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就法律的价值追求来说,涉外审判必须追求外国法实现查明,即使因客观原因不能查明,其认定与结果的接受必须实现冲突争议和实体争议的有效查明途径供给不足,致使法院当事人都在承担外国法查明责任上存在巨大障碍,是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的主要原因。查明资料范围查明主体成文法著作法律意见书判例认定不认定认定不认定认定不认定认定不认定法院当事人立法上未对可参考外国法资料的范围作出规定,致使可参考的外国法资料范围规定不明,出于谨慎,法官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资料的形式标准及完整图书馆未说明查明途径法院当事人在法律列举的途径中,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我国使馆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等种途径因操作程序和实效性等原因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网络途径因当事人利用网络查明的外国法形式与内容都缺乏权威性完整性的证明而无法采纳,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比例极低。目前......”。
2、“.....提高外国法查明之效率,需从法律规则的配套措施入手。现阶段提升外国法查明效率,需为查明主体配备低成本的查明途径要提高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认定率,需发挥独立第方的优势,确保外国法材料的客观性权威性。因此,设立专业外国法查明机构是解决外国法不能查明问题的必要途径。方面,支持有条件的法院与地区高校合作建立更多的高校联名合作款外国法查明外国法查明实践中的问题研究原稿的实证分析,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了滥用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倾向,法官消极对待外国法查明的态度必须在立法司法上予以重视,在程序性规定上得到规范。法院应实施了查明的实际行为,但因客观的巨大的困难不能查明,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经过质证程序,对法院依职权提供的外国法律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认定不能查明,不能查明是客观结果,非主观臆断形式与内容都缺乏权威性完整性的证明而无法采纳......”。
3、“.....目前,中外法律专家与新兴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是实践中外国法查明的主力军,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以及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等为近年来法院查明外国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具有如下特点是查明对象上,具有优势学科的特点是服定环节加以筛选确定法律适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设臵合理的标准方面,允许当事人在成文法或者判例之外提供相关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书等可以证明外国法的法律资料,扩大外国法的查证范围另方面,明确外国法资料的证明标准,即出具外国法相关法律意见的机构专家需要何种资质资格身份,证明外国法的资料必须符合何种标准。规范认定不能,释明不能理由根据笔,使相关条文的解释不具有唯性,不能作为涉案纠纷准据法予以适用。审法院又认为,被告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仅为部分内容而不予采纳。综上,参考资料需要满足何种形式要件或内容要求......”。
4、“.....途径选择司法解释‣列举了当事人提供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种外国法查明途径,并以等合理途径兜底另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易于获取的有效查明途径供给不足,致使法院当事人都在承担外国法查明责任上存在巨大障碍,是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的主要原因。查明资料范围查明主体成文法著作法律意见书判例认定不认定认定不认定认定不认定认定不认定法院当事人立法上未对可参考外国法资料的范围作出规定,致‡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列举了包含上述途径在内种途径。查明途径当事人提供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网络外国驻中国使馆高校图书馆未说明查明途径法院当事人在法律列举的途径中......”。
5、“.....如何认定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需要司法解释对法官的认定权予以明确规范裁判文书的书写,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外国法经努力而未查明的过程,释明查明不能的理由,督促法官积极履行查明义务,也便于上级法院的审查监督。而就法律的价值追求来说,涉外审判必须追求外国法实现查明,即使因客观原因不能查明,其认定与结果的接受必须实现冲突争议和实体争议的事人在成文法或者判例之外提供相关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书等可以证明外国法的法律资料,扩大外国法的查证范围另方面,明确外国法资料的证明标准,即出具外国法相关法律意见的机构专家需要何种资质资格身份,证明外国法的资料必须符合何种标准。规范认定不能,释明不能理由根据笔者的实证分析,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了滥用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倾向,法公开途径检索的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
6、“.....基于上述实证分析结论,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建议。关键词外国法不能查明案例研究法律适用年前,我国理论及实务界都认为外国法不能查明的症结在于立法缺失。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以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范围限于辖区或周边各级法院是服务对象多限于法院,仅蓝海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了服务。同时,鉴于外国法是否查明及查明内容均由法院认定,除在程序上对外国法适用设臵统的采信标准,更应加强法官认定外国法的能力建设,从源头上解决外国法查明不能的问题。完善配套设施,拓宽查明途径根据笔者实证分析,外国法制度失灵之症结在于法律规则的完善本身并未解决外国法查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列举了包含上述途径在内种途径。查明途径当事人提供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网络外国驻中国使馆高校图书馆未说明查明途径法院当事人在法律列举的途径中......”。
7、“.....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了滥用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倾向,法官消极对待外国法查明的态度必须在立法司法上予以重视,在程序性规定上得到规范。法院应实施了查明的实际行为,但因客观的巨大的困难不能查明,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经过质证程序,对法院依职权提供的外国法律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认定不能查明,不能查明是客观结果,非主观臆断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放宽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的材料形式,明确外国法资料的采信标准......”。
8、“.....再通过法官认外国法查明实践中的问题研究原稿官消极对待外国法查明的态度必须在立法司法上予以重视,在程序性规定上得到规范。法院应实施了查明的实际行为,但因客观的巨大的困难不能查明,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经过质证程序,对法院依职权提供的外国法律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认定不能查明,不能查明是客观结果,非主观臆断。在此情形下,外国法不能查明才能作为种法律事实被认可,并引起其他法律效的实证分析,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了滥用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倾向,法官消极对待外国法查明的态度必须在立法司法上予以重视,在程序性规定上得到规范。法院应实施了查明的实际行为,但因客观的巨大的困难不能查明,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经过质证程序,对法院依职权提供的外国法律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认定不能查明,不能查明是客观结果,非主观臆断明外国法律的共份。其中,外国法被认定为不能查明的案件例......”。
9、“.....即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比例实际大于。因此,放宽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的材料形式,明确外国法资料的采信标准,广泛接纳与所应适用外国法相关的资料作为参考,再通过法官认定环节加以筛选确定法律适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设臵合理的标准方面,允许法律意见书仅为部分内容而不予采纳。综上,参考资料需要满足何种形式要件或内容要求,是当前外国法查明亟需解答的问题。外国法查明实践中的问题研究原稿。因此,如何认定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需要司法解释对法官的认定权予以明确规范裁判文书的书写,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外国法经努力而未查明的过程,释明查明不能的理由,督促法官积极履行查明义务,也便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相继生效,为外国法查明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依旧是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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