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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 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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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随意性比较大。由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解释比较宽松,这会导致行为人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会造成轻罪重判的情形。同时,目的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是,此解释只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解释。因此,在立法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今还是空白,这增加了犯罪行为界定工作的难度,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界定是我国立法过程中应该重视的问题。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适用有诸多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处罚都比较简便,但是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与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在融资途径方面是有定区别的,者不能混淆,适用同罪名会扩大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

2、“.....或者将所有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经营或者资本失常等便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骗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到底怎样的比例才算明显不成比例,在司法解释中找不到确切的数据。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难以界定的。因此,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定性会直接影响到定罪及量刑。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是,此解释只适用于司法种主观性的判定必须依赖办案人员的素质,随意性比较大。由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解释比较宽松,这会导致行为人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会造成轻罪重判的情形。同时,从集资款的用途去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是不科学的。集资人可能为了将集资款经营得更好,为了给投资人更高的回报......”

3、“.....却也为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从而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适用有诸多的不同点。集资诈骗罪由于主观过错大,所以刑罚也比较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集资人为了减轻处罚,逃脱罪责通常想方的行为均可以予以规制,这比用非法吸收存款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兜底性条款更为合理。结语非法集资类犯罪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了投资人的经济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比较大,但是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规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以吸收存款对象的多少为依据,而主要看集资的过程是否具有开放性,是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宣传......”

4、“.....不符合罪责刑相致的原则。因此,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应该对社会公众进行合适的界人,而非特定的少数人。但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到底是哪些人,法律并没有将社会公众进行明确的界定。非法集资的对象是司法实践中判断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对社会公众概念决定不清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困难。些学者认为社会公众就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这里的社会公众不能与集资者有关系,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比较大,但是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规定还有些不尽合理的地方。从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投资对象界定不清问题,集资人的主观目的界定不清问题问题......”

5、“.....从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投资对象界定不清问题,集资人的主观目的界定不清问题问题,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立法重构问题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和立法完善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集资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资的载体可不进行考量,只要能表明其价值和持有人利益的借据或者实物等都可被认定为有价证券,都可以用本罪加以规制。因此,应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更名为擅自发行有价证券罪,擅自发行有价证券罪的适用范围比较大,只要是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公众的存款进行吸收票罪的使用范围得到扩充......”

6、“.....在行为人集资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资的载体可不进行考量,只要能表明其价值和持有人利益的借据或者实物等都可被认定为有价证券,都可以用本罪加以规制。因此,应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更名为擅自发行有价证券罪,擅自发定。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法构想。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立法初衷角度出发,我国刑法和证券法应该把股票证券等的范围进行扩大,使得擅自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股票罪的使用范围得到扩充,将此罪名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兜底性罪名。在行为人没有参与非法集资的过程,如果集资者向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借款,那么这里亲戚朋友就不能被认定为社会公众。同时......”

7、“.....在司法实践中,对社会公众的界定也出现过许多问题。对社会公众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司法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和立法完善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非法集资的行为对象和主观目的非法集资犯罪是实质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社会公众的财产。因此,非法集资的对象就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就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行有价证券罪的适用范围比较大,只要是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公众的存款进行吸收的行为均可以予以规制,这比用非法吸收存款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兜底性条款更为合理。结语非法集资类犯罪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了投资人的经济利益......”

8、“.....我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提高,却也为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从而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法构想。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立法初衷角度出发,我国刑法和证券法应该把股票证券等的范围进行扩大,使得擅自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股从集资款的用途去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是不科学的。集资人可能为了将集资款经营得更好,为了给投资人更高的回报,可能将集资款提供给与自身经营项目有关系的人消费。这种行为虽然造成了投资人定的经济损失,但是集资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集资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最终目的,因不同点。集资诈骗罪由于主观过错大,所以刑罚也比较重......”

9、“.....在司法实践中,集资人为了减轻处罚,逃脱罪责通常想方设法掩盖自己的主观目的。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人的种主观心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缺乏有力佐证,犯罪分子很可能就会逃脱或者减轻罪责。但是,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判别行将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用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来规制挤压了合法民间借贷的空间,所以用本罪规制变相吸收存款罪是缺乏其合理性的。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因此,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定性会直接影响到定罪及量刑。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解释。因此,在立法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今还是空白,这增加了犯罪行为界定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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