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若重整计划草案是由破产管理人做出的,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容易使得计划的执行产生阻碍,无法贯彻草案制定时们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人是有信心有热情完成重整计划的,不必担心重整流于形式,最终失败其,管理人作为个专业的第人,应当赋予其最大的信任保障其在破产重整阶段的掌控力,否则管理人中心主义将沦为虚设,管理人只能在破产清算等阶段从事账目管理,合同事务等审计法律事宜,不利于管理人价值的体现其,这种方案并没有完全剥夺债务人重整企业的机会,更会给有责任心的债务人个竞争机制,督促其提出有质量有价值的重整草案。如前所述,当管理人执行自已提出草案的时候自不待言,由债务人债权人法院方共同对管理人进行监督。而当执行重整方案的人是债务人的时候,笔者认为,应当赋予管理人详尽的监督权定的。德國法国与我国样,是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
2、“.....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国更是认为法院没有任何义务来平衡其辖区内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不同成员之间被实际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次数。法国的这样的规定应该说是否定了轮候随机的方式,德法两国都赋予了法院最大的信任。就我国而言,实事求是地说法官还没有达到那样的水平,法官选用德法的制度也不甚合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英美还是德法,有点是共通的,那就是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这样的规定,是将破产重整阶段的核心主体定义为债务人,赋予债务人最大的信任与机会,鼓励其法救自己的论破产重整管理人为中心视角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论文原稿两个问题。第个问题是由于很多破产重整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甚至有很多都是地方的龙头支柱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在涉及破产重整的时候,容易产生巨大的社会震荡,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后于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会介入破产程序之中,成为破产管理人......”。
3、“.....短期来看在政府的资源帮助之下,企业也许能够在定程度上缓解压力,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情提下,个需要重整的企业,它的需要的发展重整破产应该由市场去调节,尤其是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它考验了企业绝境之下应对风险的能力,即使时得到政府帮助渡过难关,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依然不能够长久存续。第个问题是破产管理人的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管理人依然要向债务人做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行为。假若重整计划草案是由破产管理人做出的,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容易使得计划的执行产生阻碍,无法贯彻草案制定时候的重整思路。在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权限实际上存在着两个阶段,第个阶段是制定破产重整草案的阶段,这个时候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藏匿财产......”。
4、“.....第个阶段是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时候,负责监督债务人在执行重整现攻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博士,自年起执业,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省律协证券金融业委会委员,济南市律协战略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商会副会长,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仔细研究破产管理人选择中的竞争与推荐,我们可以发现,不管竞争规定得有多细致,最终部会给法院不止个的管理人作选择,而这些竞争或者推荐之后的结果法院应当如何选择,却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时候,最能够排除权利寻租可能的方式依然是随机选择。上文讲到,竞争与推荐最大的隐患是容易滋生腐败,且时间成本较高。而随机方式最大的隐患是难对症下药,且不利于管理人的发首先,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职业协会,参照律师协會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主要负责管理人的资格评定考核,并且编制专门的管理人名册......”。
5、“.....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全国性的考试等方式赋予有资质的个人以破产管理人职业资格,最后,应当设立破产管理人业绩档案制度,将破产管理人的资质按照执业经验业绩效果分级别确定,不同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应当编入不同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便于法院通过随机的方式针对特定的破产案件指定合适的破产管理人。前文提到,增加职业经理人进入破产管理人体系可以很好地增加破产重整阶段管理人的工作能成功的案件最终不能完成重整。再者,随机指定管理人,会使得管理人团队产生对于自身素质的松懈,束缚了有才华,有能力的团队通过竞争获得更多的担任管理人的机会,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与随机方式相比,竞争方式能够最人程度地保证选择的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案件的匹配性,保证公司能够在最大可能的情况下完成重整,而实践中,采取竞争模式最大的缺陷是,竞争程序极为繁杂......”。
6、“.....由于我国并不存在个临时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在竞争选取破产管理人的空档期,是对于时间成本的极大浪费。另外在选择最产管理人时,需要法院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由其在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政府机关年第期。法释号,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男,汉族,山东济南人。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年长春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攻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博士,自年起执业,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省律协证券金融业委会委员,济南市律协战略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商会副会长,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职业经理人熟练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具备足够强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综合领导能力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用自己的能力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并承担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破产重整阶段是最适合不过的。相信由职业经理者认为......”。
7、“.....那就是管理人名册分级制度。论破产重整管理人为中心视角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论文原稿。首先,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职业协会,参照律师协會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主要负责管理人的资格评定考核,并且编制专门的管理人名册,规范整个破产管理人职业体系。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全国性的考试等方式赋予有资质的个人以破产管理人职业资格,最后,应当设立破产管理人业绩档案制度,将破产管理人的资质按照执业经验业绩效果分级别确定,不同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应当编入不同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便视角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美国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要求在法院发出破产救济令之后,迅速从管理人名册之中指定个非厉害关系人作为临时管理人,在绝大部分案件债权人都放弃行使对管理人的选择权的基础上......”。
8、“.....德國法国与我国样,是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德国法律没有对法院如何指定管理人做出具体规定,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国更是认为法院没有任何义务来平衡其辖区内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不同成员之间被实际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次数。法国的这样的规定应该说是否定了轮候随机的方式,德法两国都赋论破产重整管理人为中心视角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论文原稿构中择优指定,这个择优选择的标准是比较主观的,容易滋生腐败。职业经理人熟练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具备足够强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综合领导能力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用自己的能力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并承担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破产重整阶段是最适合不过的。相信由职业经理人律师会计师者组成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可以胜任破产重整阶段的绝大部分问题。重整制度在效率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想要使得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多多走向重整......”。
9、“.....建立完善的破产管理人职业体系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团队高素质的必由之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的指定主要有下列种方式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竞争方式推荐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各自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随机指定管理人,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选取管理人的公平公正,防止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阶段存在权力寻租,但与此同时,随机方式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旦将破产重整的主导权赋予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能力与案件的匹配程度是需要能够对应上的在随机选取的情形下,案件的复杂程度无法掌控,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也拥有着不同的业务能力,这样,很容易出现随机选任的管理人没有足够的经验与能力来处理复杂的案件,使得本有望重整时的具体内容报告方式报告时间报告次数等等,这使得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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