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然而这并不足以体现公信力本身的特质。公信力概念具有双重维度,因为作为核心字的信,原本具有两层涵义为信用,通诚实,多被用于被观察者,信用多数情况下用作名词,是种静态的法官司法公信力评估的两个维度论文原稿从信用和信任两个维度进行。将信用作为法官公信力的主要评估维度,运用信任来检测信用指标的有效性及权重配臵。同时,在设臵和运行上注意兼顾司法的专业性和社会性,通过实践建立起个有效全面可信灵活的评估体系。例如......”。
2、“.....但绩效考评仍然是评估法官的主要方式。绩效考评与法官的晋升评优评先福利奖惩等直接挂钩,这就触发了法官队伍中效率优先个人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绩效考核更像种对于被管理者的管理技术手段,但司法权实际是反科层化的的公信力,成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个重要抓手。要做好对法官公信力的评估。目前,我国关于法官评估还存在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个方面首先,过度量化。法官公信力由伦理和技能两方面构成。实践中存在法官公信力评估过度量化的趋信用与信任就像硬币的两面,拥有信用......”。
3、“.....据此,法官拥有信用则民众会信任法官这判断是成立的,信用和信任应成正比关系。依据预设,倘若对法官信用的总体评估较好,则可以推知此法官的受信任状态应好于过理论分析得到的信用评估,开始只是种经验归纳乃至理想构建,并不意味着法官公信力状态定会和信用评估结果保持致。事实上,在情法冲突的案件中,依法裁判往往要求法官作出个和民众意愿相左的判决。当然,鉴于法律司法最终目的是为民众服务协调社,如果法官总是站在民众的对立面,也同样不可想象。法官信用评估再高,如果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就无法获得公信力。评估公信力,固然需要考察法官自身的素质......”。
4、“.....因此,信任指标的第个作用在于通过与信用评估的对比要体现公信力角度评估的特点,还需借助信任维度。对于民众来说法官的判决是否公正令他们信服,并且判决最终是否能够实现他们的权利诉求,才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和功能所在。因此,作为第维度的信任,可以用来检测法官信用的好坏与权重。因为通过理论被管理者的管理技术手段,但司法权实际是反科层化的,它本质上是种判断权,其目标是实现法律与公正。不能否认绩效评估能够在定程度上反映法官工作状况,但应避免过分行政化单化。信用与信任就像硬币的两面,拥有信用......”。
5、“.....如果法官总是站在民众的对立面,也同样不可想象。法官信用评估再高,如果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就无法获得公信力。评估公信力,固然需要考察法官自身的素质,也还需要考察他人对于法官的认识。法官司法公信力评估的两个维度论文原稿。合理。要体现公信力角度评估的特点,还需借助信任维度。对于民众来说法官的判决是否公正令他们信服,并且判决最终是否能够实现他们的权利诉求,才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和功能所在。因此,作为第维度的信任,可以用来检测法官信用的好坏与权重。因为通两方面构成。实践中存在法官公信力评估过度量化的趋势......”。
6、“.....就可能因评估对象和方式的局限性,导致法官评估和考核异化。其次,碎片化。缺乏系统性的价值目标和理论支撑是造成这现状的主要根由。最后检验其是否能够符合这预设,者之间是否存在偏差。旦出现信用评估高者反而信任评估低,或者者偏差很大的情况,那么就意味着评估体系设臵或评估过程出现问题,又或是评估外因素构成了较大影响。若者能够构成正比关系且无过大偏差,则表明设臵相对分析得到的信用评估,开始只是种经验归纳乃至理想构建,并不意味着法官公信力状态定会和信用评估结果保持致。事实上,在情法冲突的案件中......”。
7、“.....当然,鉴于法律司法最终目的是为民众服务协调社会关系法官获得了信任。据此,法官拥有信用则民众会信任法官这判断是成立的,信用和信任应成正比关系。依据预设,倘若对法官信用的总体评估较好,则可以推知此法官的受信任状态应好于信用评估较低的法官。法官司法公信力评估的两个维度论文原稿。行政化单化。尽管近年来的法官评估,都在努力淡化法官绩效考评可能带來的危害,但绩效考评仍然是评估法官的主要方式。绩效考评与法官的晋升评优评先福利奖惩等直接挂钩,这就触发了法官队伍中效率优先个人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
8、“.....建设支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尤其是提高法官职业的公信力,成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个重要抓手。要做好对法官公信力的评估。目前,我国关于法官评估还存在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个方面首先,过度量化。法官公信力由伦理和技能,从而保证信在评估中的核心地位。摘要建构个内部融贯又兼具实效性的法官公信力评估体系,在理论和操作层面都存在定困难。在评估中要突出信的关键地位,从信用和信任两个维度进行。将信用作为法官公信力的主要评估维度,运用信任来检测信用指标的状态属性为信任,多被用于观察主体,多用作动词......”。
9、“.....就法官而言则体现为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和能够获得信用的经验,而这些就构成了信用定义下的具体内容。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信任更多的是种态度,相信法院的法官工作,更多集中在统法律和处理法律疑难上,而基层法官更注重庭审技巧与事实认定。实践中法官的工作内容并非时刻保持致,多元化的工作角色使得对法官的定位或法官的工作是什么的描述不存在普适性的规定。法官公信力评估应突出信用和信任,它本质上是种判断权,其目标是实现法律与公正。不能否认绩效评估能够在定程度上反映法官工作状况,但应避免过分行政化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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