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与申报进口备案时的复印件不符的装运唛头与单证不符的进口药品批号或者数量与单证不符的进口药品包装及标签与单证不符的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不予抽样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日内,将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条口岸药品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对有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复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口岸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审核标定......”。
2、“.....第十条口岸药品检验所接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日内与进口单位联系,到规定的存货地点按照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进行现场抽样。进口单位应当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条药品进口备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药品进口管理制度精选范文品精神药品是指供临床使用的品种,科研教学兽用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3、“.....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年月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第十条办理进口备案,报验单位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关同意。抽样时,进口单位和海关的人员应当同时在场。第十条口岸药品检验所现场抽样时,应当注意核查进口品种的实际到货情况,做好抽样记录并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第十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日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4、“.....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十条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备案手续。第十条药材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十条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进口准许证。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麻醉药定的检验结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口岸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同时发放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第章口岸检验第十条口岸药品检验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需要确定......”。
5、“.....第十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抽样完成后,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在进口单位持有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抽样的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抽样完成后,应当在进口准许证原件上注明已抽样的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与申报进口备案时的复印件不符的装运唛头与单证不符的进口药品批号或者数量与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口岸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审核标定。第十条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注册标准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第十条口岸药品检验所接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日内与进口单位联系......”。
6、“.....进口单位应当在抽样前,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对需进入海关监管区抽样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同时与海关联系抽样事宜,并征得海药品进口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第条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第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
7、“.....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予以核销。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十条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备案手续。第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第项资料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等。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第十条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
8、“.....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口岸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审核标定。第十条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注册标准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第十条口岸药品检验所接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日内与进口单位联系,到规定的存货地点按照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进行现场抽样。进口单位应当在抽样前,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对需进入海关监管区抽样的......”。
9、“.....并征得海品精神药品是指供临床使用的品种,科研教学兽用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年月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第十条办理进口备案,报验单位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口药品的实际货主或者境内经销商,并具体负责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可以为同单位。第十条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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