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十条从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的......”。
3、“.....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亿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至少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
4、“.....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
5、“.....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第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第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
6、“.....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万元,规模大于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
7、“.....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动。第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精选范文......”。
8、“.....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条城市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第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
9、“.....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万元,规模大于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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