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避免毒品流入社会而使用了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这种出于良好的初衷而使用的无害控制下交付反倒放纵了拟要抓获的犯罪分子,控制下交付的有效性将遭到重大质疑。如果在这种实体法环境下,控制下交付将很难通过非实态性方式调包进行,因为即使存在监控不力毒品流入社会,侵害公众健康的危险的可能,为了将来的定罪,侦查机关也不得不使用实物进行有害的控制下交付,这种制度安排恐怕严重有违立法者设臵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初衷。此外,这种处断原则,也可能鼓励犯罪分子增加贩毒的数量,制造风险更大的犯罪活动,因为数量越大风险越高,那么侦查机关在衡量相应风险后,就更倾向于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又不受处罚。可见,不处罚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可能在客观上鼓励贩毒人员增大贩毒数量......”。
2、“.....根据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系指种技术,即在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据此,控制下交付的属性应为种秘密侦查手段或措施,属于侦查策略探讨的范围。控制下交付犯罪形态问题的提出由于采用了控制下交付手段,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便人为地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控制下交付实施前的犯罪行为阶段和控制下交付实施后的犯罪行为阶段。在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执法机构发现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托运货物后,在涉案国或几国主管当局知晓并监视下,仍旧让其出境入境或过境,以期查明所有犯罪嫌疑人的种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是侦破跨国跨地区有组织贩毒活动的有效方法,在年联合国麻委会第次特别会议上被首次列为讨论对象。此后,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3、“.....正式写入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问题探讨论文原稿。再者,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我国对于控制下交付犯罪形态问题的处理上没有做出细致明确的划分,而是律认定犯罪既遂。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不能成为我们放弃探讨的理由。恰恰相反,我们应当通过对控制下交付犯罪形态理论上的认真研究以达到纠正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或者之处的目的。因为认定犯罪形态关系到刑罚权的正当行使。国家设立刑罚的根本目的是在于通过惩罚已然的犯罪达到预防未然的犯罪的目的,但是应当注意刑罚的施加应当以罪责或应受谴责性为基础,只有准确认定犯罪形态才符合罪行相当原则,才能使刑事法律与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系致。控制下交付犯罪形态的认定笔者认为,布控状态下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是否可能真正完成进行判断......”。
4、“.....在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执法机构发现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托运货物后,在涉案国或几国主管当局知晓并监视下,仍旧让其出境入境或过境,以期查明所有犯罪嫌疑人的种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是侦破跨国跨地区有组织贩毒活动的有效方法,在年联合国麻委会第次特别会议上被首次列为讨论对象。此后,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意见,并最终于年被联合国确认且认同为种能有效提高跨国跨地区毒品走私犯罪侦破效率和效益的侦查方法,正式写入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问题探讨论文原稿。根据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系指种技术,即在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据此,控制下交付的属性应为种秘密侦查手段或措施......”。
5、“.....控制下交付犯罪形态问题的提出由于采用了控制下交付手段,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便人为地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控制下交付实施前的犯罪行为阶段和控制下交付实施后的犯罪行为阶段。笔者对此观点持怀疑态度,特别是对毒品犯罪侵犯的法益内容有不同的理解,毒品犯罪会威胁或者损害公共管理秩序社会风气等更为广泛的法益范畴。贩毒行为即使是对象不能的情形下,行为本身的危害性,特别是对公共管理秩序社会风气的威胁,无论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还是从般人的客观判断出发,都是十分明显的。如果无视这种社会风险性,味地强调实物贩毒行为方才构成犯罪,那么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的使用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使用控制下交付的最初目的就是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组织者,为了避免毒品流入社会而使用了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这种出于良好的初衷而使用的无害控制下交付反倒放纵了拟要抓获的犯罪分子......”。
6、“.....如果在这种实体法环境下,控制下交付将很难通过非实态性方式调包进行,因为即使存在监控不力毒品流入社会,侵害公众健康的危险的可能,为了将来的定罪,侦查机关也不得不使用实物进行有害的控制下交付,这种制度安排恐怕严重有违立法者设臵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初衷。此外,这种处断原则,也可能鼓励犯罪分子增加贩毒的数量,制造风险更大的犯罪活动,因为数量越大风险越高,那么侦查机关在衡量相应风险后,就更倾向于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又不受处罚。可见,不处罚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可能在客观上鼓励贩毒人员增大贩毒数量,这种结果恐怕也是决策者在设定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处断原则时需要考虑的种可能性。但是,按照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非实态性的控制下交付又属于不能犯未遂。因为在非实态控制下交付情况下,不能真正完成犯罪行为,特定事实性障碍阻止了犯罪的完成......”。
7、“.....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相信的情况来加以判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个较低等级的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分析,对于非实态控制下交付情况下的犯罪进行处罚时又应当按照不能犯的未遂处罚,对应的量刑幅度应当是未遂里面较轻的。此外,关于非实态控制下交付犯罪的未遂形态的认定还有个问题可以探讨张明楷教授曾指出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当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进行定程度的抽象,站在行为时的立场,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这观点是否适用于非实态控制下交付犯罪的情形呢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手段主要适用于违禁品流转犯罪,而此类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明显的被害人。比如......”。
8、“.....其本身便属于种无被害人型犯罪,贩毒人与买毒人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侵害对象。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曾经就贩卖假毒品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认为,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毒罪未遂。但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刑法规定毒品犯罪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就贩卖毒品罪而言,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取决于行为人所贩卖的是毒品还是其他物品,如果行为人所贩卖的是面粉等对公众非实态性物品,就既没有侵害公众的健康,也没有威胁公众健康,因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从实然状态上讲,在控制下交付情形下,犯罪已经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不管该犯罪行为在表象上是否实施完毕,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出现其他犯罪形态的可能,犯罪形态只能是未遂,而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当然,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在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其已经被监控的情况下......”。
9、“.....应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仍然认为自己具有选择的意志自由的。如果在其犯罪过程中有类似犯罪中止的情形,就可以以此认定其主观恶性小,与般的未遂犯应有所区别,在处罚时要从轻处理。总之,笔者认为,在控制下交付犯罪形态的认定上既要考虑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认定具体犯罪的犯罪形态时,既要考虑犯罪完成的客观可能性也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才能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价值。注释吴红霞初探控制下交付湖南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学报黄维智控制下交付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按是否起用查获毒品以作诱饵的标准,可以将控制下交付分为实态性的控制下交付和非实态性的控制下交付。所谓实态性的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仍然以查获的真实毒品为诱饵实施的控制下交付。而所谓非实态性的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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