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项工作出现疏漏,对自身权益都将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失。对于上述成本的增加实非必要,在双方严格遵守商业规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本可以避免,由此产生的多余的社会成本原也不必进行。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合同实施过程中仍会出现些无法预是不经济的。损害了效率价值效率,简而言之,就是指投入成本与获取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法的运行过程中除了要强调达成结果的正义性,也不能忽视实现过程的高效率。中介合同中跳单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论文原稿。法律经济学意义上的跳单行为传统上对跳单行为的规制多侧重于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禁止跳单。这样的处理模式是典型的自然法思想的衍射,也即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看作是对双方公平正义地位的种破坏,违反了正义价值,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就应当受到法的惩处......”。
2、“.....该处罚基于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禁止跳单约定,所以当事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对这种平等协商出来的合意结果的蔑视,打破了公平正义的天平,故需处罚。但试想,如果没有事先禁止跳单,那么事后就不用承担法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禁止跳单约定,所以当事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对这种平等协商出来的合意结果的蔑视,打破了公平正义的天平,故需处罚。但试想,如果没有事先禁止跳单,那么事后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此举显然不妥,因为跳单行为所危害的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还有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以及浪费了相应的社会成本,更甚者可能会造成中介行业的危机诸如此类的危害后果绝非危言耸听,而是产业健康长久发展之必需,在立法和司法诸环节都应纳入考量。而社会资源交易成本的计算以及在法律上的权责分配由法律经济学来协调更相宜。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跳单行为危害分析增加了社会成本基于实用主义观点......”。
3、“.....对社会成本进行必要的控制是立法所应考量的重要因素之。即在波斯纳定理中介合同中跳单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论文原稿会科学,英罗纳德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上海联书店,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税兵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以跳单现象为例法学,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当代法学,汪华亮基于合同关系的替代责任个法律经济学视角法商研究,。跳单行为使得中介合同的订立成本增加双方当事人自进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阶段时就应当为达成合同目的而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委托人可能存在跳单行为时,原本对等的权利义务会出现倾斜基于预估风险的考量,委托人为保护自身的应得权益,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去阻止甚至弥补可能带来的损失......”。
4、“.....任何项工作出现疏漏应受到限制。中介合同中,委托人和中介之间的合同本质上也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在这个层面上,必须明确跳单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做出的裁判,判断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应当综合判断委托人和交易相对人是否实质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信息是否存在禁止跳单的相关合同约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效力问题等等情形,如果不能证明上述情形存在明显违法,则应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认定为跳单。但当意思自治超出合意范围,给对方或者第人造成损失,明显违背正义价值时,就应当通过法律对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状态进行规制。这种对权利进行相对限缩的解释方法在跳单行为中也不应当被忽视,如果过分强调中介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就会使得法律对跳单行为规制的效力被悬臵,有导致法律行非市场行为决策时,是以其满足最大化的理性人行事......”。
5、“.....对将要或正在接受的刺激做出反应。那么立法的作用就在于提供個适当的刺激,使行为人事先做出判断,对付出成本与预期收入进行衡量评估,考察是否值得冒险为之。比如波斯纳在经典案例中曾提道,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就是为刑法犯罪提供个刺激,使行为人在为相应的行为时,预先估计犯罪成本,衡量清楚犯罪行为是否值得。虽然加大刑罚力度就能降低犯罪率的论断合理性有待商榷,但针对跳单行为的性质以及危害程度制定个合乎尺度的配套惩罚措施,会引导行为人权衡跳单行为所获收益与应付成本之间的利弊,做出理性选择。以平衡效率和公平价值为立法精神法律经济学虽然倡导社会成本最小化,获取最大的社会福利,但不可忽视公平正义这个法的本质价值。如以社会总成本最小化为立法目标法律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法律制度构建的真正价值目标在于以相对小的成本满足最大化的公民个人的福利......”。
6、“.....故合同编的立法就应当注重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使得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所耗费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跳单行为的界定和解释法律经济学秉承实用主义基本立场,要求法律规定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际有效地运用。因此就要求立法者在对跳单行为进行规制时首先要厘清跳单行为的基本特征与表现,特别注意区分多渠道获得交易信息与实质利用中介人提供信息之间的差别。最高法的号案例中就明确了多次委托时,交易相对人从其他中介处得知交易信息而进行交易的,不属于跳单行为。只有结合大量的实践情况,综合分析跳单行为的复杂性,才能对其构成要件做出清晰的规定。在中介合同关系成,阐明背后的法理讲清制度运行的法学理念也同样不容忽视。这是直观层面对结果本身正误进行衡量的必要之举,又是在每论证环节,测度指导案例射程的必需。对比传统上的选择,阐明法律经济学原理上规制跳单行为的理由,展现法理价值在法学实务界的用武之地......”。
7、“.....而法律经济学作为法学的种新型流派,除了秉承实用主义的方法论强调高效率地解决法律纠纷之外,还特别注重效率和正义价值的平衡。因此,单纯强调高效率地完成交易,罔顾行为背后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均衡罔顾对经济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法律经济学所倡导的。因此,跳单行为虽然有利于交易双方的交易迅速完成,或许还能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但于经济分析法学而言是不可取的。跳单行为的危害之处就在于除了违反了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损害了行为虽然有利于交易双方的交易迅速完成,或许还能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但于经济分析法学而言是不可取的。跳单行为的危害之处就在于除了违反了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损害了中介人的债权对中介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臵若罔闻,更重要的是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财富的减少。在中介合同关系中,中介人为达成合同目的已付出系列行为......”。
8、“.....而跳单行为使得中介所付成本的对价不得变现,这个过程中的资源成本消耗已成事实,对整个社会总体的资源而言是不经济的。因此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应当对跳单行为进行规制。法律经济学视角下跳单禁止的立法要点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法律现象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交互替代关系等,通过运用经济学等实证和规范方法,来考察当前法律规范的形成过权利义务失衡状态进行规制。这种对权利进行相对限缩的解释方法在跳单行为中也不应当被忽视,如果过分强调中介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就会使得法律对跳单行为规制的效力被悬臵,有导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降低之虞。结语中介合同中的跳单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研究颇多,对该行为的具体规制也大致做到了有法可依。之所以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将该行为存在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上的弊病进行阐释,主要是想强调制度规范应与法理基础有机结合......”。
9、“.....就应当用法律经济学理论将跳单行为的定性规制进行详细阐述,为立法提供可行的理论参照和实践建议。参考文献美理查德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上海上海联书店,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中国法学,汤文行为所获收益与应付成本之间的利弊,做出理性选择。以平衡效率和公平价值为立法精神法律经济学虽然倡导社会成本最小化,获取最大的社会福利,但不可忽视公平正义这个法的本质价值。如果味地强调高效率解决法律纠纷,忽视市场对于诉讼具有反馈机制,恐怕并不能真正做到定分止争。因此,针对跳单行为立法的重点,除了要强调市场经济中商业交易的便捷高效,简化因中介行为产生的不必要支出,还应考虑到中介以其专业性联合性精准性高效性等特点而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的合理性。保护中介行业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是法律规制的个重要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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