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解决是成立民间集资监管组织会涉及到政府的行政规定格局多为严厉。现实情况证明,过于严厉的监管规定对民间集资的可持续发展和业务开展相对不利。更要完善民间集资的准入监管,首先就准入的实体条件来说,以后在提高民间集资立法效力时,法律应对民间集资中集资人的准入条件做出规定。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应为各地的准入标准预留定的空间。其次,就民间集资的审批流程而言,建议明确民间集资市场进入的标准和流程,研究制定民间集资审批工作指引和准入监管实施细则,从严规定民间集资的审批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及标准。允许审批机关对民政府监管部门为领头,引用金融分析师银行从业人员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才组成监管工作组织,进而弥补现有关于民间集资的监管部门监管人才配备不到位,监管能力有限,监管的专业化存在缺陷等问题。提高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在改进非现场监管措施时......”。
2、“.....利用高科技的信息手段对民间集资进行非现场监管,来提高民间集资监管效率,降低监管的成本。民间集资法律监管制度分析论文原稿。刘昊行政法视角下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问题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年。郭琳琳论民间集资法律监管制度分析论文原稿管是对民间集资进行监管的核心环节,各地方政府对民间集资的经营业务范围集资利率集资资金来源集资投放和集中度都有着详细规定,宽泛而言,这些民间集资监管规定格局多为严厉。现实情况证明,过于严厉的监管规定对民间集资的可持续发展和业务开展相对不利。更要完善民间集资的准入监管,首先就准入的实体条件来说,以后在提高民间集资立法效力时,法律应对民间集资中集资人的准入条件做出规定。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应为各地的准入标准预留定的空间。其次,就民间集资的审批流程而言,建合理的民间集资违规处罚体系......”。
3、“.....也是监管措施得以切实有效实行的重要保障。首先,构建系统化违规处罚体系。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民法中对于自然人或法人的犯罪违法从事民事行为的处罚体系相对较为完备,对于民间集资的集资人从事违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情形,或因从事民商事务活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时,可以直接参考民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应多从政府监管的处罚措施出发,探究出条对于民间集资从事违规违法经营的主体如何承担经济及其它责任来完善性,在供给模式上背离了集资主体监管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民间集资的监管制度出现供给不足和过剩同时共存的诡异现象。合理理清监管职能明确监管主体。要建构合理且完善的民间集资监管体系,首先要确定谁作为监管的主体,即谁来实施监管的问题,在实践中可以组成以政府为主的民间集资监管组织。不过就针对目前我国民间集资的监管实践而言......”。
4、“.....是我国目前对民间集资监管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偏低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实际上面临很大风险,这就要求政府进行或行政或法律干预,对集资主体实施监管。政府在民间集资监管时会出现监管效率低下乃至监管失灵的情形,这是因为双方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和监管介入时机不对等情况导致。民间集资的金融监管活动受到法律约束,监管权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相关法律进行,以此来防范出现权力寻租。同时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管制度来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以及集资主体的集资活动,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监管社会效益最大化。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前民间集资监管制度存在进行干预和监管是必要且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提高资源配臵效率,降低监管资源的浪费,定程度内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民间集资中存在逆向选择,经济水平般风险承受能力差的人往往更热衷于集资,这些人对民间集资的认知能力有限......”。
5、“.....正是这种逆向选择让民间集资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在民间集资市场上,集资人在获得巨额集资后往往将集资用于更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这极有可能使出资者的资款面临难以收回的危险。民间集资的负外部性风险。民间集资虽类似银行的储蓄业务,但集资主体却非正题会引发整体雪崩式毁灭效果,甚至波及到其他经济实体。因自身风险导致社会整体受到影响即是民间集资的负外部性风险。民间集资市场恶意竞争。从集资人来说,无论以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为主体,作为种金融业务,都存在规模越大抗风险能力越强收益越高经济成本越低的情况,从经济学理论上分析,集资人可能因追求规模经济而展开恶意竞争。民间集资法律监管制度分析论文原稿。当代监管制度的违法成本过低。我国刑法民法对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处罚非常严厉,但本文主要从经济法学分析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性,在供给模式上背离了集资主体监管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6、“.....民间集资市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民间集资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传统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市场不需要监管,本身内在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政府只需要担任观望着角色,然而现实情况给予自由学派的推理沉重打击,市场失灵是存在的,市场本身也非万能的,对市场进行干预和监管是必要且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提高资源配臵效率,降低监管资源的浪费,定程度内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民间集。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实际上面临很大风险,这就要求政府进行或行政或法律干预,对集资主体实施监管。政府在民间集资监管时会出现监管效率低下乃至监管失灵的情形,这是因为双方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和监管介入时机不对等情况导致。民间集资的金融监管活动受到法律约束,监管权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相关法律进行,以此来防范出现权力寻租。同时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管制度来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以及集资主体的集资活动......”。
7、“.....实现监管社会效益最大化。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前民间集资监管制度存民间集资法律监管制度分析论文原稿金融机构。金融业务是天然高风险业务,民间集资实质上从事金融业务,存在风险的传导性和内部不稳定性,往往集资的个环节出现问题会引发整体雪崩式毁灭效果,甚至波及到其他经济实体。因自身风险导致社会整体受到影响即是民间集资的负外部性风险。民间集资市场恶意竞争。从集资人来说,无论以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为主体,作为种金融业务,都存在规模越大抗风险能力越强收益越高经济成本越低的情况,从经济学理论上分析,集资人可能因追求规模经济而展开恶意竞争。民间集资法律监管制度分析论文原稿中集资人的违法成本直接取决于对其违规处罚的轻重,处罚措施不健全违规处罚过轻意味着集资人的违法成本非常低,当面对巨大的集资收益时,集资人往往会忽视违法成本,选择通过违法行为实现巨大的违规经营收益......”。
8、“.....民间集资市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民间集资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传统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市场不需要监管,本身内在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政府只需要担任观望着角色,然而现实情况给予自由学派的推理沉重打击,市场失灵是存在的,市场本身也非万能的,对市组织,在各地区设臵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民间集资进行任务监管。对违规集资经营的处罚规则细化。建构合理的民间集资违规处罚体系,是民间集资法律监管制度完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也是监管措施得以切实有效实行的重要保障。首先,构建系统化违规处罚体系。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民法中对于自然人或法人的犯罪违法从事民事行为的处罚体系相对较为完备,对于民间集资的集资人从事违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情形,或因从事民商事务活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时,可以直接参考民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应多从政府的比较问题......”。
9、“.....遵守国家相关监督制度安排,为此承担各种成本。我国相关法律对不同层次效力的法律设定做出了清晰规定,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缺少行政处罚规定细则,省级或以上级别部门制订的规章办法设定有行政处罚,但是仅有少量关于罚款和警告的设定,而次级及以下的地方政府不能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这导致地方政府在对民间集资进行监管时,当民间集资发生般违规行为时只能给予警告或轻微罚款。从成本效益的视角分析,民间集中存在逆向选择,经济水平般风险承受能力差的人往往更热衷于集资,这些人对民间集资的认知能力有限,因而更容易被吸引,正是这种逆向选择让民间集资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在民间集资市场上,集资人在获得巨额集资后往往将集资用于更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这极有可能使出资者的资款面临难以收回的危险。民间集资的负外部性风险。民间集资虽类似银行的储蓄业务,但集资主体却非正式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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