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根据其作用决定是否作为证据使用。若该证据材料仅作为侦查情报引导后续侦查,即该技术侦查旨在获取犯罪情报线索而非直接取得证据,则侦查机关可采取进步的侦查行动而不将此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以达到保护的效果,则可以用等指代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作证主管人员代替卧底人员出庭等其他的保护措施。此外,保护措施还包括不暴露技术方法。技术方法是技术侦查的核心,与技术侦查证据关联性不大,在质询时应当注意保密。有学者将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使用问题总结为证据材料容易得到公诉人员的偏信证据材料审查存在定的逻辑悖论如何审查证论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论文原稿重庭外核实的转化。再次,必须正确理解保护措施的实施前提。保护措施的实施前提是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2、“.....证人或线人可能需要继续参与侦查工作,故不能暴露身份以免影响后续工作。侦查人员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公开质证可能会招致打击报侦查过程中的证人或线人以及侦查人员。证人或线人可能需要继续参与侦查工作,故不能暴露身份以免影响后续工作。侦查人员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公开质证可能会招致打击报复或使其无法继续从事侦查工作。其他严重后果应指除危及人身安全以外的其他后果,如暴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害,具体实践中由法院予以裁量。摘要刑事诉讼续侦查,即该技术侦查旨在获取犯罪情报线索而非直接取得证据,则侦查机关可采取进步的侦查行动而不将此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最后,必须正确理解保护措施的内容。对于人身安全问题,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操作,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不暴露外貌或真实声音。如果仍不足以达到保护的效果......”。
3、“.....应当说,第条言简意赅含义丰富,除了有待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继续阐释以外,我们更应该通过法条解,压缩了证据转化的操作空间,化解了特殊案件取证乏术的现实困境,充实了控诉机关的证明材料。该条还规定了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种规范模式,为庭审调查和控辩质证提供参考。这种规范模式包括常规模式,即以通知出庭或原物出示的方式在法庭公示,接受交叉盘问说明辨认法官核实,以确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技术处理模式,即可能危及有关术侦查证据的使用在不同阶段也有不同规定。由于年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没有规定......”。
4、“.....又不能不作为证据使用而浪费诉讼资源。于是,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只能规定,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司法实践中,所谓相应证据应包括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种实物证据和书证证人证言两种言词证据。对保护措施和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的理解第条对技术侦查证据的质证方式也进行了规定。有学者认为应包括庭上质证保护质证和庭外核实有学者则认为包括庭内审查和庭外核实,庭内审查又包括常规审查和采取保护措施的审查。不论对质证方式做何种分类,不可否认,鉴于技术侦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庭外核实模式,即技术处理模式不足以使法官确信或无法做出判决,或无法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在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关于技术侦查......”。
5、“.....论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论文原稿。最后,第条规定的技术侦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与论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论文原稿人员的人身安全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庭外核实模式,即技术处理模式不足以使法官确信或无法做出判决,或无法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在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关于技术侦查,尤其是关于第条的学理评论和实践争议就从未停止。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明确了技术侦查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该规定仍存在规范层级太低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实际效果十分有限。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年刑事诉讼法第条肯定了技术侦查材料的证据效力,明确了证据使用的规则和程序。具体而言,第条首先规定了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
6、“.....实际效果十分有限。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年刑事诉讼法第条肯定了技术侦查材料的证据效力,明确了证据使用的规则和程序。具体而言,第条首先规定了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压缩了证据转化的操作空间,化解了特殊案件取证乏术的现的处理通常包括种方式转化为能够公开出示的证据此类证据转化为彼类证据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附卷移交给法院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向法庭出示。实践证明,这种转化使用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浪费了侦查资源,容易滋生刑讯逼供,违反了法定证据认定的程序要求,最终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为了弥补这缺陷,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查及其证据的特殊性,保护措施和庭外核实都是特殊的质证方式。技术侦查概念的确立决定了技术侦查证据概念的界定。简单地说,技术侦查证据就是在技术侦查中获得的证据......”。
7、“.....技术侦查证据不仅具有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还具有高科技性直接性高稳定性和高侵犯性。与技术侦查概念的界定经历了漫长的讨论类似,技电子数据等。有学者认为,技术侦查材料根据实施对象的不同可归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和视听资料。也有学者认为,技术侦查的具体侦查手段不同决定了获得的证据种类包括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电子数据。本文认为,技术侦查的结果,要么是获取线索以采取下步行动,要么是获得材料转化为法定证据种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技术侦查实困境,充实了控诉机关的证明材料。该条还规定了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种规范模式,为庭审调查和控辩质证提供参考。这种规范模式包括常规模式,即以通知出庭或原物出示的方式在法庭公示,接受交叉盘问说明辨认法官核实,以确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技术处理模式......”。
8、“.....应采取不暴露有关人论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论文原稿化为彼类证据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附卷移交给法院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向法庭出示。实践证明,这种转化使用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浪费了侦查资源,容易滋生刑讯逼供,违反了法定证据认定的程序要求,最终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为了弥补这缺陷,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明确了技术侦查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后用。技术侦查概念的确立决定了技术侦查证据概念的界定。简单地说,技术侦查证据就是在技术侦查中获得的证据。鉴于技术侦查手段的特殊性,技术侦查证据不仅具有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还具有高科技性直接性高稳定性和高侵犯性。与技术侦查概念的界定经历了漫长的讨论类似,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在不同阶段也有不同规定......”。
9、“.....应当说,第条言简意赅含义丰富,除了有待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继续阐释以外,我们更应该通过法条解释而不是学理批判,对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理解首先,第条规定可以作为复或使其无法继续从事侦查工作。其他严重后果应指除危及人身安全以外的其他后果,如暴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害,具体实践中由法院予以裁量。论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论文原稿。最后,必须正确理解保护措施的内容。对于人身安全问题,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操作,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不暴露外貌或真实声音。如果仍不足法第条集中规定了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问题。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注意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能性和技术侦查证据的种类。对于保护措施,必须坚持适度公开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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