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受票方买票的原因并不是出于真实交易下无法取得的进项发票的缺口,而是单纯为虚抵进项税额或骗取出口退税恶意买票,则符合本文对恶意买票行为的归类。该类行为以存在真实交易为前提,但发票开具时的名称或数量或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行为可能涉及开票方与受票方两方主体,亦可能涉及多方主体。纳税人开具名称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通常存在两个动因,是为偷逃增值税,是为偷逃其他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研究论文原稿。摘要由于基础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成为困扰实务界的难点问题。文章摒弃传统的以虚开主体为导向的分类方法,从成因上对虚开行为进行分类并深入分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全新视角。另外,文章还详尽论述了不同条件下的虚开行为对国家增值税款的侵蚀程度,提出了认定虚开行为的基本观点......”。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现象从未间断。目前,专票虚开案件呈高发态势,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的打击力度亦不断加大。当前虚开专票已从最初的单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表现为目的的多样化。虚开的结果从数据上看未必侵蚀国家税款,但危害了发票管理秩序及税收征管秩序。然而,截至目前,虚开专票案件的行政定性标准及刑事定性标准仍缺乏专门的具体规定。实务中,除去虚开税额数量方面的标准,其行为性质的定性表现出兼容性及模糊性。因此,对于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有时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定性。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情况若受票方企业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对进项税额的抵扣,或者开票方仅是为自己虚开,并不存在受票方,则此时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国家虚增了相当于销项税金额的税款收入。增值税链条断裂的另种情形......”。
3、“.....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亦不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依据完税凭证或收购发票。历史上曾存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业发票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种情况。目前,运输业发票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凭票抵扣制度已经废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海关开具,由于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系统的不完善,导致些不法企业取得真实进口企业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后进行冒抵的行为,但该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此,无专用发票情形下增值税链条断裂产生的虚开,仅存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如前所述,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分为有真实交易与无真实交易虚开两种类型。对于有真实交易的虚开,若虚开金额与真实交易金额相符,便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于无真实交易的虚开,其对国家税款侵蚀的金额即为按虚开收购发票销售额计算的进项税额。本文认为,存在真实交易下对人货分离的虚开税额的认定,不应割裂真实交易与虚开的关系......”。
4、“.....将所有不符合人货合的开具行为全部认定为虚开,方面收购方虚开的人货分离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另方面国家因收购方不能抵扣进项而获利,对于收购方显失公平。纳税人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增值税税收优惠,分为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及先征后返。存在税收优惠情况下,即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未中断,虚开行为亦可能侵蚀国家税款。目前,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外,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因此,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该类纳税人般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虚开专票,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则国家损失的税款为粮食企业因此而免征的销项税额。若般纳税人既存在应税项目经营,亦存在免税项目经营,利用应税项目的开票空余额度开具了免税项目的专用发票,受票方在金系统未必能够认证通过,因此经营免税项目纳税人虚开专票的可能性极小。目前增值税的直接减征政策......”。
5、“.....对于享受该类减征优惠的纳税人,尽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目前两种典型的直接减税业务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第号公告,该种情况适用征收率减按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税,依据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年月日后,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征收率减按征收增值税。与之前相比,仅是征收率有所降低,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直接减税政策并未变化。因此,简易计税方法中低于征收率的减征,纳税人般情况下不存在虚开机会。先征后退及先征后返。这种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缴纳税款后......”。
6、“.....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税款退还或返还纳税人。上述税收优惠不属于直接减免优惠,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种情形下,若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便侵蚀了国家税款。具体的侵蚀金额,应根据每类税收优惠的情形进行具体测算。如对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部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中,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由于虚开专票对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是仅就虚开环节开票方与受票方承担的综合税负进行考量的,因此,开票方承担的税负应为因虚开产生的销项税额全额,与该部分销项税额相关的退税额即构成对国家税款侵蚀的金额。结束语本文论述的各类虚开行为中,存在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上的虚开,更不构成刑事上的虚开的有挂靠式代开及善意接受虚开专票行为仅不构成刑事上虚开的有为虚增销售额,夸大销售业绩的对开及环开行为。除此之外......”。
7、“.....法律规范比较笼统,实务中认定标准并不相同。本文认为,未明确规定的各类行为,若符合虚开数额的行政认定起点,皆构成行政上的虚开,但未必构成刑事上的虚开。虚开专票的刑事定性,包括性质标准及数量标准两方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专票税款在万元以上的,构成刑事虚开的数量认定标准。关于虚开专票罪在性质上的定性,目前倾向性观点是虚开行为须侵犯两个客体,是增值税专票管理秩序,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两个条件中,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属于主要客体。而考量行为人是否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因素,便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流失。因此,本文认为,是从虚开专票的成因上,两种形式的代开行为,存在真实交易的人货分离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
8、“.....不应定性为刑事虚开。是暴力虚开行为,不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受票方的恶意买票行为,以侵占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的变名销售行为,其虚开税额达到量刑起点,应构成刑事犯罪。是即使符合刑事定性标准,同案件中亦要区分不同纳税人的主观心态,出票方非暴力虚开,受票方恶意买票,仅应对受票方进行刑事处罚暴力虚开中,受票方不属于恶意买票,则仅应对开票方进行刑事处罚。另方面,虚开行为对国家税款的侵蚀金额,构成重要的量刑情节。在侵蚀税款金额的具体认定上,不应割裂增值税链条片面强调受票方的抵扣行为,而应综合出票方与受票方的总体税负加以衡量。主要参考文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以成因为基础的虚开专票类型纵观虚开专票认定标准的演进......”。
9、“.....目前,刑事认定标准上,越来越倾向于从行为人主观心态及侵犯客体角度考量,而不是以流致的业务流程标准去认定。另方面,在认定虚开专票的性质方面,税务机关对流致标准的折衷,亦是鉴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样化。若成不变地以流致作为衡量是否虚开的标准,会导致方法的僵化,对行为人造成不公。因此,笔者认为,亟待脱离以业务流程及交易形式为标准的认定思路,而是从虚开的成因加以衡量分析,建立以虚开类型及虚开性质为主导思路的专票虚开判断标准。为便于分类,本文暂且将所有不符合流致标准的开票行为均归入虚开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及刑事上的虚开,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票的行为,按其成因,可归纳为代开行為与非代开行为两大主要类型,每种类型可进步细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行为,其特点是代开行为中存在方主体。代开方并非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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