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均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然,非机动车行人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机动车方的责任。持这观点的主要理由有第,大理论的支撑。首先,报偿理论。机动车驾驶人既然享受了机动车的快捷方便,那么理所当然应当承担其运行带来的风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二项归责原则探析论文原稿。因此,新法第条规定承担不超过的赔偿责任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机动车方的机动性能与回避能力相较于另方都存在很多优势时,给相对较弱的另方特殊的保护规则,而不是体现无过错责任原则。这责任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第条和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性质。持过错推定的学者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批判在于是现代社会中,由于自身过错产生的损害应当自己承担,而不能由别人承担。既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的过错导致,那么损害后果理所当然的由其自身承担是从侵权责任法法条安排上,第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可见立法已经不将机动车在道路运行作为种高度危险作业了。而且从我国近些年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以及机动车增长量的反向关系也能说明这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具有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以及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等多重目的。否则,只有禁止汽车运行,才能够彻底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是前述大理论并不能必然得出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结论。在研究归责原则的时候,需要理清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例如谈及危险责任时,究竟指的是作为归责原则的危险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它的理论基础等,还需要深入研究。况且我国保险制度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未必能很好的将个人风险由整个社会承担。第,符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实情。我国道路交通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管理水平与技术条件相对落后,步行及非机动车交通占比大,道路工程设施存在不足......”。
3、“.....因此,不能忽视行人与非机动车方的合法权益。可见,双方利益均需得到保护。目前,我国机动车第者责任强制保险仍存在很多不足,在此前提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建立在过错推定责任基础上。而且,从实务中看,我国法院在认定案件时直考虑双方过错,而并不是像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描述的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例如杨金萍与毕海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有些法院直接明示过错推定原则,例如上海汇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朱鸿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第,有助于协调民事主体行为自由与利益安全之间的关系。由于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确立了定的標准,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需要考虑并尊重他人权益,充分做到行为的正当性,遵守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和法律规定,否则因其过错将承担责任,从而可以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而就机动车方无过错仍须承担不超过赔偿责任的规定......”。
4、“.....他们指出,与其说新法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不如说其主要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只是,不同于般的过错推定,此处是基于公平原则以及优者危险负担的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二项归责原则探析论文原稿。第,侵权法的基本范畴是平衡行为自由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对社会安全的保护,往往需要以限制自由为代价,反之亦然。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应当兼顾双方的利益,避免顾此失彼,这也是侵权法主要的价值追求。另外,作为补充,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但是又确实由于汽车本身的危险性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此时,也要承担定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这种做法体现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实质公平。而对于认为承担不超过的责任体现了过错推定只是与般的过错推定不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种不同于般的过错推定已经改变了过错推定的原内涵,不如直接承认其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明确元归责原则后......”。
5、“.....但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对造成损害发生的机动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已经证明了机动车方有过错的时候,才能够获得赔偿。这样的做法,对于保障作为弱势方的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显然是不利的。即使认为机动车在今天已经不属于具有危险因素的交通工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有难以克服的弊病。所以,学界几乎无人主张单纯的过错责任原则,因而,笔者对此不再讨论。第,符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实情。我国道路交通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管理水平与技术条件相对落后,步行及非机动车交通占比大,道路工程设施存在不足,民众的交通安全素质仍有待提高等多种问题。因此,不能忽视行人与非机动车方的合法权益。可见,双方利益均需得到保护。目前,我国机动车第者责任强制保险仍存在很多不足......”。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建立在过错推定责任基础上。而且,从实务中看,我国法院在认定案件时直考虑双方过错,而并不是像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描述的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例如杨金萍与毕海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有些法院直接明示过错推定原则,例如上海汇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朱鸿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第,有助于协调民事主体行为自由与利益安全之间的关系。由于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确立了定的標准,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需要考虑并尊重他人权益,充分做到行为的正当性,遵守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和法律规定,否则因其过错将承担责任,从而可以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而就机动车方无过错仍须承担不超过赔偿责任的规定,持过错推定原则观点的学者认为此赔偿责任不属于无过错责任。他们指出,与其说新法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不如说其主要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只是,不同于般的过错推定......”。
7、“.....因此,新法第条规定承担不超过的赔偿责任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机动车方的机动性能与回避能力相较于另方都存在很多优势时,给相对较弱的另方特殊的保护规则,而不是体现无过错责任原则。这责任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第条和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性质。持过错推定的学者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批判在于是现代社会中,由于自身过错产生的损害应当自己承担,而不能由别人承担。既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的过错导致,那么损害后果理所当然的由其自身承担是从侵权责任法法条安排上,第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章为高度危险责任,可见立法已经不将机动车在道路运行作为种高度危险作业了。而且从我国近些年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以及机动车增长量的反向关系也能说明这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具有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以及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等多重目的。否则,只有禁止汽车运行......”。
8、“.....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是前述大理论并不能必然得出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结论。在研究归责原则的时候,需要理清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例如谈及危险责任时,究竟指的是作为归责原则的危险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它的理论基础等,还需要深入研究。况且我国保险制度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未必能很好的将个人风险由整个社会承担。所以,无论是无过错责任或者是过错推定仅仅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机动车驾驶人方赔偿责任的原则。它并不是事故发生后,双方或者多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总的规定,也不是解决事故赔偿责任的唯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交通事故频发,因而从法律层面理清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归责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该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机动车方有无过错......”。
9、“.....非机动车行人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机动车方的责任。持这观点的主要理由有第,大理论的支撑。首先,报偿理论。机动车驾驶人既然享受了机动车的快捷方便,那么理所当然应当承担其运行带来的风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二项归责原则探析论文原稿。摘要学界几乎致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但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项,即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场关乎行为自由与利益安全考量的讨论究竟答案为何关键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元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问题的提出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现行法律之下所指向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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