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加德国法给予法官极大的信任,所以法庭般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才对非法证据做出排除决定的,所以他们采用的是在判决阶段排人权的保护。但批复和证据规定其自身的不足及不适应性很快就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第,批复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首次肯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内涵,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彰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是对我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种颠覆。但批复对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资料不加区分概予以排除,充分暴露出立法者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忽视。在我国,由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取证能力极其有限,如果律排除此类证据,势必会给当事人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从而使得审判人员即使内心确信非法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予以采纳,作出明显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判决,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当事人责任原则上应由异议方承担,例外情况下由提出方承担。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异议方应对法官履行基本的释明义务......”。
2、“.....形成基本心证,然后再将证明责任转移至证据提供方,由其证明证据的合法性。责编张蕾丰家卫。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分析立法规范基本处于空白。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并没能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十条第款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由此可见,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设想论文原稿式的硬件条件,就我国庭审模式来看,等案件进入到评议阶段再来决定证据的排除反而更实际。而这也与笔者在前文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不谋而合,即采用利益权衡的方法综合考虑非法证据的重要程度非法取证的社会危害性等,最终在判决阶段确定非法取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是否应当予以排除。第,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3、“.....种观点认为,当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后,另方当事人如认为该证据属非法取得,则应由提供证据方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另种观点则认为,此时应由异议方来证明证据的非法性。第种观点意味着出示证据的方在收集证据的同以承认,此时法官主动排除,显然与民事诉讼意思自治原则相悖。所以由当事人申请审查更加符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第,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美国采用的是审前排除模式。由于受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以及高度发达的审前程序的存在,在美国,非法证据不会进入到审判阶段。法官在审前阶段已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了决定,这就使得陪审团成员根本无法接触到非法证据,那么在认定案件时当然不受其影响。此种模式的优势很明显,但却不见得适用于我国。在我国,负责审前准备工作包括证据交换的法官般就是承办案件的法官,此时如果适用审前排除模式,就会导致审前排除证据的法官和观见解来裁判,导致同案不同判......”。
4、“.....就此,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利益权衡机制的良性运作,有必要建立套客观标准,具体可参考以下规则是证据是否具有唯性。如果非法证据是案件中唯的不可替代的证据,或者说该证据除了使用违法手段就不能取得,此时如果直接否定该证据的资格,就极有可能直接导致证据提供方的败诉。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考虑采纳该证据,以实现实体的公正。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设想论文原稿。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出的是对人权的保障。虽然批复证据规定对于非法证据在我国的确立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却并未将非法证据的排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从立法上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完善。第,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显而易见,通过法律形式将其确认,不仅能凸显它的价值,而且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5、“.....唯有所涉及的就是司法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直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确立,有越俎代庖之嫌,相当于司法机关跨越立法机关越权直接为自己的审判程序制定了规则,明显不合逻辑也不合法理。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独立的民事证据法或在则的发展趋势大相径庭。即便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对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是异常谨慎。大多数国家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均是站在理性的角度,对实体和程序加以衡量后最终决定对非法证据的取舍,而非刀切的予以排除。另外,我国法律虽然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但从立法层面并未将该项权利具体化,也未设臵相应的制度保障,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取证中往往困难重重。很显然,采取律排除的立法模式必须要以当事人强大的取证能力为支撑,否则极有可能将当事人臵于无能为力的窘境,最终换来败诉的结果。最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涉及程序问题......”。
6、“.....对实体和程序加以衡量后最终决定对非法证据的取舍,而非刀切的予以排除。另外,我国法律虽然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但从立法层面并未将该项权利具体化,也未设臵相应的制度保障,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取证中往往困难重重。很显然,采取律排除的立法模式必须要以当事人强大的取证能力为支撑,否则极有可能将当事人臵于无能为力的窘境,最终换来败诉的结果。最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涉及程序问题。比如排除的请求是由法官依职权提出还是当事人申请提出关于证明责任,应该由证据的提出方来证明其合法性还是由对方当事人来证明其违法性法官究竟应该在审承载着不同的价值,如人权公平正义公共利益实体公正程序公平社会秩序等,绝不可厚此薄彼。因此我们应尽力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不应律排除,而应就其违法程度区别对待,将重大违法作为衡量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至于何为重大违法......”。
7、“.....所谓利益衡量即由裁判主体对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权利进行选择权衡。但利益衡量最大的隐患即缺乏客观的基准,致使法官极有可能依自己的主观见解来裁判,导致同案不同判,有损司法的权威。就此,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利益权衡机制的良性运作,有必要建立套客观标准,具体可参考以下规则非法证据在我国的确立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却并未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也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则,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文章将以此为切入点,提出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利益衡量制度保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使用非法手段所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也可称之为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问题。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从立法上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完善。第......”。
8、“.....应该由证据的提出方来证明其合法性还是由对方当事人来证明其违法性法官究竟应该在审前程序中排除还是在审理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证据规定只对实体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并未涉及规则运行的具体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排除的很有可能是对发现案件真实至关重要的证据,旦确定排除则会严重阻碍实体裁判的公正性,所以说程序的设臵难度就在于如何既能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又不至于过分阻碍实体公正的实现。这就需要在程序规则的设计上适当增加排除的难度,从而达到双方力量的种相对平衡,缓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矛供证据,然而对于具体的举证方式,手段却并未提及。同时伴随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逐渐削弱了法院的举证责任,扩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客观上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9、“.....相关部门或知情人推阻,更何况对于没有任何权利保障的当事人来说,要完成举证的重任谈何容易这才导致了非法取证的肆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设想论文原稿。其次,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过于绝对化。凡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通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律应当排除,这样的规定不仅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司法实践,而且也与非法证据排除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众说纷纭。种观点认为,当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后,另方当事人如认为该证据属非法取得,则应由提供证据方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另种观点则认为,此时应由异议方来证明证据的非法性。第种观点意味着出示证据的方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还必须对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而这将必然加重举证方的责任。也就是说当其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时,其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这极有可能导致纠纷不但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反而进步激化......”。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