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现出法管制的成效,如此针对网络犯罪管辖问题,可参考诉讼便利性原则和犯罪影响的关联性原则。首先是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刑法第条和条以计算机作为对象进行网络犯罪行为类别的划分时,将依靠互联网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以国家为保持计算机网络运行所制定的安全管理秩序作为客体,以此来衡量是否被网络侵犯。其犯罪表现形式有两种,其为借助篡改数据而达成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目的,越境问题尚未被明确界定,网络犯罪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效果延续性尚未被纳入法律规制领域而导致量刑不清,犯罪课题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类型共犯问题等界定不清,网络犯罪法定刑偏低,网络犯罪资格刑的适用受限等问题。现阶段刑法总论将刑罚规定为类,如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驱逐出境资格刑,然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此类刑种尤其是资格刑适用的限定,并不适合用在网络犯罪的预防及控制方面......”。
2、“.....网络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高科技性成瘾性网络依赖论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原稿为相对明显,故而在传统刑法中进行此类犯罪行为的条文解析,相比较非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而言自然更为便宜。其次,不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以计算机为原点进行犯罪对象行为和犯罪工具行为的双向辐射,在研究过程中将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所界定的纯正网络犯罪的反向,界定为不纯正网络犯罪。国内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第条规定,使用网络和计算机所进行的其他类型网络犯罪,可称为以计算机为工具型的后,设定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非法入侵国家重要领域并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梳理了使用网络犯罪的个犯罪行为案例,刑法修正案中增设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工具罪......”。
3、“.....首先是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需要将单位网络犯罪行为结合刑法现有内容,按照单位网络犯罪刑罚的需要,重新界定定罪量刑标准。不纯正的网络犯罪与纯正网络犯罪的最大区分点在于前者对实施犯罪的主体智商要求极高,犯罪主体偏年轻化,其犯罪行为无法预料预估,表现出更为隐秘无国界的特质,其社会危害后果甚至不堪设想。尽管不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与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有所区分,然而万变不离其宗,两者所侵害的客体与传统犯罪的客体近似,仅仅是在应用方法方面和犯罪影响第,适度延展网络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增设单位主体类型。我国刑法中规定,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故意杀人强奸贩卖毒品抢劫投毒罪爆炸放火等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立法者以未满周岁的心智尚未发展成熟......”。
4、“.....仅仅以犯罪主体对社会的严重损害程度,以及重大损失是否在类特殊犯罪类型影响下,作为刑法惩处的衡量依据,如此刑法的谦抑性势必影响网络犯罪的量刑,考虑到网络犯和非法控制条文合并为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在条文中对特别严重严重的情节认定进行表述。刑法第条第款里的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建议单列出来,与第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种形式合并,并从保护计算机数据安全的视角出发,增加非法获取删除篡改拦截计算机数据罪。以打击黑客工具传播病毒恶意制作木马等犯罪行为为目标,将第条第款中非法控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提供工具程序罪可与第条以传播故意制作计算机,将第条第款中非法控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提供工具程序罪可与第条以传播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来恶意破坏性程序方式,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被迫害罪结合,进而增加滥用计算机工具罪......”。
5、“.....亦或是将其单独提取出来重新进行犯罪罪名表述刑法力度和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切实预防因不纯正网络犯罪的动态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利益受损问题。不纯正网络犯罪罪名体发达国家的刑法规制方式成效等相比,现行网络犯罪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使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种类界定方面。如此有必要以公约为蓝本,重新界定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并提出对应性的完善建议。目前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对象而区分出来的纯正网络犯罪及不纯正网络犯罪,可作为公约种犯罪类型的完善基础,进而进行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确定,这对完善国内网络犯罪罪名体系而言同样具有辅助价值。如此,针对目前纯正网责任为前提,仅仅以犯罪主体对社会的严重损害程度,以及重大损失是否在类特殊犯罪类型影响下,作为刑法惩处的衡量依据,如此刑法的谦抑性势必影响网络犯罪的量刑......”。
6、“.....如果仅用传统刑法进行量刑,很有可能导致大量低龄网络犯罪主体逍遥法外,进而助长计算机网络犯罪。对此,建议重新划分网络犯罪主体年龄,按照网络犯罪主体行为和影响恶劣程度进行量刑,可适度延伸网络犯罪主体形式责任年论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原稿毒等来恶意破坏性程序方式,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被迫害罪结合,进而增加滥用计算机工具罪。当前国内司法界始终未曾明确界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能否列入到传统犯罪类型中,亦或是将其单独提取出来重新进行犯罪罪名表述刑法力度和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切实预防因不纯正网络犯罪的动态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利益受损问题。不纯正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重构方面,可参考公约中所列举出的相关犯罪类型。论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原稿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种类界定方面。如此有必要以公约为蓝本,重新界定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
7、“.....目前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对象而区分出来的纯正网络犯罪及不纯正网络犯罪,可作为公约种犯罪类型的完善基础,进而进行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确定,这对完善国内网络犯罪罪名体系而言同样具有辅助价值。如此,针对目前纯正网络犯罪罪名体系所存在的遗漏罪名重叠交叉等问题,建议以原刑法第条为基础,将第款中的非法侵与时俱进性第,网络犯罪类别界定与犯罪趋向性脱离。现阶段国内对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依据为年刑法刑法修正案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年刑法的第条和条将网络犯罪按照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程度进行界定后,设定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非法入侵国家重要领域并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梳理了使用网络犯罪的个犯罪行为案例,刑法修正案中增设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的重构方面,可参考公约中所列举出的相关犯罪类型......”。
8、“.....年,第页。陈夕幻中日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比较研究,贵州贵州民族大学,年,第页其次,重新界定刑法规制体系,分级重构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尽管我国当前网络犯罪刑法的立法,随着我国法律领域的不断发展,取得了定的进步,但是与互联网犯罪的发展速度和发达国家的刑法规制方式成效等相比,现行网络犯罪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使用计算机络犯罪罪名体系所存在的遗漏罪名重叠交叉等问题,建议以原刑法第条为基础,将第款中的非法侵入和非法控制条文合并为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在条文中对特别严重严重的情节认定进行表述。刑法第条第款里的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建议单列出来,与第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种形式合并,并从保护计算机数据安全的视角出发,增加非法获取删除篡改拦截计算机数据罪。以打击黑客工具传播病毒恶意制作木马等犯罪行为为目,可使用适用资格刑进行刑罚处罚......”。
9、“.....由于单位层面的网络犯罪社会损害性远大于个体,因此除将单位明确列入到网络犯罪主体中外,还需要将单位网络犯罪行为结合刑法现有内容,按照单位网络犯罪刑罚的需要,重新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其次,重新界定刑法规制体系,分级重构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尽管我国当前网络犯罪刑法的立法,随着我国法律领域的不断发展,取得了定的进步,但是与互联网犯罪的发展速度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工具罪。但以上设定及网络犯罪类别归纳方式均尚未从纯正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两种表现方面进行网络犯罪行为的微向性区分。第,适度延展网络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增设单位主体类型。我国刑法中规定,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故意杀人强奸贩卖毒品抢劫投毒罪爆炸放火等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立法者以未满周岁的心智尚未发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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