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权力的运用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限制着公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干预,尽量保持着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对税收核定做出较准确全面的考量,谨慎干预契约自由,切勿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否定拍卖成交价格的情形与税收核定的规制税法与民法会在定条件下,就同事实做出不同评价,以防止权利滥用导致税收不公平。也是基于类似的考虑,税法上建立了反避税的套体系,以实质课税经济利益实质重于形式等理由,对滥用民法意思自由的税法效果予以调整。德国税收通则法第条规定不允许乱用民法的形式及形成可能性以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当出现乱用之时,税法必须按照适合经济上的行为事实等诸关系因素的法律形式征收应征额的税款。乱用民法的形式以规避税负,显然纳税义务人能从中获取不当得利,进而破坏税收的公平原则,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否定。如果国家税收不能保证足额征收,这是税务机关的失职,尤其是市场环境复杂......”。
2、“.....双方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较为严格的税收核定标准也符合我国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款足额入库的税收立法精神。违反拍卖程序。如果拍卖行为违反拍卖程序,则税务机关可以否定拍卖价格,进而进行税收核定。在广州德发案中,广州德发公司参与的拍卖程序合法,税务局在再审答辩时陈述关于税收核定的条依据都是针对拍卖交易习惯提出的。结合案件和拍卖法的相关知识,违反拍卖程序主要有以下种情形未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拍卖人和竞买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为竞买人非法设置门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竞买拍卖机构未依法先期发布拍卖公告或者公告内容有遗漏或,或者未依法定方式予以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期限公告未定保留价或低于保留价拍定。形违反交易习惯。在民事活动中形成了大量的交易习惯,虽然没有立法,但是在民事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反复适用,共同遵守。如果拍卖行为违反交易习惯......”。
3、“.....进而进行税收核定。在广州德发案中,税务局在再审答辩时陈述了税收核定的条依据,拍卖保证金门槛过高拍卖保留价设置过低竞买人拍卖前知道底价这条违反交易习惯。结合案件和拍卖法的相关知识,违反交易习惯主要有以下种情形拍卖师违反声报价法拍卖保证金门槛过高拍卖保留价设置过低竞买人在拍卖前知道拍卖底价。在房地产拍卖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注重拍卖程序和交易习惯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旦发现拍卖行为违反拍卖程序或交易习惯,税务机关应主动收集证据,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必须对否定交易双方拍卖价格的判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采取另行核定的方式,则需要对采取何种计税方式进行论证,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权及救济途径。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得到必要的控制,防止课税权力的滥用。主要参考文献黄建文,赵欢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研究会计之友,......”。
4、“.....面对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和交易安排,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涉税法律行为进行判定和识别。如果税务机关不能通过民事交易的合法形式去探究交易安排的实质,则其税款征收工作将难以正常开展,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涉税事实。实质课税原则下拍卖价格的效力拍卖行为是种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强调契约自由,拍卖价格是市场博弈产生的结果,拍卖活动公开公正,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拍卖的保证金保留价等符合交易习惯,在没有违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能否定拍卖价格的,否则就会打破社会整体自由竞争秩序,违反公平高效运行的市场价值目标。基于房地产拍卖的税收核定法律规制研究论文原稿。税务机关认定有计税依据无正当理由的权力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缺乏对正当理由进行判定的立法,正当理由是个难以界定的概念......”。
5、“.....税务機关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主观随意性过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制。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确定的交易价格在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面前显得十分脆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性,很有可能侵犯到纳税人的财产权,侵犯到纳税人的民事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泛滥适用则会冲击民法的自愿原则,与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相违背,造成意思自治原则和核定征税权的失衡。理论审思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对拍卖价格的检视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涉税事实对于实质课税原则,有观点认为当要件事实之认定所必要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外观和实体复杂交错时,不应按外观而应按实体来判断和认定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实质课税原则的重要内涵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当形式上没有满足课税要件,此时需要从实质上对课税事实进行认定,以实际内容为准,而非外部的表现形式拍卖行为作为种市场行为,是平等主体达成的契约......”。
6、“.....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由于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无论拍卖成交价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较之般的销售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商品价格,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如果没有法定机构依法认定拍卖行为无效或者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尊重作为计税依据的拍卖成交价格,不能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行使核定征收权。市场经济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市场是自由的,市场主体具有自主性,其可以根据交易环境和个体条件随时调整经营战略。拍卖作为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当然可能会与般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偏差。在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纳税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税务机关应尊重契约自由。私人必须在私法制度上规划从事其社会的经济的活动......”。
7、“.....基于国家之课税权,为获取财政收入固得向表征负税能力之税捐客体所归属之人课征税捐,但税捐之课征应符合比例原则,不应扭曲私人之社会的经济的活动。为了法的安定性,税捐法应继受民事法之基本价值与原则,应利用民事法之术语,并按民事法的观点解释继受自民事法的概念。基于房地产拍卖的税收核定法律规制研究论文原稿。税务机关认定有计税依据无正当理由的权力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缺乏对正当理由进行判定的立法,正当理由是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具有定的主观性,税务機关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主观随意性过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制。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确定的交易价格在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面前显得十分脆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性,很有可能侵犯到纳税人的财产权,侵犯到纳税人的民事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泛滥适用则会冲击民法的自愿原则,与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相违背......”。
8、“.....理论审思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对拍卖价格的检视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涉税事实对于实质课税原则,有观点认为当要件事实之认定所必要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外观和实体复杂交错时,不应按外观而应按实体来判断和认定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实质课税原则的重要内涵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当形式上没有满足课税要件,此时需要从实质上对课税事实进行认定,以实际内容为准,而非外部的表现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权力,面对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和交易安排,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涉税法律行为进行判定和识别。如果税务机关不能通过民事交易的合法形式去探究交易安排的实质,则其税款征收工作将难以正常开展,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涉税事实。实质课税原则下拍卖价格的效力拍卖行为是种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强调契约自由......”。
9、“.....拍卖活动公开公正,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拍卖的保证金保留价等符合交易习惯,在没有违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能否定拍卖价格的,否则就会打破社会整体自由竞争秩序,违反公平高效运行的市场价值目标。基于房地产拍卖的税收核定法律规制研究论文原稿。契约自由的理念认为,个人应该能够自由谈判并采取行动,不受政府的干预。方面,对于契约自由不能完全放任,否则纳税人会滥用契约自由实施脱法避税行为,导致税负不公并侵害契约正义。另方面,过分干预契约自由,则会使公法过于介入私法,从而限制意思自治的空间。法律赋予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是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实现税收公平,但是稅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权力应当在定限度内行使,必须将保护国家税收和谨慎干预契约自由考虑在内,对公权力的运用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限制着公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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