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就意味着诉讼各方都有了对鉴定意见专业性进行审查判断的武器。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疑和质证,使诉讼各方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有个更加直观的认识和理解。这种认识和理解是帮助其确立对于鉴定意见信任的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制度源头杜绝重复鉴定。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而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丰富并完善了刑事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内容,大幅度提升了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化水平。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断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诉讼机关主导,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根据专家辅助人介入诉讼的形式及阶段进步区分。其中审判机关在法庭审判阶段基于证据质证和证据采纳之目的所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应当具有诉讼属性上的中立性。这种中立性源自于法院的中立性,更是基于其目的的必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2、“.....专家辅助人必须保持诉讼中立而不能带有任何诉讼倾向性,对于其他诉讼阶段的专家辅助人及由当从复旦投毒案二审看刑事专家辅助人诉讼属性论文原稿题,才有可能发挥其在庭审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并依据现有法律进步完善程序性规则。现有法律对以上问题并没有做进步的详细规定,仅仅是将鉴定人证人的些法律规范套用在专家辅助人的问题上,这并不能有效解决专家辅助人存在的问题。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属性探讨根据现有法律,当事人公诉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在该前提下,无须要求专家辅助人保持诉讼中立,尤其是在当事人方及公诉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情形下,对于其中立性的要求未础,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制度源头杜绝重复鉴定。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而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丰富并完善了刑事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内容,大幅度提升了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化水平......”。
3、“.....大量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构建出了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基本法治背景。但是,在这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中,仍然缺乏对于刑事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合理质证的手段与措施,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这是我国这与证人对于案件事实的亲身感验式的了解有着本质区别。在这个意义上,专家辅助人必然不会是诉讼证据的来源,只能是证据审查判断的种方法或者手段。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他在法庭上的任务是专门就对方的鉴定意见挑毛病提问题,用以指出对方鉴定意见在科学性方面的破绽和问题,或者就对方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回答,以此加强庭审质证。因此,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必然有别于证人,也就决定了其在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与义务上无法完全等同于证人英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麦高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页。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人民检察,年第期,第页。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
4、“.....年,第页。陈瑞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中国司法鉴定,年第期,第页。邹明理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实务探讨,中国司法鉴定,年第期,第页。责编于岩。专家辅助人与证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将有关证人的部分规定套用在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上序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追究。同样,专家辅助人如果故意帮助诉讼各方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行业纪律的惩戒。此外,关于专家辅助人诉讼作用及诉讼资格方面,不同诉讼属性的界定,会直接导致对专家辅助人诉讼资格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既然我们将专家辅助人界定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整个诉讼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协助诉讼各方审查判断质证使用鉴定意见。从国外般情况考察,结合我国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在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条新的路径,可视作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渐进式改革的产物......”。
5、“.....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有助于鉴定意见的采纳和采信。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为刑事诉讼中专门性事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更为诉讼各方达成诉讼合意提供了平台和基础。随着科学证据时代的到來,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作用日趋加重。但是受知识背景及认知能力所限,裁判者及诉讼参与各方对专业性科学性极强的鉴定意见家担任,并且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条件原则上应当高于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如果专家辅助人低于鉴定人的资质或者与鉴定人的法律素质鉴定专业素质悬殊,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就会走过场。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跛脚专家是绝对不可以的。将无对口专业的专门知识的人请上法庭当专家,是对法治的不尊重。注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第页。我国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创设了刑事专质证实务探讨,中国司法鉴定,年第期,第页......”。
6、“.....承认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倾向性,并不意味着对于这种倾向性无底线的纵容。该种倾向性首先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和专家辅助人职业素养之上的,不能无原则无底线无事实依据地对方当事人进行偏袒。所以,对于专家辅助人在对鉴定意见质询并向己方诉讼当事人提供专业辅助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相关司法鉴定规定故意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销毁证据而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应当受到相关从复旦投毒案二审看刑事专家辅助人诉讼属性论文原稿家辅助人应当由具备鉴定人资格的资深鉴定专家担任,并且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条件原则上应当高于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如果专家辅助人低于鉴定人的资质或者与鉴定人的法律素质鉴定专业素质悬殊,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就会走过场。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跛脚专家是绝对不可以的。将无对口专业的专门知识的人请上法庭当专家,是对法治的不尊重......”。
7、“.....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第页。刑事诉讼法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中提出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建立了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承认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倾向性,并不意味着对于这种倾向性无底线的纵容。该种倾向性首先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和专家辅助人职业素养之上的,不能无原则无底线无事实依据地对方当事人进行偏袒。所以,对于专家辅助人在对鉴定意见质询并向己方诉讼当事人提供专业辅助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相关司法鉴定规定故意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销毁证据而妨害正常司法于案件事实的了解为前提,但是其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途径般是通过查阅案件材料的方式实现,这与证人对于案件事实的亲身感验式的了解有着本质区别。在这个意义上,专家辅助人必然不会是诉讼证据的来源,只能是证据审查判断的种方法或者手段。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他在法庭上的任务是专门就对方的鉴定意见挑毛病提问题......”。
8、“.....或者就对方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回答,以此加强庭审质证。因此,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从准确认识。这种矛盾必然导致出现科学不得不呈现给非科学家,并被非科学家评价的尴尬局面或者鉴定意见成为不可辩驳的权威性结论,科学成为法官的主人或者由平民法官利用生活经验常识任意宰割科学的命运。如何让鉴定意见走下科学的神坛,被裁判者认知和采纳,并为各方所接受,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个极为现实的问题。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如何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被破译和诠释,各国都有自己的应对之道,我国在该问题上直没有做出实质性的突破。直到年,修改后辅助人制度。该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般称之为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9、“.....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受被告人自诉人和司法机关委托就鉴定意见涉及到的专门知识提出意见的掌握特定科学理论和专门技术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中律的追究。同样,专家辅助人如果故意帮助诉讼各方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行业纪律的惩戒。此外,关于专家辅助人诉讼作用及诉讼资格方面,不同诉讼属性的界定,会直接导致对专家辅助人诉讼资格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既然我们将专家辅助人界定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整个诉讼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协助诉讼各方审查判断质证使用鉴定意见。从国外般情况考察,结合我国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专家辅助人应当由具备鉴定人资格的资深鉴定位与作用必然有别于证人,也就决定了其在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与义务上无法完全等同于证人。从复旦投毒案二审看刑事专家辅助人诉讼属性论文原稿。英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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