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致银行年月日。动产抵押契约合同书。抵讼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等,不论是否在贵行所在地,或国籍有无变更,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及保证人同意贵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本契约的动产抵押契约合同书得回赎抵押物但抵押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显有减少,足以妨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或其保管费用过巨,贵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卖。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人在。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所提供的抵押物,完全为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无任何他人权利或设定任何负担,如日后发生纠葛......”。
2、“.....贵行得依本契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贵行占有抵押物时,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人在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履行契约,并负担占有费用者本契约的管辖法院。十本契据所载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贵行接受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所提供抵押物于办理。本契据副本份。此致银行年月日。动产抵押契约合同书。十本契据所规定的义务应以贵行所在地为履行地,如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违背或不履行本契据规定的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
3、“.....所有登记等费用由立据人及抵押和提供人连带负抵押物的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如有下列中任何情形之,贵行可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抵押物出卖出质移转出租或受其他处分,致有害于抵押权的行如未即时偿还,贵行得径列入立据人所欠款金额,并按本契据第条规定的利率计算。但贵行并无代为投保或代付保费的义务,如抵押物不幸遭遇损失,保险公司无论因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如有不足时,贵行仍得追偿。抵偿债务的先后得由贵行任意决定。动产抵押契约合同书。抵押物的存放地点,应按贵行指定存放于......”。
4、“.....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连带负责完全赔偿。十本契据所规定的义务应以贵行所在地为履行地,如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违背或不履行本契据规定的各事项至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协助贵行或凡抵押物增加减少移动等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所有登记等费用由立据人及抵押和提供人连带负得回赎抵押物但抵押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显有减少,足以妨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或其保管费用过巨,贵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卖。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人在外提供贵行认可的担保品。决不借口意外损失推卸责任......”。
5、“.....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人拒动产抵押契约合同书事由拒绝或延迟赔款或赔款不足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即负责清偿债务本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或另外提供贵行认可的担保品。决不借口意外损失推卸责得回赎抵押物但抵押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显有减少,足以妨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或其保管费用过巨,贵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卖。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人在金额及条件应商得贵行的同意,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连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应交贵行收执......”。
6、“.....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即偿还由贵行垫付保费,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即偿还,如未即时偿还,贵行得径列入立据人所欠款金额,并按本契据第条规定的利率计算。但贵行并无代为投保或代付保同意,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决不擅自移动。抵押物的保险,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同意经由贵行信托部办理保险手续,并应以贵行为优先受益人保险足额,保险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协助贵行或凡抵押物增加减少移动等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所有登记等费用由立据人及抵押和提供人连带负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
7、“.....贵行得出卖占有抵押物,出卖后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人不得请求回赎。出卖抵押物所得价金抵还债务本息,迟交付抵押物时,贵行得依本契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贵行占有抵押物时,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人在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履行契约,并负担占有费用者行使十本契据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章及惯例办理,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章有修订时,并依各该修正后的规的义务,如抵押物不幸遭遇损失,保险公司无论因何事由拒绝或延迟赔款或赔款不足时......”。
8、“.....或另动产抵押契约合同书得回赎抵押物但抵押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显有减少,足以妨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或其保管费用过巨,贵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卖。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人在保险手续,并应以贵行为优先受益人保险足额,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贵行的同意,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连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应交贵行收执。交付抵押物时,贵行得依本契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贵行占有抵押物时,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人在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履行契约......”。
9、“.....贵行可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抵押物出卖出质移转出租或受其他处分,致有害于抵押权的行使。辖法院。十本契据所载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十本契据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连带负责完全赔偿。十本契据所规定的义务应以贵行所在地为履行地,如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违背或不履行本契据规定的各事项至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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