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当然在些场合这种注意义务也可能以默示的形式推定,如出售的商品应具有适销性。传统民法理量的空间,导致案件的审理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商事活动中尊重商事行为的外观,旦商事行为达成就不能轻易撤销,法官亦不能基于其朴素的公平观念调整商事行为的利益分配。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市场的调控机制,促进商事主体间信用机制的建立,同时也免去了商事纠纷中对内心真意探究所需的繁琐的证明环节,以维护商事交易的确定性时效性和可预见性,促进商事交易安全和效率目标的达成。如‚情势变更‛在民事审判中可以成为违约方免责的有效抗辩,但在商事审判中则不能如此轻易认定,因为商法思维有个简单的共识‚既然作出承诺,就不能像没有作出承诺抗辩事由,而改为更为严格的‚非所能控制的障碍‛,以维护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论文原稿。综上所述......”。
2、“.....是希望法官在审理商事纠纷时尊重和发现商事审判的特殊性,并运用商法思维对商事纠纷作出准确的判断,进而推进商法研究和商事立法的科学化合理化,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注释徳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法治实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商事思维更加重视‚外观主义‛。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法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论文原稿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意思主义则要求透过行为外观追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在司法实践中,内心真意和外观表现不致的场合时有出现,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到底是依据外观还是内心真意,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存在较大差异。传统民法很注重意思表示,究其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个核心要件就是意思表示真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案件审理上也往往注重‚探究真意‛......”。
3、“.....无疑给裁判者带来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导致案件的审理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商事活动中尊重商事行为的外观,任。其区别在于,传统民法在处理民事交往时以‚卖方自慎,买方自慎‛为原则,即要求买方在民事交往中也要同样审慎,否则也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后果。而商事交易中则更强调‚卖方自慎‛,即商事交往的债务承担者往往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而且这种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是法定的注意义务,如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当然在些场合这种注意义务也可能以默示的形式推定,如出售的商品应具有适销性。传统民法理论的追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单责任为原则,即民法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不仅是责任人行为的违法性还应确认其行为动机的可责性,而且不搞‚连坐‛显然有违市场规律,损害商业经营的可预期性,不利于促进商人商业经营的积极性。商事审判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4、“.....商事审判应严格区分商人和普通的民事主体商行为和普通的民事行为。对商主体规定更为严格的义务,对消费者给予法律上的特殊保护对商行为适用商事特别法进行规范,对于普通的民事行为适用民法般原则和规则进行调整。商事关系的最大特点还在于‚至少方当事人具有营利动机‛,商事审判虽不能给商事经营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可以为商事经营提供公平的法治环境。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改革,将原来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等审判机构纳入大民事审判的范畴,并根据具体职能的不同分为民庭民庭民庭民庭。经过几年的积淀,我国大民事审判格局仍未真正建立,除了民庭外,其余个庭有了特色鲜明的新称谓,民庭改用知识产权审判,民庭改为涉外海事商事审判,民庭则改为民商事审判。从民庭的称谓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的模糊界分......”。
5、“.....而实际上商事审判有别于民事审判,有其独立性。商事审判强调营利利益的保护。理论范问题,还存在着法律规范盲区以及由此引发的价值判断问题。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要求法官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还要有训练有素的法律思维。英美法系将法律思维概括为,即要求法律人‚依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本文要讨论的是商事案件裁判过程中,司法者应尊重商事审判的独立价值,并适当运用商法思维实现商事案件的合理解决。商事审判的独立性自世纪年代,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商事立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判的独立性。商法思维在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如上所述,商业审判有着不同于般民事审判的独立性,因此在商事审判中就‚不能凭着简陋的商事制度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
6、“.....传统民法理论对法律行为‚有偿性‛的判断是以是否给付对价为标准,于是,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条件是对方给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不需要对方给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对法律行为进行有偿性区分的目的在于,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对义务人的要求是不样的用过程中,除了大量的法律规范问题,还存在着法律规范盲区以及由此引发的价值判断问题。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要求法官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还要有训练有素的法律思维。英美法系将法律思维概括为,即要求法律人‚依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本文要讨论的是商事案件裁判过程中,司法者应尊重商事审判的独立价值,并适当运用商法思维实现商事案件的合理解决。商事审判的独立性自世纪年代,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7、“.....不利于促进商人商业经营的积极性。商事审判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商事审判的独特性还体现在其调整对象商事关系的独特性,商事审判应严格区分商人和普通的民事主体商行为和普通的民事行为。对商主体规定更为严格的义务,对消费者给予法律上的特殊保护对商行为适用商事特别法进行规范,对于普通的民事行为适用民法般原则和规则进行调整。商事关系的最大特点还在于‚至少方当事人具有营利动机‛,商事审判虽不能给商事经营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可以为商事经营提供公平的法治环境。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论文原稿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论文原稿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8、“.....因此,无论我国将来是否制定统的商法典亦或颁布商法通则,商法作为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理论和制度上的独立价值已然凸显无疑。在理论上探讨商法的独立地位不是目的,商法独立性研究的真正价值还应体现为商事审判的独立性。者,亦或‚民商分立‛的倡导者,都不可否认商法和商法观念在客观上的独立存在。然而在司法审判中,商法的独立性体现的却差强人意,简单的商事制度与传统的民法思维相结合来解决商事问题的现象还相当普遍,这不仅不利于商事纠纷的准确判断,也不利于商法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社会目标之达成。因此,文章通过商法思维在法律适用中的微观辨析,为法官的司法裁判提供理性而正当的判断基础及思维模式。关键词法律思维商法思维法律适用商事审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法学是‚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9、“.....将原来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等审判机构纳入大民事审判的范畴,并根据具体职能的不同分为民庭民庭民庭民庭。经过几年的积淀,我国大民事审判格局仍未真正建立,除了民庭外,其余个庭有了特色鲜明的新称谓,民庭改用知识产权审判,民庭改为涉外海事商事审判,民庭则改为民商事审判。从民庭的称谓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的模糊界分,尽管有学者指出从职责范围看民商事审判实质上就是商事审判。而实际上商事审判有别于民事审判,有其独立性。商事审判强调营利利益的保护。理论上下述观点很容,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承担的责任就比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承担的责任要重。对于民事行为,‚有偿性‛的判断以是否给付对价为标准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商事行为‚有偿性‛的判断如果仍然沿用是否给付对价标准,则显然有失公允。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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