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出发,目前乃至较长段时间内,借鉴中间型的日韩模式并适当吸收我国台湾地区的政治性控制可能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既能适当发挥政府作用,又能积极完善协会自律功能,形成种互补而不是对立的态势。行业组织方面要帮助政府联系工商企业另方面又要代表会员并反映企业的利益,为企业和会员服务,同时在职能与组织机构上强调其自主性‛。商会统立法的必要性近几年,我国商会的整体发展速度较从前法律地位合法权益,从而鼓励和促进商会的充分发展另方面,对现存商会发展的混乱局面进行清理,使之走上有序发展的轨道。虽然,我国商会的发展不是部商会法可以解决的,但至少可以显示我们改革的方向和努力。百年前,我国商会法在保护和促进商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功以及国家在商会制度确立的过程中发挥的主导作用,可为我们今天重立商会法提供有力的佐证,也可为我们提供现实的借鉴意义......”。
2、“.....但是,这中国商会统立法之构想论文原稿了双重管理体制,而之前地方立法又直因缺乏立法权限,无法突破现有的法制框架。若要突破现有双重管理体制的规定,唯有制定单行商会法,以法律的形式取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社会学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行为激励和利益调整。法律在定意义上代表着社会的种期望,人类行为个最大的特征就是目的性,目标给人以希望,激励人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法律除对人们行为具有激励功能外,其另重要功能即在于对利益的确认平衡和重整。法登记管理条例,是立法程序出现了倒臵,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般来讲,应该先有个位阶较高的对实体权利地位等进行确认的法律,再出台登记管理条例,才顺理成章。‛也正是由于社会团体管理没有结社法,而民间结社又十分活跃,国务院出于管理需要,不得已出台了个登记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同时,在地方立法层面,目前......”。
3、“.....有的是地方性法规,有的是地方政府规章,还有的是政府规处理好与这者的关系是商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商会没能得到与市场经济需求相适应的发展,关键在于未理顺和澄清与政府的关系。商会立法的缺失商会的发展和成熟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的支撑。目前,我国的商会立法不仅远远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且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以及地方立法管理模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缺失。立法形式上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将商会作为私法主体看待的国家,商会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中间法人。在我国,没有确立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却未对上述各类法人的内涵和外延给出明确界定,导致各类法人的特征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也无法明确。事实上......”。
4、“.....根据我国现行的法人分类,商会应当归入社会团体法人。这种分类法没有顾及到商会与公益组夹缝求生‛,财经,年第期,第页。黎军‚行业协会立法初步研究‛,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责编王坤娜。如何明确商会的法律性质。如何在法律上规定商会的性质,确定商会的法律地位,是商会法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各国和各地区因商会的发展历史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对商会法律性质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商会定位为公法人,有的则将其作为私法上的主体来看待,但各国都赋予了商会法人性质,地位,是商会法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各国和各地区因商会的发展历史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对商会法律性质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商会定位为公法人,有的则将其作为私法上的主体来看待,但各国都赋予了商会法人性质,即商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商会与政府间并非隶属关系。商会就其本质而言......”。
5、“.....因此我国商会法的制定,应当遵循商会的本质要求,从民商法的基础理论出发,按照内涵和外延给出明确界定,导致各类法人的特征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也无法明确。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这种‚分法‛遭到了理论界广泛的质疑。根据我国现行的法人分类,商会应当归入社会团体法人。这种分类法没有顾及到商会与公益组织政治团体的区别,无法根据各种社团自身的特点作出区别性规定,从而造成对商会这种社团组织的管制过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人分类重新作出思考,可以以公私法人元论为基础,以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基本法的情况下仅有个登记管理条例,是立法程序出现了倒臵,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般来讲,应该先有个位阶较高的对实体权利地位等进行确认的法律,再出台登记管理条例,才顺理成章。‛也正是由于社会团体管理没有结社法,而民间结社又十分活跃,国务院出于管理需要......”。
6、“.....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同时,在地方立法层面,目前,有关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立法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地方性法规,有的是地方政府中国商会统立法之构想论文原稿即商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商会与政府间并非隶属关系。商会就其本质而言,是市场经济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维护其共同利益而组建的组织,因此我国商会法的制定,应当遵循商会的本质要求,从民商法的基础理论出发,按照组织自治平等协商的私法传统来构建商会法律制度,使之更加贴近市场,真正发挥功能。再有,目前我国公权力非常强大,不需要再建立套新的组织体系来进步加强这种公权力。中国商会统立法之构想论文原稿。性,强调商会对内部事务的自治,并不是强调商会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对立与隔阂,正相反,政府和商会行业协会之间要加强联系,政府通过与商会行业协会联系沟通,了解行业经济发展情况......”。
7、“.....因此,虽然商会行业协会不需要个对其业务进行管理的机关,但在政府部门设臵个专门与商会行业协会进行联络协调的机构却是必要的,这样才有双方沟通的渠道。教授注释李咏‚中国国家在商会制度确立的过程中发挥的主导作用,可为我们今天重立商会法提供有力的佐证,也可为我们提供现实的借鉴意义。中国商会统立法之构想论文原稿。商会立法的缺失商会的发展和成熟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的支撑。目前,我国的商会立法不仅远远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且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以及地方立法管理模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缺失。立法形式上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组织自治平等协商的私法传统来构建商会法律制度,使之更加贴近市场,真正发挥功能。再有,目前我国公权力非常强大,不需要再建立套新的组织体系来进步加强这种公权力。目前......”。
8、“.....为解决些商会行业协会没有业务主管机关问题,设立了行业协会发展署,作为商会的业务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双重管理体制本身就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产物,应当予以取消。当然,强调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立分法作为私法人的基本分类在社团法人之下再具体划分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和营利法人。若按此新的分类法,我国商会则应当属于中间法人。如何理顺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商会的特征决定了与之联系密切的方面是政府,另方面是企业,妥善处理好与这者的关系是商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商会没能得到与市场经济需求相适应的发展,关键在于未理顺和澄清与政府的关系。如何明确商会的法律性质。如何在法律上规定商会的性质,确定商会的法律章,还有的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地方以及更常见的做法则是制定相关的‚意见‛来对商会行业协会进行规范。可见,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统立法,使得各地方立法呈现出不致甚至冲突的现象......”。
9、“.....在将商会作为私法主体看待的国家,商会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中间法人。在我国,没有确立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却未对上述各类法人的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结社自由权,奠定了商会合法性的宪政基础。但是,在立法形式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商会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由于商会属于社会团体的种,所以应先进行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调整,我国现在还没有对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整体性的立法,已有的立法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只是行政法规,而且只是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行政程序作了规定,立法层次较低,并且缺乏相应的实体法。‚在尚无中国商会统立法之构想论文原稿,而且,对目前商会行业协会极度混乱问题林立的现象也不可能臵之不理。因此,制定部统的商会法十分必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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