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应达到百分之百的确信程度。如果检察机关采取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本固定,具有较严的组织纪律对其成员进行约束和管理是具有经济性。即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大肆敛财,具有定的经济实力是通过威逼利诱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涉黑犯罪活动,或者为涉黑犯罪组织提供‚黑保护伞‛是暴力性,即犯罪组织在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采取各种暴力行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月通过立法解释,通过了关于刑法第百十条第款的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部分‚修正‛,赞成有组织犯罪具备大要件即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非法控制性,但对黑保护伞作为选择性构罪要件进入立法解释,这有组织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刑事司法实际,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注释‚刘汉案查办纪实‛,凤凰网,年月日。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
2、“.....中外法学,年第期日中川孝博超越合理性怀疑的证明刑事审判中证明标准的功能,东京日本现代人文社,年,第页。王尚新‚刑事证据立法研究手记‛,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年第卷,第页。责编张蕾。整罪构罪要件抽象化及其归纳性。虽然中国现行刑法中对有组织犯罪的整罪概念进行了规定有组织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起诉标准论论文原稿审查个罪关联性的基础上,综合各个罪的共同特征组织性经济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进步对整罪证据进行融合和审视,采取‚在解构中进行建构式‛的审查模式。因而,其审查标准异于个案审查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是采用与建构式相适应的审查标准内心确信。起源法国的‚内心确信‛,原指在审判阶段,法官在庭审中通过听取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审阅卷宗以及查找法律规范依据等活动,依据既有法律,遵循相应的诉讼规则,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调整等问题,在内心形成种确定且坚信的结论。从种意义上......”。
3、“.....值得商榷。因为整罪案件和子罪案件从实体构罪要件和证据证明对象方法功能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其证明标准必然不同。因此,检察机关审查必须高于西方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指控标准。第,有组织犯罪案件涉及的子罪与整罪采取并罚方式,因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组织性非法控制性等特点,其中涉及众多案件的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对死刑案件,也适用‚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相结合的有罪判决标准,与实际情况恰恰不符。因为在刑事司法的实际把握中,对死刑案件的证明往往把握最严。采取以‚高层次性,针对有组织犯罪中解构式的子罪和建构式的整罪而言,司法机关分别采取排除合理怀疑与形成内心确信作为有组织犯罪证据审查起诉标准,符合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及证据分布要求,成为摆脱有组织犯罪证明困境的重要方式......”。
4、“.....即由罪名众多案件繁杂且彼此交叉的子罪和子罪群共证的整罪构成。在刑事案件中,证据作为证实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结构及分布与犯罪构成紧密相关,有组织犯子罪证据体系主要采取普通刑事案件‚要件‛构罪证明方法,对该类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进行具体证明。与此相反,整罪证据体系则对从众多子罪事实中归纳出‚组织性‛‚经济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进行抽象性证明。证明功能上存在部与全部之别。子罪证据体系仅仅证明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个或几个案件事实,即便能够证明全部子罪案件事实,也仅仅局限于子罪案件范围之内。整罪证据体系则在子罪证据基础上对整罪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具有全局性。这种证明对象方法功能上的差异性以及其建构式构罪方式对审查起诉标,因而,引进‚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其进行程度上的规制,从而将‚犯罪事实清楚......”。
5、“.....要求司法人员从正反两方面考虑证明标准问题,进步增强证明标准的操作性。有组织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起诉标准论论文原稿。这样来,有组织犯罪案件全体证据就形成双重证据体系,即子罪证据体系和整罪证据体系。子罪证据体系按照‚单构罪模式‛中由若干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所构成的能够证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证据系统。整罪证据体系则是具有共证性的证据材料模式不同,在侦查终结和起诉环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参与侦查与起诉的权力安排和标准存在差异。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程序不存在明显阶段性,通过取证和审查证据,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心证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因此,不少国家在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起诉时的证据标准基本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等有罪判决标准。这样来,有组织犯罪案件全体证据就形成双重证据体系,即子罪证据体系和整罪证据体系......”。
6、“.....虽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辅助性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作了扩充性立法,增强了刑事司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在审查‚双层构罪模式‛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对整罪案件及子罪案件均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维标准,值得商榷。因为整罪案件和子罪案件从实体构罪要件和证据证明对象方法功能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其证明标准必然不同。子罪证据体系主要采取普通刑事案件‚要件‛构罪证明方法出版社,年。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中外法学,年第期日中川孝博超越合理性怀疑的证明刑事审判中证明标准的功能,东京日本现代人文社,年,第页。王尚新‚刑事证据立法研究手记‛,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
7、“.....第页。责编张蕾。摘要有组织犯罪作为种特殊的犯罪,其犯罪构成存在整罪与子罪之间的构罪要件差异性和层次性,针对有组织犯罪中解构式的子罪和建构式的整罪而言,司法机关分别采取排除合理怀疑与形成内心确信作为有组织犯罪证据审查起诉标准,符合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及证据分布要求,有组织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起诉标准论论文原稿构成的具有证明‚组织性‛‚经济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的证据系统。两个证据体系相互关联彼此交叉,又相对独立,有机统于有组织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中,但者之间在证明对象方法功能上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证明标准上必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两个证据体系在证明对象上存在层次差异性。子罪证据体系证明子罪案件事实,属于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第层次的案件事实,也是证明整个涉黑案件的基石。整罪证据体系则是在子罪证据基础上进行归纳和重组,证明第层次的涉黑案件的整罪事实......”。
8、“.....组,证明第层次的涉黑案件的整罪事实。证明方法上存在具象性与抽象性之分。这样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第次被我国立法所确立,具有进步性。那么这个标准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补充解释呢还是在原标准之外进步进行审查判断呢究竟‚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贯实行的‚证据确实充分‛处于何种关系呢学界存在两种较为对立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已经成为最高标准,最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应当予以取缔,应当继续保留。同时,也指出只是该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太差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是采用与建构式相适应的审查标准内心确信。起源法国的‚内心确信‛,原指在审判阶段,法官在庭审中通过听取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审阅卷宗以及查找法律规范依据等活动,依据既有法律,遵循相应的诉讼规则,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调整等问题,在内心形成种确定且坚信的结论......”。
9、“.....内心确信与排除合理怀疑之间即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概而论之,其两者均属于‚自由心证‛两个方面,排除合理怀疑采取‚证伪‛的方式在建构中进行解构,而内心确信则采取‚证实‛的方式在解构中进行结构,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证据系统。整罪证据体系则是具有共证性的证据材料所构成的具有证明‚组织性‛‚经济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的证据系统。两个证据体系相互关联彼此交叉,又相对独立,有机统于有组织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中,但者之间在证明对象方法功能上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证明标准上必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两个证据体系在证明对象上存在层次差异性。子罪证据体系证明子罪案件事实,属于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第层次的案件事实,也是证明整个涉黑案件的基石。整罪证据体系则是在子罪证据基础上进行归纳和,对该类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进行具体证明。与此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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