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这原则又过于笼统和模糊,理论上,公证书作为效力极其高的国家公文书,法院通常都是默认公证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审判活动,从这个角度上看,公证应该做到实质审查。但实践中,公证员办理公证很难做到实质审查,以遗嘱公证为例,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是能够证明立遗嘱人身份的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公证所要求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部分需要整理成卷宗以保存,部分则成为不被需要的废纸,公证员需做到为当事人保守个人信息的秘密,这义务在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均有所体现。要防止卷宗不需要保存所产生的各种废纸的秘密被泄露,近些年经常发生的许多电信诈骗就是借由当事人泄露的个人信息来进行犯罪的,因此公证处在处理有个人信息的材料时......”。
2、“.....最好不再利用,最简单易操作的手段是撕毁这些材料,最好可以在公证处配备碎纸机,碎纸机在公证处这样大量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地方应当在公证处的每个办公室都配备,比如遗嘱稿遗嘱公证书稿等证照类的复印件可以在内容上用例如黑色笔迹遮盖,使其丧失原本的文件意义,防止有心人再利用,公证处作为窗口单位,人员流动性十分大,公证员并不能时刻监控各种人员其他不需要处理的材料必须是既不会给公证处也不会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的废纸才可继续利用。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可以建议当事人在提供证明材料的时候,附上责任保证书,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则会受到追究,从源头将虚假证明材料剔除,减轻公证员工作压力,也可以提高公证员办事效率,为公证处节省资源......”。
3、“.....办理公证所要求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部分需要整理成卷宗以保存,部分则成为不被需要的废纸,公证员需做到为当事人保守个人信息的秘密,这义务在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均有所体现。要防止卷宗不需要保存所产生的各种废纸的秘密被泄露,近些年经常发生的许多电信诈骗就是借由当事人泄露的个人信息来进行犯罪的,因此公证处在处理有个人信息的材料时,可以对不同内容的材料进行分别具体处理,最好不再利用,最简单易操作的手段是撕毁这些材料,最好可以在公证处配备碎纸机,碎纸机在公证处这样大量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地方应当在公证处的每个办公室都配备,比如遗嘱稿遗嘱公证书稿等证照类的复印件可以在内容上用例如黑色笔迹遮盖,使其丧失原本的文件意义,防止有心人再利用......”。
4、“.....人员流动性十分大,公证员并不能时刻监控各种人员其他不需要处理的材料必须是既不会给公证处也不会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的废纸才可继续利用。公证中实质审查的可操作性问题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中,经常需要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并未明确规定公证审查原则,但真实合法直是我国公证的核心原则,但这原则又过于笼统和模糊,理论上,公证书作为效力极其高的国家公文书,法院通常都是默认公证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审判活动,从这个角度上看,公证应该做到实质审查。但实践中,公证员办理公证很难做到实质审查,以遗嘱公证为例,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是能够证明立遗嘱人身份的身份证明材料。摘要我国的公证制度尚在发展阶段,虽然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
5、“.....但与许多发达国家,诸如日本荷兰等国相比还略有不足,需要进步完善,本文以个公证员的视角,探讨公证处在实践遇到的较为现实与迫切的大问题,并且简要探讨了这些问题的解决策略。公证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究论文原稿。年起,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山西省也逐步推广公证员事业编制化,条件成熟的行政体制公证处改制为事业体制。根据现实操作积累的经验,行政编制的公证员可以保留公务员身份待遇,继续从事公证工作。年以前推行的行政体制公证处作为设立在司法局内部的个部门,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漏洞。长久以来公证员都是被划为公务员类的。因为过去是公务员身份。新的公证法出台以后,公证员就变成了和律师样的职业性质。受聘于公证处,有事业编制,属于事业编人员......”。
6、“.....在行政编制向事业编制转化的过程中,十分容易出现公证员新旧衔接不上的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公证员的个人意愿,不同的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防止刀切的情况出现,新老人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平稳过度为宜,对还将继续在改制后的公证处进行工作的行政编制的公证员,通过自然减员过渡方式来逐步消化,循序渐进,不采取大跃进式的揠苗助长的方式。与此相配套的举措是,对还非行政编制的公证员和通过司法考试选聘到公证处的人员可以适用于改制后的非行政编制,使选才用才的渠道畅通,通过公开招录自主聘用等方式吸引通过司法考试的高素质人员进入公证队伍,为公证员队伍注入活力。结语目前我國的实际国情显示出部分社会矛盾越发尖锐,成为了我国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
7、“.....这不仅十分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并且使得本来就不够充足的法律资源更加紧张。因此,重视公证的社会价值,用好提前介入这社会治理手段,是促进国家完善司法体系形成法律秩序保持社稳定的重要途径之,可以在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降低因此而增加的社会成本。我国在年颁布的公证法是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个重大的进步,将对公证事业的管理提升到了国家法律的层面上来,但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诸如日本荷兰等国,我国的公证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为了解决这问题,首先,可以效仿法院检察院系统所采取的办法,这种方法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使用效果已经得到很好的验证,鼓励已经进入公证处工作但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在职人员的已在编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8、“.....如为己在编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检察官以准备司法考试为前提提供定的假期,使其拥有相对充足的学习时间,因为司法考试通过需要相当部分时间来准备,或者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提供物质奖励,通过此鼓励机制来提高其通过司考的积极性。增加面向内部人员的司考培训课程,可以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和奖励机制双管齐下,起到更好的效果。其次,对于年龄偏大的公证员,可以进行电子办公的培训,短期内帮助他们迅速提升电子办公的能力。公证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究论文原稿。年起,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山西省也逐步推广公证员事业编制化,条件成熟的行政体制公证处改制为事业体制。根据现实操作积累的经验,行政编制的公证员可以保留公务员身份待遇,继续从事公证工作......”。
9、“.....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漏洞。长久以来公证员都是被划为公务员类的。因为过去是公务员身份。新的公证法出台以后,公证员就变成了和律师样的职业性质。受聘于公证处,有事业编制,属于事业编人员,不过资金是完全自收自支的。在行政编制向事业编制转化的过程中,十分容易出现公证员新旧衔接不上的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公证员的个人意愿,不同的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防止刀切的情况出现,新老人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平稳过度为宜,对还将继续在改制后的公证处进行工作的行政编制的公证员,通过自然减员过渡方式来逐步消化,循序渐进,不采取大跃进式的揠苗助长的方式。与此相配套的举措是,对还非行政编制的公证员和通过司法考试选聘到公证处的人员可以适用于改制后的非行政编制......”。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