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建设项目的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必须保障排水设施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完善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水平。井下作业必须落实下井安全作业票制度。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更新及安全管护责任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排水设施产权界定,按下列规定划分,并承担费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2、“.....由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等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非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集贸市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并可采取措施停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市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城市污水再生维修和赔偿责任。第十条城市公共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维修疏通。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正常进行。需暂停排水的,应当将暂停排水时间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较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通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制度精选范文......”。
4、“.....其处理后排放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依据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第十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制度精选范文水污染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理应严格防止污染地下水。第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停运抢修而需暂时排放未经处理污水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章设施维护和管理第十条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
6、“.....第十条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必须保障排水设施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完善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水平。井下作业必须落实下井安全作业票制度。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更新及安全管护责任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排水设施产权界定,按下列规定划分,并承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7、“.....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城市中水管网覆盖的供水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中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水。城市中水管网不能覆盖的供水区域内有条件的宾馆饭店住宅小区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园区以及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切可能造成或增加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8、“.....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第十条排水户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造成危害。第十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影响城市排水的行为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9、“.....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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