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的评价缺乏权威性,可信度不高。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引入第方评价机制,在草案审稿草案中第条,也提出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第方信用评价机构,电子商务平台配合提供相关的用于评价的材料信息,建立起公示和信用评价平台,由此消费者可以获取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全面信息,得到对经营者相对中立和客观的评价。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约。提高刷单成本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各环节的单位联合抵制,提高平台费快递费成本等,减少刷单经营者的净利润。其次,提高失信成本则可以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和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刷单行为已经明确高达万元的罚款,相较于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惩处力度大幅增加,对欲刷单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在草案初次审议中......”。
2、“.....用以创设电子商务健康发网络刷单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制研究论文原稿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新法施行后,将做托刷单等行为从灰色地带中明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从而使得执法部门得以依法查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到了刷单行为的影响,真实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真实意愿而作出,此外刷单经营者主观上存在过错,给真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如上文所言,刷单行为分为单纯的刷单状况用户评价属于虚假宣传,并对刷单行为设置针对性处罚,由此刷单行为得以伏法。同时,第条第款将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也列入其中,即刷单中介也将成为规制对象。在法律上对于刷单行为的确认为执法人员依法规制刷单炒信等行为提供了更为明晰的途径......”。
3、“.....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以及经营者具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义务。从消费者权利角度而言,与商品有关的信誉销售量评价等信息会影响交易过程,是消费者有权知晓的违反网络交易秩序,损害信用体系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因而目前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责任规定存有定竞合的问题,例如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和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规定罰款,但是罚款的上限与下限问题却不统,为此,所以在立法层面上,应该考虑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问题,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平稳的发展。参考文献卢代富网络刷单及其法律责任重庆邮电大学学报,张维炜电商法草案初审如何为消费者撑腰中国人大,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建立消费者维权的纠纷解决机制刷单行为的产生正是由于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经营者则利用该特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利润。若按照传统的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原则......”。
4、“.....大多数消费者在比较后宁可选择放弃维权,其合法权益则难以得到保障,长期如此也不利于电子商务以及网络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网络交易法律纠纷中给予对消费者弱势方给予更多保护,赋予消费者选择其所在地或电商经营者,仅为提升信用等级进行宣传从而吸引消费者是瑕疵货物的刷单行为,即店铺商品质量存在瑕疵,通过信用评分欺诈消费者。最后,刷单电商经营者所侵犯的客体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正常经营的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以及电商交易信用体系和交易秩序等。在行业共同体中,内部的非法律惩罚往往能达到更好的警示效果。而失信黑名单制度也应当在全行业建立,只要出现失信行为,整个行业内所有平台均采取限制其设立账号撤销账号等处罚措施。在政府的管理在草案中对工商部门的职责也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如此繁多的经营者审查加剧了工商部门工作,由此存在诸多争议......”。
5、“.....所以应当对部门的设置职能划分等作更加科学合理的规范,切实有效地落实监管职责发挥监管效力。此外,将第方评价机构所生成的评级信息发送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再对这些信息予以公示,使得经营者进入工商部门管理,从而加大失信黑名单效力。刷单行为模式及其法律界定刷单模式电商经营者的刷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衔接与统上文中针对刷单行为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刷单行为作为违反网络交易秩序,损害信用体系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因而目前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责任规定存有定竞合的问题,例如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和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规定罰款,但是罚款的上限与下限问题却不统,为此,所以在立法层面上,应该考虑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问题,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平稳的发展。参考文献卢代富网络刷单及其法律责任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应当受到消保法的规制......”。
6、“.....建立消费者维权的纠纷解决机制刷单行为的产生正是由于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经营者则利用该特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利润。若按照传统的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原则,则对于消费者而言司法救济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大多数消费者在比较后宁可选择放弃维权,其合法权益则难以得到保障,长期如此也不利于电子商务以及网络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应网络刷单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制研究论文原稿方面,工商部门需要加强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核准。在草案中对工商部门的职责也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如此繁多的经营者审查加剧了工商部门工作,由此存在诸多争议。但为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所必要的,所以应当对部门的设置职能划分等作更加科学合理的规范,切实有效地落实监管职责发挥监管效力。此外,将第方评价机构所生成的评级信息发送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再对这些信息予以公示......”。
7、“.....从而加大失信黑名单效力。商经营者处获得货款和刷单佣金。刷单行为法律界定对于刷单行为的法律界定首先可以从刷单行为的主体行为的目的以及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个方面分析其构成要件。首先,刷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内实施刷单行为的经营者,还包括提供刷单服务的中介和刷手。其次,刷单行为的目的以虚构高销售量和好评率吸引消费者,最终目标是获取更高的销售利润,因而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根据主观恶意的程度可以划分为两类是单纯刷单行为,即店铺商品质量不存在瑕疵买卖合同描述不同,则使合同主要目的不达,构成违约。刷单行为法律规制依据针对刷单行为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处于审议阶段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同时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也对其起到规范作用。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从理论上分析,刷单行为在手段目的和结果上均符合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8、“.....并对刷单行为设置针对性处罚,由,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获取较高的商品销量服务评价店铺信誉所带来的无形性利益,吸引消费者进而谋取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该行为属于信用炒作行为的衍生,在原始的好评返现商家互刷信誉等方式下发展为现在专业的刷单组织。如下图所示,其基本运行模式为首先,电商经营者与刷单中介达成协议,并下发刷单任务其次,与组织内定数量的刷手之间通过虚假交易的模式,完成购买评价进而提升信誉评级,同时电商经营者发空包最后,刷手从电重庆邮电大学学报,张维炜电商法草案初审如何为消费者撑腰中国人大,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中国法学,李东澍,郭为禄论电子商务法的修改和完善贵州省党校学报,。在行业共同体中,内部的非法律惩罚往往能达到更好的警示效果......”。
9、“.....只要出现失信行为,整个行业内所有平台均采取限制其设立账号撤销账号等处罚措施。在政府的管理方面,工商部门需要加强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核准。在网络交易法律纠纷中给予对消费者弱势方给予更多保护,赋予消费者选择其所在地或电商经营者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权利。此外,诉讼的救济方式程序复杂,纠纷较多难以均通过诉讼进行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草案审稿第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但该纠纷解决机制仅是平台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网购纠纷解决平台,由消费者协会司法等部门协调管理,并且侵权严重的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此刷单行为得以伏法。同时,第条第款将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也列入其中,即刷单中介也将成为规制对象。在法律上对于刷单行为的确认为执法人员依法规制刷单炒信等行为提供了更为明晰的途径。其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和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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