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共有状态可能被维持或分割,在我国用益物权般需要经过推定的程序才能取得,即承认可以依照继承取得用益物权,但是继承人取得权利后应该依法补办法定的程序,在未经许可之前,继承人也不得转让该权利。在些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可能会被溯及继承开始而取消。如用益物权人的继承不符合标准,所以尽管继承已经发生,但是可以被依法溯及既往地取消其权利。关于占有占有是种人对物的管领事实,是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个组成部分。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个事实,是个从各国继承法的规定不难看出,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但与之相关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等不得纳入遗产的范畴。有价证券上载有的权利因有价证券的种类不同,其上所载有的权利的性质也有区别。如债券之上的权利属于债权......”。
2、“.....也不属于物权,对于此类权利,大多数国家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作为无限公司股东或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不得继承。大陆法系国家遗产中的消极财产,主要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这部分债务大体包括两个部分是公法上的债务,如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国家税款罚款罚金等是私法上的债务,即被继承人在生前于民事交往过程中所生的,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特别赠与归扣制度的源起在共同继承中,为达到公平的目的,在定条件下,继承人依法将从被继承人生前特种赠与价额归入到现存遗产中作为应继财产,并在遗产分割中从该继承人的应继份实的需要,破除了区分股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两分法的观点。我国遗产范围制度缺憾之审视遗产的界定,不仅直接涉及遗产清偿能力及特定债权能否受偿,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就现行法之规定而言,遗产范围的定位不能反映现实。不利于法的实施年......”。
3、“.....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不是很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较低,继承法的目的也仅局限于家庭生产职能的延续和保证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根据现行继承法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遗产的范围存在着财产类型的严重缺失。当时的遗产大多指公民的生活资料,如房屋林木和生活用品等等。现在,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大大增加,与继承法通过时的情况已有很大的不同。如商标权,现在可为个人所有各种有价证券也已成为公民重要的财产类型。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也极少限制。尽管继承法有兜底性的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规定,但显然与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相悖,不利于法见罗马民法中加入制度的实质是将所有直系晚辈血亲的财产都计入遗产范围内,让全体继承人在平等条件下分配遗产。显然......”。
4、“.....但恰恰是这种对法学理念的追求,体现出罗马人在衡平原则和正义上诸方面造诣颇深。而为后世继受沿用。正如美国法学家艾伦沃森说的那样由于罗马法的切方面都富有最高的理性与衡平,在欧洲的法庭上往往为正义和衡平的例证,而被正式利用,而且最终也是被当作法律接受的。即使现在,我们中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它是载着力量和权威的法律规则。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父母生前将重要财产在主要继承人之间分配,父母死亡后已分得财产的继承人就不能或应该少分遗产的习俗,其实质就是归扣制度。我国继承法之遗产范围制度我国现行法之遗产范围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比较法视角下遗产制度剖析精选范文因此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因而十分有利于现实占有关系,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第......”。
5、“.....商品的占有人就般而论即被视为有权处分商品之人,按照这种处分获得商品所有权的占有人,只要没有恶意即可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而不至于担心交易的标的受到追及,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第,按照通说,继承人欲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必须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对于诉争物形成占有这事实的证明责任,而占有遗产的他人欲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则必须证明自己享有遗产的合法权源。而之所以继承人只需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占有遗产这事实的原因在于,占有照样可构成遗产,并可以自动为继承人继承,由此继承人享有正当的诉之利益,是适格的当事人。关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债权债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方当事人享有的请求他方当事人为定行为或不为定行为的权利。除必须由被继承人亲自享有者外,无论是现实的债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债权而产生的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等,原则上都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关于股东权股......”。
6、“.....当然转移于继承人死者予生者以占有。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对占有成为遗产问题均加以明确的规定。在日本民法关于此点未为规定,学说存有争论,但判例原则上承认与德国民法典相同之结论日本大正年十月十日大判。债权被继承人生前所产生的债权,包括因之而产生的从权利,如抗辩权请求权等,除非与被继承人人身密切相关,必须由被继承人亲自享有者外,般都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各国继承法规的制度设计也体现了这立法思想。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既有财产权属性,又有不属于财产权内容的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属性。从各国继承法的规定不难看出,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但与之相关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等不得纳入遗产的范畴。有价证券上载有的权利因有价证券的种类不同,其上所载有的权利的性质也有区别......”。
7、“.....当然可以继承而股票或股东权益证上的权权,但是继承人取得权利后应该依法补办法定的程序,在未经许可之前,继承人也不得转让该权利。在些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可能会被溯及继承开始而取消。如用益物权人的继承不符合标准,所以尽管继承已经发生,但是可以被依法溯及既往地取消其权利。关于占有占有是种人对物的管领事实,是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个组成部分。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个事实,是个不可辩解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承认占有可以成为遗产,对于稳定现实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发挥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作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第,按照所有权他物权制度的逻辑,对社会的现实占有关系,必须先查明其是否享有所有权或他物权,然后才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8、“.....有时甚至难以办到。占有制度则不同,它首先假定现实的占有即为本权的占有,仅为其中少数发生争议的占有关系加以确认辨识,序中所需要保障的实体,即共同继承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是继承法理论中最有意义和值得研究的理论,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共同继承权同普通继承权样,客观意义上是自然人成为实质继承人的种资格,该资格是法律赋予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资格。正如其权利能力样,它为继承人将来参与遗产继承提供了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这就是继承所含的期待权的意义。这种期待继承的权利,在客观上继承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其极容易成为确认之诉的标的,比如共同继承人之中有可能因有接受过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导致其他共同继承人继承期待权的效力减弱,期待地位下降,以致最终使继承既得权益受到明显损害,出现与公平相悖的结局。归扣制度的确立......”。
9、“.....为继承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第,是否应予以归扣及归扣的具体方法,以被继承人的意思为准。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有完全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可要求进行归扣或免除归扣。第,归扣义务人承人生前对于诉争物形成占有这事实的证明责任,而占有遗产的他人欲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则必须证明自己享有遗产的合法权源。而之所以继承人只需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占有遗产这事实的原因在于,占有照样可构成遗产,并可以自动为继承人继承,由此继承人享有正当的诉之利益,是适格的当事人。关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债权债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方当事人享有的请求他方当事人为定行为或不为定行为的权利。除必须由被继承人亲自享有者外,无论是现实的债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债权而产生的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等,原则上都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关于股东权股东权是否纳入遗产的范畴,直是大家争论的问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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