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收益,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的条件也应当有明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范中,这使得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性与规范性受到极大的限制,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进程。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缺失对基础资产转让性质的判断关系到整个资产证券化目标的实现,其性质到底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担保,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良资产证券化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资产的真实转移,在判定资产真实出售的性质上,外国大多数通过专门法方法提高评级结果后,以资产池所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可在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对于传统的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在于提高不良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效率,而且有可能获得高的转让价格......”。
2、“.....稳步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证须重视的个法律空白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活力的增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已经成为危害金融行业及金融体系稳定的大毒瘤,伴随着不良资产数额的逐步增加,原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能力和精力有限,面对巨额不良资产的处置也表现的力不从心。本文将从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方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着手,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做出浅显的法律建议。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原稿资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该笔债权银行等机构所拥有的债务不能转让给他人,那么该资产就不能纳入基础资产池,更不能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比如国防军工企业等不良债权......”。
3、“.....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些不良贷款整合成为基础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特定目的的其目的是将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转移资产通常是以真实出售的形式进行,就是仅只是依据规定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范中,这使得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性与规范性受到极大的限制,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进程。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缺失对基础资产转让性质的判断关系到整个资产证券化目标的实现,其性质到底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担保,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良资产证券化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资产的真实转移,在判定资产真实出售的在信息不对成问题,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内容等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使其处于劣势地位......”。
4、“.....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收益,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的条件也应当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转让性是证券化的基础,如果基过法律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并对证券化参与的各种中介机构的交易进行规范,防止其过度介入加剧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断裂局面的形成当信息披露主体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有关机关应当督促其及时主动披露信息。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原稿。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困境国务院发布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号中表示在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和审慎稳妥前提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但与之相适应的专门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当前规范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文件是银监会发布的规范文件,其法律位阶低,内容简单所以为了更好的稳定金融秩序,完善金融体系......”。
5、“.....应该构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属性主体程序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风险隔离以及真实出售的标准等给下,稳步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机构范围。这表明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处置方式在未来的应用会普遍推广,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问题本文将从两个方面阐述实践表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是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之,但是我国现行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立法尚处于空白阶段,操作不规范。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银行业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就是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但在实践中,由于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成问题,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内容等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使其处于劣势地位......”。
6、“.....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收益,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的条件也应当有明良贷款整合成为基础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特定目的的其目的是将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转移资产通常是以真实出售的形式进行,就是为了防止其他债权人对证券化产生的现金流提出请求权,或者防止机构破产时,该资产被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是指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在资产证券化过程风险隔离第,具备发行证券的功能第,设立成本尽可能地。目前我国在实践中般采用两种模式,即成立特定目的的信托或者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信托设立的同时信托财产转移至,实现真实出售,但对于真实出售没有法定统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是否真实出售。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原稿......”。
7、“.....外国大多数通过专门法律来设立其标准。不良资产证券化采用特殊目的的形式,其本身就是为了要同时达到真实出售与风险隔离。但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中,人民银行与银监会颁布的文件中,只是在建立定的法律框架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详细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但也没有涉及对真实出售标准的判定。所以,对于真实出售标准及性质的判定,是我国构建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下,稳步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机构范围。这表明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处置方式在未来的应用会普遍推广,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问题本文将从两个方面阐述实践表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是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之,但是我国现行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立法尚处于空白阶段,操作不规范......”。
8、“.....而资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该笔债权银行等机构所拥有的债务不能转让给他人,那么该资产就不能纳入基础资产池,更不能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比如国防军工企业等不良债权,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就不能纳入资产池。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些不良贷款整合成为基础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特定目的的其目的是将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转移资产通常是以真实出售的形式进行,就是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盲目交易,要求对信息掌握主体主动及时完整真实的披露各种相关的信息,通过法律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并对证券化参与的各种中介机构的交易进行规范,防止其过度介入加剧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断裂局面的形成当信息披露主体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有关机关应当督促其及时主动披露信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就是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
9、“.....由于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原稿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种角度说,整个资产证券化都是以为中心展开的。般来说,要实现证券化的目标,的设计须符合项要求第,能够实现风险隔离第,具备发行证券的功能第,设立成本尽可能地。目前我国在实践中般采用两种模式,即成立特定目的的信托或者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信托设立的同时信托财产转移至,实现真实出售,但对于真实出售没有法定统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是否真实出资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该笔债权银行等机构所拥有的债务不能转让给他人,那么该资产就不能纳入基础资产池,更不能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比如国防军工企业等不良债权,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就不能纳入资产池。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些不良贷款整合成为基础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特定目的的其目的是将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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