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论减刑制度系统性缺陷及其改革路径论文原稿性缺陷及其改革路径论文原稿。减刑制度改革路径探索明确减刑制度应遵循的原则。首先,明确程序参与原则。根据该原则,减刑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指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是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包括服刑人员在诉讼构造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
2、“.....最立法将悔改表现认罪悔罪等不明确的条件与减刑挂钩缺乏科学性,导致了减刑不可预见,也给暗箱操作预留了空间。再次,计分考核项目设置分数不同,岗位减刑制度系统化精细化构建不足。首先,减刑适用对象不平等。立法规定了短期自由刑原则上不予减刑,实践中短期刑减刑机会与比例远低于重刑犯,违背了,重惩罚轻矫正......”。
3、“.....将减刑看成是对服刑人员的恩赐而非执行良好的表现。其次,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由于减刑条件主观于减刑条件主观范畴的认罪悔罪不好评判,由此造成了执行机关唯分是举以劳动表现代替思想改造。最后重权力行使轻权利保障。认为减刑是国家的权力,而院对减刑比例的控制导致减刑适用不平衡。最后,减刑幅度与间隔设置不精细......”。
4、“.....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系统性缺陷减刑基本原则。其次,在适用条件上不统。刑法监狱法以及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规定的减刑条件不致,立法将悔改表现认论减刑制度系统性缺陷及其改革路径论文原稿畴的认罪悔罪不好评判......”。
5、“.....最后重权力行使轻权利保障。认为减刑是国家的权力,而不是服刑人员的权序规定提请减刑要经历个环节,程序十分繁琐,且实践中减刑程序名为司法裁决,实质却是行政审查。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系统性缺陷减刑执行理念偏差。首后,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应当拟定精细化的减刑方案以体现不同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服刑人员的减刑差异......”。
6、“.....减刑制度系统不是服刑人员的权利。论减刑制度系统性缺陷及其改革路径论文原稿。减刑提请程序繁琐法庭审理流于形式。根据司法部年制定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行理念偏差。首先,重惩罚轻矫正。将刑罚执行认为是惩罚而非矫正,将减刑看成是对服刑人员的恩赐而非执行良好的表现。其次,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
7、“.....导致了减刑不可预见,也给暗箱操作预留了空间。再次,计分考核项目设置分数不同,岗位分配人为因素大,精细化构建不足。首先,减刑适用对象不平等。立法规定了短期自由刑原则上不予减刑,实践中短期刑减刑机会与比例远低于重刑犯......”。
8、“.....包括服刑人员在诉讼构造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充分表达诉求并救济自身合法权利等。害人,均有权参与程序。其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减刑程序应当从封闭走向透明,应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公众与其他服刑人员公开,减刑适用对象上应当具有配置不合理权利保障不足,提请程序繁琐法庭审理流于形式......”。
9、“.....对此可以明确减刑应遵守的原则,建立预告减刑特别刑人员和受害人,均有权参与程序。其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减刑程序应当从封闭走向透明,应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公众与其他服刑人员公开,减刑适用对象后,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应当拟定精细化的减刑方案以体现不同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服刑人员的减刑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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