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公力救济对其医治。然而,公力救济的社会实践与社会大众对它的期望值者之间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我国现行家庭暴力民事诉讼救济理念。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向国家寻求救济,诉讼爆炸时代已经到来。与此相适应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司法救济理念也随之发生变化,更侧重于审判效率,迅速解决纠纷。然而这理念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稳妥解决是极为不利的,具体体现为首先,诉讼理念改革偏移。正法庭显得尤为必要。实践表明我国普通的法院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的特殊需要。我们要借鉴国外趋于成熟的相关机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家事审判法庭。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第,将其建立在基层法院内部。依据两便原则,我们将家事审判法庭建立在基层法院,这样将最大程度地确保受害者能获得及时的救济,人民法院及时了解案情解决家庭暴力纠纷。第......”。
2、“.....鉴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它需要不同于陌生人社从民事诉讼角度浅析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论文原稿移。然而家庭暴力案件是典型的身份关系案件,其表现出施暴者和受害者身份地位的不平等诉讼能力的不对等和诉讼心理的不对等。因此,法官在审判家庭暴力案件时,应重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诸多不平等,摈弃现行诉讼注重程序公平的偏见,更加关注实质公平,给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以法律关怀,做出公正的判决。完善我国家庭暴力公力救济的对策构建我国家事审判法庭。家庭暴力案件属于典型的家事案件,它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之处它与我们的而且家庭暴力这类民事案件,需要法官对施暴者的耐心教育对受害者的细心安抚,而这些要求无疑影响了审判的进程。所以面对家庭暴力案件,很多法官烦于调解。可见,民事调解制度的弱化不利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有效解决。从民事诉讼角度浅析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论文原稿......”。
3、“.....我国以公力救济对其医治。然而,公力救济的社会实践与社会大众对它的期望值者之间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我国现行家庭暴力常依据民事诉讼的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家庭暴力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因此为了所谓的公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常常严格依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规则,将家庭暴力行为的主要证明责任分配给受害人。而受害人往往是家庭暴力中的弱者。他们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上都处于不利地位,很容易造成证据灭失。与此同时我们却放纵了处于强者地位的施暴者。所以,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现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受害者的救济和纠纷的解决都在国外许多国家认为家庭暴力具有公益性,当发生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有权介入。在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恐于或难于起诉,检察机关应代替受害者对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无论受害者的意愿,均要起诉......”。
4、“.....检察官还可以列席审判,利用收集到的案件信息和证据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这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从精神上压制施暴者,不给其恣意任性的机会。注释荣维毅方斡旋,有法院充当第方来协助当事人达成共识,和平解决家庭纠纷。目前,由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诉讼中调解作用日趋弱化。考虑到家庭暴力对调解的特别需要,我们应完善调解制度。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第,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人民法院调解家庭暴力纠纷不仅要依靠法官个人的能力,还应调动社会成员参与的积极性,他们的参与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同时还有利于教育社会群众。第,发挥法院调解的低成本优势。费用低廉的法院调解可以帮助家庭暴力的受暴力公力救济的界定。公力救济是解决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与途径之。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保护,对施暴者予以惩治,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系列活动的总称......”。
5、“.....法治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追求,成为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公力救济成为解决家庭暴力的主要途径,因为其对家庭暴力的调控具有主体的权威性程序的合法性结果的强制性等特殊功效。如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法院充当第方来协助当事人达成共识,和平解决家庭纠纷。目前,由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诉讼中调解作用日趋弱化。考虑到家庭暴力对调解的特别需要,我们应完善调解制度。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第,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人民法院调解家庭暴力纠纷不仅要依靠法官个人的能力,还应调动社会成员参与的积极性,他们的参与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同时还有利于教育社会群众。第,发挥法院调解的低成本优势。费用低廉的法院调解可以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减少开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页。陈敏关于家庭暴力认定难的思考,法律适用,年第期,第页。宋炳华论家庭暴力防治中之民事保护令制度,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年第期......”。
6、“.....华东经济管理,年第期,第页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采取举证责任倒臵是趋向实体正义的体现,加大了施暴者败诉的可能性,给受害者以胜诉的希望。这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进步完善及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诉讼中调解措施从民事诉讼角度浅析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论文原稿者减少开支,节约诉讼成本。此外低成本的法院调解还可以鼓励双方当事人尽早地接受调解。第,设立建议调解制度。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我们应注重法院调解,但这并非意味着法官可以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强制调节或久调不决。针对此类案件法官更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强制调解的结果必定会引起纠纷的激化和极高的再审率。设立建议调解制度这机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其他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检察机关适当地介入家庭暴力案件调解措施的完善。家庭暴力案件属于人身纠纷......”。
7、“.....诉讼中的调解措施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加以妥善的运用。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利益对立的两端,但家庭暴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血缘关系或多年共同生活的情感因素使双方更愿意共同生活,更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干戈为玉帛。受害者希望施暴者能自我反省,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恢复和谐的家庭关系。因此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有学者主张取消法院调解,他们认为法院调解与倡导的依法治国理念有所背离,而且家庭暴力这类民事案件,需要法官对施暴者的耐心教育对受害者的细心安抚,而这些要求无疑影响了审判的进程。所以面对家庭暴力案件,很多法官烦于调解。可见,民事调解制度的弱化不利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有效解决。从民事诉讼角度浅析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论文原稿。在国外许多国家认为家庭暴力具有公益性,当发生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有权介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8、“.....是对家庭暴力最严正的禁止,也是其他部门法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有力标杆。民法通则第百零条规定妇女老人儿童受法律保护。新婚姻法第条第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采取举证责任倒臵是趋向实体正义的体现,加大了施暴者败诉的可能性,给受害者以胜诉的希望。这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进步完善及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诉讼支,节约诉讼成本。此外低成本的法院调解还可以鼓励双方当事人尽早地接受调解。第,设立建议调解制度。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我们应注重法院调解,但这并非意味着法官可以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强制调节或久调不决。针对此类案件法官更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强制调解的结果必定会引起纠纷的激化和极高的再审率。设立建议调解制度这机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其他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检察机关适当地介入家庭暴力案件......”。
9、“.....家庭暴力案件属于人身纠纷,人身纠纷的解决更需要裁决以外的处理方式来心平气和的解决。诉讼中的调解措施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加以妥善的运用。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利益对立的两端,但家庭暴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血缘关系或多年共同生活的情感因素使双方更愿意共同生活,更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干戈为玉帛。受害者希望施暴者能自我反省,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恢复和谐的家庭关系。因此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第方斡旋,。在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恐于或难于起诉,检察机关应代替受害者对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无论受害者的意愿,均要起诉。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检察官还可以列席审判,利用收集到的案件信息和证据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这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从精神上压制施暴者,不给其恣意任性的机会。注释荣维毅,黄列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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