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的预期间接损失。但是这个赔偿额度样受到第条第款后半段的限制,以违反合同方订立合同时预这种奖励性好评也确实引起了订立买卖合同进而遭受损失,所以网络平台上的奖励性好评与消费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般的合同责任通常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违约者主观的过错。摘要电商激励性评价问题中,淘宝等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居间合同,其法电商激励性评价中的平台违约问题分析论文原稿中的平台违约问题分析论文原稿。网络平台违反居间合同义务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结果,就是消费者基于对商品评价的信赖而与电商缔结合同造成的损失。因为这是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电商的商品服务瑕疵违约......”。
2、“.....都会将消费者发表的满分好评即时展示到商品的评价栏,至于对评价是否存在刷信用行为,他们采取的审查方式是系统不定时自动检测,检测时间有可能在评价公布以前也有可能在评价公布以后。那么,在主观认识上方面,淘宝网对于消费者的好疵违约,这个损害能不能归责与网络平台的违约行为呢这里我们应该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依据我们现在社会的般网购经验,网络商品的买家评价以及店铺的信用等级在购物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同等价位商品中更是起到决定作用,所以网络平台纵容奖励性好评的行为能够起到摘要电商激励性评价问题中......”。
3、“.....其法律地位为居间人。同时因为平台对其评价体系中的激励性评价的管理行为构成对消费者合同义务的违反,其主管上明知而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符合居间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所平台赔偿范围应当限于消费者损失,适用可预见性标准,不宜使用严苛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对消费者自身导致的扩大损害不进行赔偿。由于是第人行为导致的违约,平台可以事后向电商进行追偿。注释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頁。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中华人但是这个赔偿额度样受到第条第款后半段的限制,以违反合同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上限......”。
4、“.....所以其可预见因素应当根据不同交易的价金标准,采取推定原则,推定其适用于商家样的可预见标准。的支付宝平台中,都要过段时间价款才会到电商的账户中,所以在这个居间合同中,网络平台获得得报酬是商品价金的时效利益最后,从合同形式方面看,居间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故为不要式合同。所以不需要消费者与网络平台订立书面居间合同。综上,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百十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居间合同的定义,首先,从合同关系的主体方面看为别为网络平台和消费者,其中居间人是网络平台,委托人是消费者其次,从居间合同关系内容分析......”。
5、“.....民法立法学说与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考文献杨立新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梁慧星民法立法学说与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朱少林电子商务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追究电商的责任,此处扩大损害已不再是奖励性评价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所以不应当由网络平台承担责任。综上所述电商激励性评价问题中,网络平台扮演的是消费者与电商之间的居间人角色,其对激励性评价在平台中存在而不进行删除的行为构成对居间合同的违约,在责任承担方面赔偿,同时对消费者自身导致的扩大损害不进行赔偿......”。
6、“.....平台可以事后向电商进行追偿。注释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頁。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十条。民法立法学说与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费者自身导致损害扩大方面,如果是消费者过失导致损害扩大情况,应当根据合同法法第条的规定,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损失,不应当由网络平台赔偿如果是消费者在发现商品服务瑕疵以后有知假买假,那么就消费者扩大损失的的部分,适用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的关系完全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电商激励性评价中的平台违约问题分析论文原稿。违约赔偿范围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
7、“.....所以网络平台不仅应当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瑕疵的损失,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的预期间接损失义务是为消费者与电商订立商品服务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同时,平台有权利从委托方也就是消费者处获得报酬,但是现实中消费者并没有直接给付给网络平台报酬,平台却以另种方式间接获得财产性利益。以淘宝网的交易为例,消费者在与电商达成合同之后,支付的价款是保存在阿第页。参考文献杨立新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梁慧星民法立法学说与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朱少林电子商务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网络平台与消费者关系定性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应属于居间合同......”。
8、“.....综上所述电商激励性评价问题中,网络平台扮演的是消费者与电商之间的居间人角色,其对激励性评价在平台中存在而不进行删除的行为构成对居间合同的违约,在责任承担方面,平台赔偿范围应当限于消费者损失,适用可预见性标准,不宜使用严苛的惩罚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上限,因为网络平台没有就单独商品达成居间合同,所以其可预见因素应当根据不同交易的价金标准,采取推定原则,推定其适用于商家样的可预见标准。消费者自身导致损害扩大方面,如果是消费者过失导致损害扩大情况,应当根据律地位为居间人......”。
9、“.....其主管上明知而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符合居间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所以,平台应当对消费者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商激励性评价中的平台违约问题分析论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依据我们现在社会的般网购经验,网络商品的买家评价以及店铺的信用等级在购物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同等价位商品中更是起到决定作用,所以网络平台纵容奖励性好评的行为能够起到引起消费者与电商订立合同的可能性,这是订立买卖合同遭受损失的条件,同有可能是奖励性评价的情况是认识到的,因为不是对评价公布前进行必然审查在主观意志方面,淘宝网对于这种奖励性好评可能造成的损害是持放任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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