送达人般意义上来讲,破产债务人也就是破产企业,受送达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专司收件的人。然而自行清算的企业毕竟仍是少数,大多数企业破产由债权人提起,此时企业已倒闭,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大多数处于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跑路的局面,若送达局限于此,破产审判工作会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从温州各级法院破产审判实践中来看,破产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只在少数......”。
2、“.....这也导致了大多数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目的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要求股东个人对破产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股东股权比例承担责任,故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送达材料时应当扩大受送达人的范围,可将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等列为送达对象民事诉讼法规定天的公告期间,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规定公告期限,但与之密切相关的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个月,且破产案件需多次公告。上述公告期限过长,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影响诉讼效率,公告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公告送达成本高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是占用了较多的审判力量,明知破产企业人去楼空,但仍要派人专门上门张贴拍照存档,有的破产企业原住所地已有新的企业入驻,在该地张贴破产公告,新的企业抵触心理很大是报纸公告费用过高......”。
3、“.....费用至少元以上,此外还存在破产终结程序公告破产财产分配内容公告等其他公告内容,累计起来是笔不小的费用受送达人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时,当接到法院电话遇到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者邮局工作人员投递法院快递时,常常抱有戒备抗拒心理,很多情况下受送达人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在了解到系来自法院的文书材料时,以非本人或其家属租户为由拒绝接收。公告送达的不足。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告送达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步明确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应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从实际效果看,般群众很少观看法院的公告栏,破产企业住所地人去楼空现象普遍,当今社会处于信息爆炸时代,报纸和信息网络媒体种类繁多......”。
4、“.....破产案件送达难问题之探析论文原稿。规范公告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天的公告期,这对于破产案件來讲,未免过长,可以适当缩短,特别是破产企业需送达内容特别多,且需要多次公告,如果每次公告均需天,肯定会造成案件拖沓迟延。笔者认为,破产程序中无法直接送达相关人员的,可在债务人住所地股东户籍地债权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日后即视为送达。完善法院信息系统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司法公开,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已经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实现了更新全面及时检索科学便捷效能。另外,人民法院在信息系统立案时,应将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以及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以及经常居住地等信息完整录入。改进信息系统群发信息功能,系统可向破产企业关联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手机群发破产案件受理及债权申报信息。明确代理人转通知职责对于破产程序之前涉及诉讼执行的,出面的往往是代理人,代理人掌握了当事人的有效信息......”。
5、“.....应明确代理人在获悉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义务通知相关债权人债权申报等事项,并不得仅因通知借机收取代理费,应在预测破产案件分配率基础上由债权人理性判断是否委托代理人。加强与执行部门衔接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移送破产程序,但实践中执行法官仅移送债权人名单,并无联系方式,造成破产审判的不便。笔者认为,对于涉及执行的破产案件,执行法官有义务向破产审判法官提供已知债权人的联系方式,并在执行案件中自行通知相关债权人。目前,破产案件中的送达并无专门性规定,主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希望立法机关和上级法院尽快完善破产程序送达机制,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展。注释谭秋桂德日法美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比较分析比较法研究,受送达人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时,当接到法院电话遇到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者邮局工作人员投递法院快递时......”。
6、“.....很多情况下受送达人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在了解到系来自法院的文书材料时,以非本人或其家属租户为由拒绝接收。公告送达的不足。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告送达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步明确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应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从实际效果看,般群众很少观看法院的公告栏,破产企业住所地人去楼空现象普遍,当今社会处于信息爆炸时代,报纸和信息网络媒体种类繁多,从中了解到相关破产案件信息的概率极低民事诉讼法规定天的公告期间,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规定公告期限,但与之密切相关的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个月,且破产案件需多次公告。上述公告期限过长,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影响诉讼效率......”。
7、“.....公告送达成本高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是占用了较多的审判力量,明知破产企业人去楼空,但仍要派人专门上门张贴拍照存档,有的破产企业原住所地已有新的企业入驻,在该地张贴破产公告,新的企业抵触心理很大是报纸公告费用过高,按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要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费用至少元以上,此外还存在破产终结程序公告破产财产分配内容公告等其他公告内容,累计起来是笔不小的费用。送达人所谓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机关只有个即人民法院,故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责。破产程序中,法院主要工作是对破产程序的整体把握监督管理人工作,大量具体的实务工作比如申报债权核查破产企业经营管理债务人财产调查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制定等系列工作都是由管理人在操作。从接触面上......”。
8、“.....管理人取得消息的渠道胜于人民法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完全可以作为送达人存在,方面,增加了送達人员,对目前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有缓解作用,节省司法资源,另方面有利于提高送达成效,避免因送达不到位产生的各类风险。目前,个别地方人民法院要求在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上必须注明管理人对债务人的送达通知记录,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从公正公平查清事实的角度看,是种有益的尝试。债务人的受送达人般意义上来讲,破产债务人也就是破产企业,受送达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专司收件的人。然而自行清算的企业毕竟仍是少数,大多数企业破产由债权人提起,此时企业已倒闭,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大多数处于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跑路的局面,若送达局限于此,破产审判工作会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从温州各级法院破产审判实践中来看,破产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只在少数......”。
9、“.....这也导致了大多数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目的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要求股东个人对破产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股东股权比例承担责任,故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送达材料时应当扩大受送达人的范围,可将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等列为送达对象。与般的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程序中送达难度明显加大,从人数上看,普通民商事案件涉及人数有限,而对于有定资产的破产案件债权人数动辄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涉及当事人数量众多利益纷杂矛盾尖锐从运行机制上看,普通民商事案件即使因送达瑕疵导致案件,可以通过审再审甚至执行回转来纠正,而破产程序是最终清理债权债务的平台,具有终局性特征,旦部分债权人因送达不到位错过破产财产分配,将永远失去纠正的机会。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为例,破产企业受理破产申请时通知债务人,到位率仅不到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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