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它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这里将可开发利用的自然水的界限进步缩小到未经开发利用的范围内。综合以上的观点,笔者认为水法中的水资源应被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可以并尚未被人类开发利用且可逐年更新和恢复的自然淡水资源。环境科学大辞典认为,水资源是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这部分构成个完整的陆地水循环体系。从自然科学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对水资源的范围进行了缩小,并且明确了水资源,是可供利用或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定义离水法中水资源的定义近了步。但是,水法中水资源只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并不包括大气水,由此可见,水法中水资源只是可利用的水源,而不包括不能利用和可能被利用但目前无法利用的水源。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则认为人类可利用的水资源主要是指地区逐年可以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
2、“.....更是将水资源缩小到了淡水资源的范围内,也就说明海水资源并不在水法中水资源的范围内。同时,逐年可以恢复和更新说出了水资源的自然属性,说明这里的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种。按照水法第十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这种取水权实际上是获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水资源获得了用益物权,获得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人们对自然水资源进行了定的加工,在定程度上改变或提高了水资源的自然属性时,水资源也就有了劳动附加值,通过这种劳动加工将自然资源转化成了产品,也就具有了产品的属性,而产品水的所有权则应当归产品的所有者,也就是水资源的用益物权人所有。对水资源权属制度的理论探讨论文原稿。环境科学大辞典认为......”。
3、“.....这部分构成个完整的陆地水循环体系。从自然科学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对水资源的范围进行了缩小,并且明确了水资源,是可供利用或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定义离水法中水资源的定义近了步。但是,水法中水资源只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并不包括大气水,由此可见,水法中水资源只是可利用的水源,而不包括不能利用和可能被利用但目前无法利用的水源。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则认为人类可利用的水资源主要是指地区逐年可以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从这定义中,更是将水资源缩小到了淡水资源的范围内,也就说明海水资源并不在水法中水资源的范围内。同时,逐年可以恢复和更新说出了水资源的自然属性,说明这里的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种。法学辞源从法学角度对水资源进行了定义,指出水资源是未经开发利用,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它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4、“.....综合以上的观点,笔者认为水法中的水资源应被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可以并尚未被人类开发利用且可逐年更新和恢复的自然淡水资源。摘要我国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本文通过对水资源权属制度使用范围的界定以及对水资源权属制度权利义务问题的思考,对水资源权属制度的理论进行了浅析,拓展了国家保护水资源的思路。关键词水资源权属制度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宪法第条和物权法第十条,对作为自然资源的水流作了权属方面的规定,认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而水法第条也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权属制度的理论探讨论文原稿。笔者认为,水工程虽然凝聚了大量的劳动力,但它只是水的载体,不能因此而认定水工程中的水就是产品水。而且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作用于水工程上的劳动力并没有使水的自然属性发生改变,因此水工程中的水仍然属于自然资源。因此......”。
5、“.....对水资源权属制度权利义务问题的思考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用水许可制度将水资源的用益物权分配给了法人自然人和社团组织。根据民法中权利义务对等的机理,本文将对这些主体拥有水资源的物权相对应的义务进行探讨。国家所有权所对应的义务。由于权属制度是物权内容,因此在这里国家应当作为可以被物权法调整的与法人自然人和社团组织平等的主体。国家对水资源拥有所有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法律规定并保护这种权利的行使。然而,国家应当基于对水资源的所有权,所应承担的相应的义务是什么,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更加没有规定第性的责任。本文试述国家的应然义务,以期对水资源的保护拓展新思路。对于所有权来说相对的义务首先应当是防止权利的滥用,即所有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其次,笔者认为,国家对所有物应承担妥善管理的义务......”。
6、“.....国家负有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也不能被行政救助行为所替代。只有国家承担了这种与权利相对等的义务,才能督促国家更有效的分配资源,管理资源,使受害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保障。讨论国家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要分析由于国家的过错,即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受害主体的损害,应当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出现的过错责任,应当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因此承担的不利后果,是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而并不是与水资源所有权相对应的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过错责任并不能满足民法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在环境法律规则中,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造成污染的主体即使达标排污,如果造成其他主体损害的情况,也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这原则是否可以被引申到水资源权属制度中的国家责任问题上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7、“.....就应当承担,由于水资源而造成的切不利后果。用益物权人的义务水资源的用益物权人主要是指取得用水许可证的法人自然人和社团组织,他们的义务也不仅包括防止权利的滥用,即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还包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于用益物权是基于所有权产生并分离出来的物权,而且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水资源在定的条件下占有使用和收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抗所有权人,防止所有权人的干涉,因此也应当就此权利承担义务。也就是说,在致其他主体损害的水资源上建立用益物权的,则应当由用益物权人对其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有在没有建立用益物权的水资源致其他主体损害的情况下,水资源的所有人才承担无过错责任......”。
8、“.....宪法和物权法中的水流是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指的是水这种自然资源,注重的是它的物质性,并不局限于水流这种表现形式。而水法中的水资源是指可供人们使用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又包括河流冰川湖泊沼泽等水体。水流和水资源所涉及的水都是作为种自然资源的水,但是不同的词汇内涵也就不样,我认为,宪法和物权法中的水流注重的是水的物质性,而作为方向明确的部门法水法中的水资源更注重水的可利用性,是物质的种被人们控制和使用的属性,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认为水资源是水流的部分内容,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对水资源权属制度的理论探讨论文原稿。笔者认为,水工程虽然凝聚了大量的劳动力,但它只是水的载体,不能因此而认定水工程中的水就是产品水。而且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作用于水工程上的劳动力并没有使水的自然属性发生改变,因此水工程中的水仍然属于自然资源。因此......”。
9、“.....对水资源权属制度权利义务问题的思考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用水许可制度将水资源的用益物权分配给了法人自然人和社团组织。根据民法中权利义务对等的机理,本文将对这些主体拥有水资源的物权相对应的义务进行探讨。国家所有权所对应的义务。由于权属制度是物权内容,因此在这里国家应当作为可以被物权法调整的与法人自然人和社团组织平等的主体。国家对水资源拥有所有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法律规定并保护这种权利的行使。然而,国家应当基于对水资源的所有权,所应承担的相应的义务是什么,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更加没有规定第性的责任。本文试述国家的应然义务,以期对水资源的保护拓展新思路。对于所有权来说相对的义务首先应当是防止权利的滥用,即所有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其次,笔者认为,国家对所有物应承担妥善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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