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上是个环节的执行行为,成为公正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点。司法人员在执行活动中能理性判断案件。作为良法,其做出了相应的行为规范,维护正当权益,打击扰乱伦理规则的危害行为,本身就是公正的体现在面对利益冲突时,权衡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做到不偏不倚,最大化彰显利益价值。能多大程度合乎法律精神,就能多大程度体现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对当代司法机关追求司法公正提出的要求,因此,做到执行行为合法是落实公正原则的最重要的路径与规范,河南社会科学,年第期,第页。李立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立的正当性,法学杂志,年第期,第页。廖荣辉,潘建明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价值,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年第期,第页。罗旭和谐社会视野下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意义与原则,新西部,年第期,第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喻福东论司法人性化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行政与法,年第期......”。
2、“.....喻福东论司法人性化的哲学根基,云梦学刊,年第期,第页。民事执行程序中实施检察监督的伦理审视论文原稿会个人与他人,做到不偏不倚,最大化彰显利益价值。能多大程度合乎法律精神,就能多大程度体现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对当代司法机关追求司法公正提出的要求,因此,做到执行行为合法是落实公正原则的最重要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法律对执行人员的行为作了规定,执行人员现象从当事人角度来说,检察监督的合理运作,可以使执行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促进法院裁判的落实,维护审判制度建立起来的公正意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防止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过分损害,亦能在法定限度内得到救济......”。
3、“.....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将公正人性平等理性原则落实在民事执行行为中是贯彻司法伦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公正理性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的平等也应当建立在人道主义基础之上,人道主义理论是司法人性化的哲学基础所在,人的自身的价值为最高,以人为本,把其作为中心和目的,同时正视人的自我需要和本能。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实际上是对不合乎法理和人性行为的侧面治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也是对人性平等伦理原则的大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伦理价值期待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的提出是司法的大进步。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百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百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法律上明确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4、“.....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百十条规定在实行强制执行时,除了应当由法院实施的以外,由执行员受债权人的委任实施。债权人委任执行员时,可以请求书记科予以协助。受到书记科委任的执行员视为受债权人所委任。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执行不力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加强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执行过程建立起检察监督机制。由于我国社会本身存在着信用机制不健全民事执行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等原因,导致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长期不能得到彻底解决,而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效监督机制的缺失正是影响执行工作规范和成效的个重要因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民事检察业务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如何进步加强和规范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督机构相对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外部监督的人大政协党委媒体舆论等,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矫正作用,执行乱的问题依旧严峻。这些外部监督形式都为宏观上的监督......”。
5、“.....在监督过程中,对监督的技术质量专业要求相对较高,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专业法律知识和操作程序,这些外部监督机构并非专业的法律机构,无法满足相应的硬性条件。同时,民事案件相对繁琐,民事执行活动也必然存在反复经常性复杂性,从伦理上讲在民事检察业务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如何进步加强和规范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个亟待破解的课题。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规应当性民事执行监督的国内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条规定是对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重大突破。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从立法上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使对权人所委任。执行法院对执行员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享有裁判权并对其进行监督。日本民事执行法第条规定民事执行,根据申请......”。
6、“.....由此可见,日本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采用的仍是执行官执行和法院执行元制。执行官拥有相对独立性,受法院的监督。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民事执行作为审判权的部分,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道防线,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审判公正的圆满结民事执行程序中实施检察监督的伦理审视论文原稿个亟待破解的课题。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规应当性民事执行监督的国内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条规定是对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重大突破。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从立法上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使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有了明确的法条指引。民事执行程序中实施检察监督的伦理审视论文原稿。种监督并没有法律规范上的详细......”。
7、“.....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不规范性。面对制度上的隐患,检察监督的介入实属必要。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民事执行作为审判权的部分,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道防线,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审判公正的圆满结局。但是民事执行旦失去监督,就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近年来,由于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等问角度来说,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使其不再仅仅是原则性的指导,对于监督活动有法可依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是外部监督加强的表现,也是对内部监督压力的缓解,有利于规范民事执行行为,改善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从当事人角度来说,检察监督的合理运作,可以使执行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促进法院裁判的落实,维护审判制度建立起来的公正意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防止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过分损害......”。
8、“.....应当建立起种程序或规范,使其制度化。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人大政协监督党委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都不足以完成对执行活动监督的任务。对民事执行予以检察监督可以填补外部监督机构的缺失。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规定仍不明确。我国现行的内部监督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属于上下级的监督。上级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性质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行政监督,与职权监督有很大差异,属于从宏观上业务指导角度开展的。事执行进行监督有了明确的法条指引。民事执行程序中实施检察监督的伦理审视论文原稿。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依据。执行活动得不到贯彻与保障,将使裁判成为纸空文,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民事执行权应当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范畴,程序的启动依靠当事人的申请,抛开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影响,执行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民事执行权并非是种私权。因此......”。
9、“.....我国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但是民事执行旦失去监督,就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近年来,由于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执行不力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加强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执行过程建立起检察监督机制。由于我国社会本身存在着信用机制不健全民事执行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等原因,导致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长期不能得到彻底解决,而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效监督机制的缺失正是影响执行工作规范和成效的个重要因素。民事执行检察监内得到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百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百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法律上明确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拥有法院执行和执行员执行元制的德国,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百十条规定在实行强制执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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