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会计处理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笔者从网上找到个案例,相关分录共享给大家房地产公司年开始在乙地级市开发地块,地块共计兴建房产。房产于年月起开始预售,年月份完工房产于年月开始预售,年未完工。年共计取得房产预售房款万元,当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支出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万元年销售房产取得收入万元假定为完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预售房产取得预售房款万元......”。
3、“.....当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支出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万元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按预缴,预计毛利率例中未涉及因素假设不考虑。针对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
4、“.....即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5、“.....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要求的差异及其根源分析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房者收取的预售房款应记入预收帐款科目,收到时,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即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6、“.....在结转收入的同时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帐户,即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在收到预收款时,所预交的税费在账表上体现的应交税费是红字或负数余额。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是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7、“.....却使信息使用者误认为是企业多交了税费,因而不符合会计明晰性原则。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周期般都较长,若企业既有正常销售计征的税费,又有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还有多交的税费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退的税费,如果在会计处理上只反映已交数,不反映应交数......”。
8、“.....四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可增设待摊税金,借方反映按预售收入计征的应交税费,贷方反映冲销的应征数。借方余额反映预售收入未摊完的应征税费数,明细科目根据应征的税费分设。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反映。这样可弥补上边方法的不足......”。
9、“.....举例如下。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待摊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待摊税金企业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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