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第章合营双方第条合同的双方如下甲方登记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乙方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登记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登记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登记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第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第条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第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名称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英文法定地址第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第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方......”。
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
3、“.....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4、“.....决定公司的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人担任。董事任期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董事会决策切问题需经分之的董事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原则决定。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月和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须在开会前十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方全体董事要求务。第十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下属人员,并行使其他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5、“.....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致。第十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条文本本合同以中英文书就,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本如有不符以文为准。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系为醒目而用,不影响对本合同所列内容的解释。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第条总则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以下简称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6、“.....公司总经理与第副总经理拟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项目。在价格服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第十条适用的法律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税务进出口物资劳动管理土地使用人员出入境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在此法律规章及条例中尚无规定时,合资公司应遵守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公司亦应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乙方的投资利润分成,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得的数额及乙方的切合法权益,应受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的保护。第十条争执的解决和仲裁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十天内未能解决时......”。
7、“.....若调解于十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派名,乙方指派名,第名仲裁员由甲乙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名仲裁员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决定合营企业的切重大问题。第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第十条董事的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条如果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名董事替补。遇有特殊情况,委派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8、“.....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名董事代行其职权。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分之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名董事或个第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第十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第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合同终止前的十天内发出在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在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
9、“.....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继续营业。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执行。当公司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则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签售购协议书。甲方有优先购买权。若没有买主愿意购买营业中的公司,则公司的业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次之。违约方,必须对申请结束营业的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第十条土地使用遵照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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