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是以东道国或母国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为依据,这要求考虑到许多东道国较发达国家而言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层面发展的还不完善,因此,不能仅仅要求投资者符合投资地的环境标准,否则将无法实现对东道国环境的保护。面对此规定,有些人提出这是否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该规定可能要求投资者遵循比本国国民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该问题值得深思,但考虑到如今大多数投资协定仅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投资设立之后,而非在拟议投资阶段,而该环境评估实在拟议投资阶段进行,因此该规定应不存在与国民待遇冲突的情况。然而,当今诸多国家和地区对外来投资已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包括我国也在自贸区等地区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于该等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国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引发矛盾,是否应将其作为例外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在般例外中落实可持续发展原则联合国贸易会指出......”。
2、“.....有个规定了般例外条款,即基于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维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不得阻止东道国采取些与前述问题有关的措施。还有个国家投资协定明确规定,缔约国不能因为鼓励投资而放弃采取合理的健康和环境措施。由此可见,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落实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种做法就是将其具体规定在般例外中,即在般例外中规定环保劳工等内容。这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经常采用的方法,其通过般例外的方式保留政府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管理权限,且该等管理措施不能被视为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反,体现了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国在重要领域的国家主权的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落实在些程度上必然会导致投资以及贸易受限,如果不能被作为例外,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将无法落实,但同时也许注意该等般例外的限度,应该规定对于环境保护劳工等可持续发展属性的条款的适用应适用非歧视原则,即不得将国内外投资者区别开来......”。
3、“.....那么对其国内国民的投资也应采取该等限制措施。在该概念提出之后,不同的学者对其存在的不同的认知,有些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与上述定义大致致,例如教授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要素说。,以及的要素说,而有些学者则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则认为可持续发展不能被看作是个静止的亦或是固定的概念,而是处于个不断演化的状态,依时间空间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次,对于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中的性质,学界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案中,国际法院副院长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项原则,而学者则主张可持续发展应当是司法推理过程的工具,而并非具有规范地位,学者以及也主张可持续发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支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学者而言,也存在可持续发展是国际习惯法还是条约法的争论。例如,认为,可持续发展中所涉及的环境问题有部分已经通过的判决被认定为国际习惯法......”。
4、“.....不过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即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可以被视为国际习惯法,也仅限于环境污染方面,即避免对他国造成损害而在实属必要的保护限度内对环境进行保护。简言之,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该主张由大法官在其对案的少数意见中首次提出,并使得在段时间内仅支持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诉求。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内涵及性质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白其提出至今已被引入进多门学科,成为了生活中经常听到的概念,但在不同的学科中,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性质均有所不同。,即可持续发展往往体现在国际条约的目标与序言中,作为种价值指引而非具体规范性要求,因此,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性质在国际法中具有模糊性,国际法学界对此也颇有争论。最早对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进行法律分析的是国际法协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5、“.....分别为第,各国确保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原则第,公平第,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对人类健康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采用风险预防方法原则第,公众参与获得信息与司法救济原则第,善治原则第,体化与相互联系原则。当今的国际投资法具有投资者倾向性,国际投资协定中有诸多内容都偏向于保护投资者,虽然这样的倾向性具有保护弱者的作用,不过这也使得东道国的环境价值常常被人忽视,若将可持续发展视为项国际法原则,则可以使得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环境价值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有利于国际投资的良性发展。最后,可持续发展在国际贸易方面早已作为项国际法原则存在,不仅被写入揽子框架协议的序言中,也作为项指导性原则补充中的环境例外条款,甚至辅助衍生衍生出了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标准另外,在案例中也有诸多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案例,其中均将可持续发展作为项国际法原则加以援引。因此,笔者认为......”。
6、“.....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笔者还认为,应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视为国际习惯法,即其适用无需通过条约法的规定,而是作为国际习惯法加以援引。此外,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国内大多停留在环境保护劳工等方面,但其实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要远远大于此,还包括文化等方面,例如在协定第发展章中就明确指出要重视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重视生态环境的多元性采取克服贫困的举措,以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等等。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适用的问题国际投资协定的宗旨在于吸引外来投资,因此,传统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侧重于规定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义务,以及外国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对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甚少提及。特别是自上世纪十年代以来,部分国际投资协定增加了更高标准的投资保护要求,具体体现为宽泛的投资定义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延伸至市场准入阶段等,尤其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7、“.....下文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案在的案中,墨西哥主张东道国除负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义务外,也须考虑环境问题,因此东道国有权颁布生态保护令以限制种特定的投资形式,但是仲裁庭在裁决中却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认为该生态保护令的目的或原因与认定政府是否采取了征收措施并无关联,其造成间接征收的结果才与本案有关。此外,仲裁庭在此案中还将征收的定义予以扩张解释,认为所有采用经济性手段剥夺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均可视为间接征收,此种解释方式在学界颇具争议,因其使得政府对投资的管理更为艰难。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内涵及性质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白其提出至今已被引入进多门学科,成为了生活中经常听到的概念,但在不同的学科中,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性质均有所不同。,即可持续发展往往体现在国际条约的目标与序言中......”。
8、“.....因此,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性质在国际法中具有模糊性,国际法学界对此也颇有争论。最早对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进行法律分析的是国际法协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国际法原则新德里宣言中将可持续发展概念分为个原则,分别为第,各国确保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原则第,公平第,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对人类健康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采用风险预防方法原则第,公众参与获得信息与司法救济原则第,善治原则第,体化与相互联系原则。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探析论文原稿。在该概念提出之后,不同的学者对其存在的不同的认知,有些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与上述定义大致致,例如教授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要素说。,以及的要素说,而有些学者则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则认为可持续发展不能被看作是个静止的亦或是固定的概念,而是处于个不断演化的状态,依时间空间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9、“.....对于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中的性质,学界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案中,国际法院副院长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项原则,而学者则主张可持续发展应当是司法推理过程的工具,而并非具有规范地位,学者以及也主张可持续发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支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学者而言,也存在可持续发展是国际习惯法还是条约法的争论。例如,认为,可持续发展中所涉及的环境问题有部分已经通过的判决被认定为国际习惯法,而其余的部分也有转变为国际习惯法的趋势。不过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即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可以被视为国际习惯法,也仅限于环境污染方面,即避免对他国造成损害而在实属必要的保护限度内对环境进行保护。简言之,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该主张由大法官在其对案的少数意见中首次提出,并使得在段时间内仅支持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诉求。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探析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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