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走了之,只是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即可称为消极逃逸豎第种情形,即第条之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单单是消极逃逸,而且在逃逸的同时,为了害怕他人发现,还选择实施了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抛弃的积极行为,正是这种积极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原本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彻底被剥夺,直接地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臵之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又产生了新的犯罪故意,积极实施了新的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之第种情形更大,因此,这种情况下,因逃逸致他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不能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而是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理......”。
2、“.....有的认为,这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又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还有观点认为,这规定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过失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司法解释回避了肇事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心理认定问题,只要是肇事后逃逸,客观上发生了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不用区分肇事人在逃逸时主观上的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典型,刑法典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款规定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见我国刑法明确将共同犯罪的范畴局限在故意犯罪的领域,而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予以了否认。实际上......”。
3、“.....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也只是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即过失地共同实行犯罪,而不承认此种情况下的所谓的共同犯罪。我们知道,法律解释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及基本理论,否则便成为越权解释与非法解释。解释第条的司法解释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共同犯罪理论,因此属于非法解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适用最高档法定刑幅度的条件,解释第条第款专门就此作出了进步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解释第条又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抛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条第条第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只要先行行为足以产生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而不问先行行为是什么性质。豏另种观点认为,先行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罪变为数罪。豐折衷观点认为,对于般犯罪行为而言,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危险,般不宜只因行为人未抢救而使死亡未能避免,就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论处。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这是个非常复杂也存在困惑的问题,如果说犯罪行为不能引起作为义务,则般的违法行为甚至合法行为也能引起作为义务,似不合理如果说犯罪行为能够引起作为义务,那么许多犯罪将会由罪变为数罪,这已有所不妥。豒对此,我国有些刑法学者在论及该问题时指出......”。
5、“.....豓但是遗憾的是未能进步提出充分的理由。再者,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典型,刑法典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款规定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见我国刑法明确将共同犯罪的范畴局限在故意犯罪的领域,而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予以了否认。实际上,即使在国外,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也只是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即过失地共同实行犯罪,而不承认此种情况下的所谓的共同犯罪。我们知道,法律解释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及基本理论,否则便成为越权解释与非法解释。解释第条的司法解释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共同犯罪理论,因此属于非法解释......”。
6、“.....解释第条第款专门就此作出了进步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解释第条又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抛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条第条第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关于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原稿。司法解释在此处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形第种情形,即第条之情形,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走了之,只是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即可称为消极逃逸豎第种情形,即第条之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单单是消极逃逸,而且在逃逸的同时,为了害怕他人发现......”。
7、“.....正是这种积极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原本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彻底被剥夺,直接地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臵之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又产生了新的犯罪故意,积极实施了新的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之第种情形更大,因此,这种情况下,因逃逸致他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不能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而是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理。刑法学界对解释第条规定的消极逃逸的情形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理解。有的认为,这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又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还有观点认为,这规定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过失而致人死亡的情形......”。
8、“.....只要是肇事后逃逸,客观上发生了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不用区分肇事人在逃逸时主观上的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关于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原稿。这就是说,有能力赔偿的,或者无能力赔偿不足万元的,就不构成犯罪。关于这司法解释条款存在很大争论,有观点认为该解释规定符合时代精神,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另有观点认为刑法第条规定交通肇事只要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就构成犯罪。法条中并无肇事者若赔偿了造成的损失就不构成犯罪的规定。该解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超越司法权限之嫌。对解释第条的认定还可用来解释如上第点所论述的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
9、“.....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该和肇事人共同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为此时,双方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个为教唆犯,而另个为实行犯。交通肇事单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有无赔偿能力引发刑事责任的问题解释第条规定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关于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原稿。摘要本文对交通肇事罪在实践中和理论层面上出现的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就交通肇事罪中共犯的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以及交通肇事单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有无能力赔偿引发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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