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层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2、“.....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担起监护职责,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问题探析论文原稿。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我国以孤儿流浪儿童为主体的立法政策已经建立,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困境群体,国家立法仍存在短板。补齐立法短板,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都有着现实价值。地方立法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探索随着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日趋重视......”。
3、“.....我国地方立法为此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在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对立法资源的需求。根据目前我国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分为以下几类模式综合保护类是借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契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等代表性问题综合纳入条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类模式较多见,如河南安徽等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条就留守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对父母监护政府改善寄宿条件学校关爱与辅导各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本质上即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与责任。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中特殊的类,相关保护规范虽涉及为数不多的条款,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了当前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急迫需求......”。
4、“.....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予以考量。例如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不乏地方立法者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该条例在家庭教育的环节,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职责,并对父母未共同生活情形做出补充性义务要求,包括委托监护与学校交流以及定期团聚等其它义务的履行。外出务工父母方或双方未能与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生活,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现象。针对该现象,立法在严格区分共同生活与未共同生活不同情形的基础之上,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进步明确及细化。方面能指引规范外出务工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强化父母对监护职责的法律意识,另方面则增强了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可操作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中......”。
5、“.....亦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立法保障的范例。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农村留守兒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创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条件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该类立法模式在儿童生存发展的个重要环节,集中反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形和特别需求,为各环节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对方,设定特定领域的义务与责任,从而针对性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重要方面的权利。专门保护还有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予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以来,社会直存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专门立法保护的呼声。类似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之死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
6、“.....这也促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进行探索,例如民族自治地方贵州省黔南州已完成对黔南州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该条例虽处于酝酿阶段,但无疑对丰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结语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无论是国家立法从长远方向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裨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儿童群体,诸如出台儿童福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立法多维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灵活设计,立法都应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根本之策。年月国务院出台统性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弥补了现行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的缺漏及不足,如强制报告义务监护干预等措施具有现实操作意义......”。
7、“.....将为进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参考文献赵川芳近十年来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社会福利凝心聚力促发展履职尽责惠民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年工作综述彭伶确保留守儿童监护到位需加强立法保障检察日报姚建龙强化各方职责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福利吴海航儿童权利保障与儿童福利立法研究理论探索。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所处的不利状态,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
8、“.....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在儿童权利公约及意见中均有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第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
9、“.....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之义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以来,实务及学术界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身到应对策略的探究直未断,立足于问题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基金项目大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大理州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现状及法律对策研究。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问题探析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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