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制资源型城市政府资源开发利用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主体的行为,解决资源型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恶化经济发展滞后和社会矛盾突出等各种矛盾,平衡环境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明确,激励有据,罚责明晰。立法定位是利益分配的种标准或准则,它决定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法与社会法关系之研究,理论与改革,年第期,第页。万以诚万岍选编新文明的路标人类绿色运动史上的经典文献,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年,第页。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定位分析论文原稿。从我国各个资源型城市正在适用的法律性文件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立法文件大都散布在规则暂行规定等文件中,还没有部科学严密完整专门的法律来规制资源型城市在发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定位分析论文原稿体现国家对资源型城市的战略决策,并将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化......”。
2、“.....规避政策多变和个人意志的干扰,消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有序地推进。因而它在本质上也是种政策性立法。综上所述,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亟需部统的法律,该法律的定位必须符合中国当前发展的国情。国家以上述立法定位出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议在所有国家制定和促进持久和无害环境的发展政策,特别强调将环境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以及制定和实行各个部门的政策。这种呼吁证明可持续发展法所要确保的利益既不是单纯的自然资源,也不是纯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是环境经济社会国家地方個人的综合利益考量。这就要求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具有综合性,它不仅要平衡公益与私益的矛盾发展成熟后,对原有抽象性法律文件进行整合,出台专门的全国性法律。这种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3、“.....地方的差异性会导致各抽象性规范文件发挥的作用不同,甚至会导致同样的违规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理,有损公平正义原则。为了有效地治理资源型城市,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对全立法的价值定位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在作为其社会广大成员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凝结物的宪法和法律中,价值判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中所要排除的只是个人的价值判断,而不是社会性的价值判断。资源型城市传统的经济发展是以两高低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模式运行的,其基本价值判断停留在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层面。日益严峻的生态和社会问题正是人们在利益最大化理念指导下片面追求过法的实施而形成种积极的客观社会后果,以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或价值的预期。在可持续发展立法价值的指引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的功能应集中体现在对资源经济与社会者利益关系的平衡上......”。
4、“.....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保障居民生存权利,实现社会全方位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其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注释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年,第页。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功能配合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研究,理论与改革,年第期,第页。万以诚万岍选编新文明的路标人类绿色运动史上的经典文献,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年,第页。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定位分析论文原稿。立法的价值定位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在作为其社会广大做出艰苦不懈的努力,各项方针政策需要保持稳定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应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做出规定,体现国家对资源型城市的战略决策,并将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化,为资源型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避政策多变和个人意志的干扰......”。
5、“.....保障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有序地推进。因而它在本质上也是种政策性立法。综上所述,我国资源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应当是综合性实体法。年第届联合国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指出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议在所有国家制定和促进持久和无害环境的发展政策,特别强调将环境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以及制定和实行各个部门的政策。这种呼吁证明可持续发展法所要确保的利益既不是单纯的自然资源,也不是纯粹的经济与社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定位分析论文原稿的设计能否规制和诱导人们的行为朝著推动环境保护与恢复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充分保障人权的方向演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定位分析论文原稿。本文主要是从法理层面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立法定位进行研究。从种意义上说,立法是利益分配的过程......”。
6、“.....,必须确立种新的价值判断标准,即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是从法理层面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立法定位进行研究。从种意义上说,立法是利益分配的过程,立法定位则是利益分配的种标准或准则,它决定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立法的功能定位法的功能是指立法者为达到对社会的控制,在定的价值观或立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法律中并期望通决定了日本对资源的利用极其重视。年,日本出台了推动形成循环型社会构造的基本法。日本的经验是在各个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发展成熟后,对原有抽象性法律文件进行整合,出台专门的全国性法律。这种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目前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甚至国家和地方政策种类繁多,地方的差异性会导致各抽象性规范文件发挥的作用不同......”。
7、“.....价值判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中所要排除的只是个人的价值判断,而不是社会性的价值判断。资源型城市传统的经济发展是以两高低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模式运行的,其基本价值判断停留在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层面。日益严峻的生态和社会问题正是人们在利益最大化理念指导下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所造成的。因此在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过程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亟需部统的法律,该法律的定位必须符合中国当前发展的国情。国家以上述立法定位出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将与现行有关资源型城市发展的政策法规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从而形成个完整有序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共同促进资源型城市资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的实现。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大学政法学院本文系年国家发改委项目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发展,而是环境经济社会国家地方個人的综合利益考量......”。
8、“.....它不仅要平衡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还要平衡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利益矛盾,政府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私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从而使得不同利益诉求之间能协调与兼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应是政策性实体法。国内外经验表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致同样的违规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理,有损公平正义原则。为了有效地治理资源型城市,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对全国资源型城市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综合调整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内容定位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内容不应该源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而应该源于现实的社会需求。因此,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从内容上来看,应当是部综合性政策性的实体法。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定位分析论文原稿门法律,规制资源型城市政府资源开发利用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主体的行为......”。
9、“.....平衡环境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明确,激励有据,罚责明晰。从国外发达国家立法经验视角分析。纵观发达国家对资源型城市立法的历史发展,日本的有益经验值得借鉴。日本领土面积小,资源匮乏,这种客观国情中的地位,因此在立法的前期研究中必须研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定位问题,包括立法的价值定位立法的功能定位立法的位阶定位和立法的内容定位。从我国各个资源型城市正在适用的法律性文件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立法文件大都散布在规则暂行规定等文件中,还没有部科学严密完整专门的法律来规制资源型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源枯竭经济发展不足社会不展过程中出现的资源枯竭经济发展不足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另外......”。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